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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衛生廳關于對“復合食品添加劑”與“復配食品添加劑”名稱同一性問題的復函(浙衛函 [2011] 50號)

   2011-11-24 浙江衛生廳752
核心提示:浙衛函 [2011] 50號(浙江)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要求對復合食品添加劑和復配食品添加劑名稱同一性給予證

浙衛函 [2011] 50號

(浙江)省食品添加劑和配料行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要求對“復合食品添加劑”和“復配食品添加劑”名稱同一性給予證明的請示》(浙食添協〔2011〕23號)悉。經研究,并向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請示,現答復如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中所提“復配食品添加劑”,即為以往所表述的“復合食品添加劑”。

    特此復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日期:2011-11-24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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