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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榮霖(天津)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0-08-13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921
核心提示: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104號  當事人:金榮霖(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104號
 
  當事人:金榮霖(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02MA06FTDM69
 
  住所:天津市河東區十經路10號-126
 
  2020年6月5日,執法人員在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庫中發現標示名稱為貓屎咖啡Kopi Luwak(濾泡式掛耳咖啡),凈含量:50克(10克×5包),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30日的產品共計237盒,委托方是金榮霖(天津)商貿有限公司,地址在天津市河東區十經路卓越淺水灣126號。金榮霖(天津)商貿有限公司委托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咖啡無法提供貓屎咖啡相關證明。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9日對該批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于2020年6月15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5月30日委托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示名稱為貓屎咖啡Kopi Luwak(濾泡式掛耳咖啡),凈含量:50克(10克×5包),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30日的產品共計237盒。當事人用于生產該批咖啡產品的原料為普通阿拉比卡亞齊圓豆,與貓屎咖啡并無關聯,當事人不能提供產品為貓屎咖啡的相關證明,上述行為滿足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6162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潘良翠為該公司2020年5月7日新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其上一年度從該公司未取得收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 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原料采購票據、對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對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3.貨值金額計算表;4.當事人處罰信息打印件。
 
  本機關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0〕9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產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減輕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 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貓屎咖啡Kopi Luwak(濾泡式掛耳咖啡)237盒;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7月13日
 
 ?。ㄊ袌霰O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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