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NO:SC19120000110732542),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區張富超蔬菜店(張富超)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韭菜(抽樣單編號:SC19120000110732542,購進日期:2019-12-11),不合格項目:毒死蜱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購進韭菜10千克,出售給檢驗機構1.5千克,剩余韭菜已通過零售渠道售出。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當事人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積極配合監督抽檢及調查取證,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且涉案食用農產品進貨量較小,貨值較小,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市場監督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七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0元;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綜上所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90元;3、罰款10000元。于2020年7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西市監食綜罰〔2020〕13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020年7月13日
天津市河西區張富超蔬菜店(張富超)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韭菜(抽樣單編號:SC19120000110732542,購進日期:2019-12-11),不合格項目:毒死蜱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調查,當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購進韭菜10千克,出售給檢驗機構1.5千克,剩余韭菜已通過零售渠道售出。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當事人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積極配合監督抽檢及調查取證,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且涉案食用農產品進貨量較小,貨值較小,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市場監督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七項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0元;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綜上所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90元;3、罰款10000元。于2020年7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西市監食綜罰〔2020〕13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