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53號
當事人:貝克爾(天津)藥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2559471209J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區大良鎮隆良道5號
經營者:王春城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
執法人員根據《市市場監管委關于開展固體飲料、壓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津市場監管食產〔2020〕7號)文件要求,于2020年9月9日對貝克爾(天津)藥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F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庫房成品區中存放有包裝完整的該公司生產的“黑之雅紫甘薯葉黃素膠囊”保健食品,生產批號20200701,生產日期20200814。當事人現場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但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黑之雅紫甘薯葉黃素膠囊”保健食品992盒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津市監執實強〔2020〕46號)。2020年9月15日,經批準立案。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詢問、調取委托加工協議等調查措施對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案件調查期間,執法人員于2020年11月6日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扣押的涉案產品992盒進行抽樣檢測,現場抽取樣品(含備樣)共9盒。2020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收到檢驗報告,結論為所檢項目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2009030》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生產的,存放于成品區的生產批號20200701的“黑之雅紫甘薯葉黃素膠囊”保健食品,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該許可證為普通食品生產許可,許可類別中未包含保健食品;涉案產品包裝狀況,符合最終銷售產品的包裝要求;對照委托加工協議中的雙方合同約定,該批使用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數量符合交付數量要求,與申請許可需進行檢驗樣品試制的常規數量差距巨大;當事人雖多次咨詢,但未提交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未獲得受理,且臨近約定的交貨日期,當事人無法在短時間內取得保健品生產許可,并重新采購原材料再次組織生產用以履行合同。綜上所述,當事人行為滿足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春城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調查筆錄、生產記錄、委托加工協議、委托方調查筆錄等材料,證明當事人2020年8月14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的相關情況。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等材料,證明涉案產品數量。
我委于2021年2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1〕13A號),當事人于2021年2月4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委于2021年3月17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辦案人員與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經討論研究,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因此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經復核,我委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構成未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的行為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生產的“黑之雅紫甘薯葉黃素膠囊”保健食品983盒。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印 章)
2021年4月27日
?。ㄊ袌霰O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貳 份,一 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