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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相關問題的探討

   2022-01-13 食品質量管理公眾號668
核心提示:食品委托加工相關問題的探討……(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往往伴隨著生產工藝的變更和生產線設備設施的投入,企業生產成本較高,且存在著收益的不確定性,成為新產品上市率低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委托加工則可以利用共享經濟這一平臺,形成資源互聯,優勢互補,解決供需不平衡的難題,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增加產品的投入產出比。委托加工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經營活動,如何做到合法合規,需要企業認真思考和踐行。 
  本文的目的是通過對食品委托加工活動中經常遇到的資質條件審查、標簽標示、質量責任等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幫助企業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降低法規風險。
 
  01、委托加工的資質條件
 
  一、食品生產經營資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均需要取得許可。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通過委托加工生產食品的,委托方應委托依法取得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且委托方無論其是否持有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均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原《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已作廢)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2015 年發布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取代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并刪除了上述規定,只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繼續延續了該規定,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是否屬于委托方“生產”的食品爭議較大,且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通常從受托方的生產場所進行產品發貨,不適用上述規定。
 
  另外,各地執法部門在標準的解讀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企業左右為難。因此,建議在當前法律法規未進一步明確的前提下,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委托方主動與當地監管部門確認,有條件時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以降低食品生產經營風險。
 
  二、保健食品委托加工條件
 
  保健食品分為注冊制和備案制兩種。委托食品生產企業生產保健食品的,委托方應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持有人或轉備案保健食品的原注冊人。受托方應持有其受委托加工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能夠完成受委托加工食品的全部生產過程,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有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除注冊轉備案的保健食品外,其他形式的備案制保健食品不可以進行委托加工。
 
  02、委托加工備案
 
  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取消了食品生產者向監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就《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中指出,委托加工屬于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干涉,食品生產委托雙方均不再需要向各自當地的監管部門進行委托加工備案,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真實標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
 
  03、委托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標示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 條款規定,委托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以及委托方的聯系方式(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中的一種或幾種)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GB 7718-2011 僅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對于標注委托方還是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具體描述。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訂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點規定,委托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方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方或者受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僅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方沒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受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各省、直轄市等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也制定了相應的食品安全條例,從目前大部分省市公布的食品安全條例來看,對于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標示要求與GB 7718-2011、《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基本一致。
 
  也有少部分省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條例有更嚴格的規定,如《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上標明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八條:“……委托生產的食品,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結合上述要求,建議企業在標簽上使用委托方、受委托方等規范用語,并將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及生產許可相關信息標注清楚。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如果標注受委托方的聯系電話,會出現消費者或客戶直接聯系受委托方的情況,而受委托方又不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直接承擔方,容易出現管理混亂,故建議在標注受委托方的聯系方式時,使用其郵政地址代替其聯系電話。
 
  二、產地的標示
 
  產地應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五十一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時,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間的委托加工方式標示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
 
  三、產品標準的使用與標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在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當委托加工的產品執行企業標準時,可使用委托方的企業標準,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委托方已制定企業標準的,受托方無需重復申請備案,但應當在備案的企業標準中注明受托方的名稱及地址(首次備案或備案后修訂時)。委托方無相關企業標準或受托方不執行委托方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應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進行備案。
 
  四、委托加工商品條碼的使用
 
  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 號) 中第四條的規定,通過委托加工生產食品時,應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為了便于對商品條碼的所有權進行識別,可以在條形碼附近位置增加“商品條碼由菖菖菖持有”等字樣。
 
  五、委托加工商標的使用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在委托加工產品上使用商標應得到商標注冊人的授權,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避免產生糾紛或對第三方造成侵權。
 
  04、委托加工的質量責任
 
  委托加工活動屬于民事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規定、部分省市已發布的《食品安全條例》中關于委托加工的相關規定,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方對其委托生產的食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加工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委托方將加工產品交付給委托方,委托方將產品投入市場銷售,消費者購買后,如該產品出現不合格,消費者依據買賣合同關系向作為銷售方的委托方主張產品違約責任,委托方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再向受委托方主張雙方委托加工合同關系的質量責任。
 
  05、結論
 
  在委托加工活動中,委托方要對受委托方的生產資質、加工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詳細考察,確認受被委托方是否具備受托生產的條件和能力,并提供委托生產的技術和質量文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確受委托方的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時應當對委托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以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被委托方也應當查驗委托方的資質條件,按照委托加工合同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確保符合委托方和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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