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修改單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國質檢食監函〔2009〕19號)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的,供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的,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不包括飲用藥品。包括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特殊用途飲料類、咖啡飲料類、植物飲料類(非果蔬類的)、風味飲料類及其他飲料類。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共分為7個申證單元,即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申證單元及產品品種,如: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601。
瓶(桶)裝飲用水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瓶(桶)裝飲用水類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包括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純凈水、飲用礦物質水以及其他飲用水等。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飲用純凈水及礦物質水的生產工藝。
水源水→粗濾→精濾→去離子凈化(離子交換、反滲透、蒸餾及其他加工方法)(適用于飲用純凈水)→配料(適用于礦物質水)→殺菌→灌裝封蓋→燈檢→成品
↑
瓶(桶)及其蓋的清洗消毒
2. 飲用天然礦泉水及其他包裝飲用水的生產工藝。
水源水→粗濾→精濾→殺菌→灌裝封蓋→燈檢→成品
↑
瓶(桶)及其蓋的清洗消毒
(二)關鍵控制環節。
水源、管道及設備等的維護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蓋的清洗消毒;殺菌設施的控制和殺菌效果的監測;純凈水生產去離子凈化設備控制和凈化程度的監測;灌裝車間環境衛生和潔凈度的控制;包裝瓶(桶)及蓋的質量控制;消毒劑選擇和使用;飲用礦物質水生產中,礦物質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水源、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必須設置水處理車間、灌裝車間、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間、包裝車間、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等生產場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裝車間的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及鞋靴消毒設施;灌裝車間應設置空氣凈化和消毒設施,入口處應有風淋設施;灌裝車間的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00級且灌裝局部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級,或者灌裝車間的空氣清潔度整體應達到1000級。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粗濾設備;2. 精濾設備;3. 殺菌設備;4. 瓶(桶)及其蓋的清洗消毒設施;5.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6. 空氣凈化設備及風淋門;7.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8. 燈檢設施;9.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10. 去離子凈化設備(適用飲用純凈水及飲用礦物質水),11. 礦物質水相應調配設備。
水處理設備、灌裝線、輸水用管材、管件和儲水器以及用于水處理、灌裝和其他設施消毒的設備必須是經監管部門許可的產品。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8537-1995《飲用天然礦泉水》;GB17323-1998《瓶裝飲用純凈水》;GB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廢舊塑料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蓋;所用的消毒劑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有監管部門的批準文號或食品級證明;對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其水源應有相關管理部門的鑒定和批準開采的文件,即水源評價報告、采礦許可證、取水證、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對于礦物質水,所添加的礦物質原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濁度儀;(六)計量器具;(七)酸度計(適用瓶裝飲用純凈水);(八)電導率儀(適用瓶、桶裝純凈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鉑鈷比色法測濁度時需要)。
七、檢驗項目
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和其他飲用水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分別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進行2次檢驗;帶有★的項目為蒸餾法生產的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蒸餾水)測定項目。
飲用天然礦泉水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色度 | √ | √ | √ | |
2 | 渾濁度 | √ | √ | √ | |
3 | 嗅和味 | √ | √ | √ | |
4 | 肉眼可見物 | √ | √ | √ | |
5 | 凈含量 | √ | √ | √ | |
6 | 鋰 | √ | √ | * | |
7 | 鍶 | √ | √ | * | |
8 | 鋅 | √ | √ | * | |
9 | 溴化物 | √ | √ | * | |
10 | 碘化物 | √ | √ | * | |
11 | 偏硅酸 | √ | √ | * | |
12 | 硒 | √ | √ | * | |
13 | 溶解性總固體 | √ | √ | * | |
14 | 銅 | √ | * | ||
15 | 鋇 | √ | √ | * | |
16 | 鎘 | √ | √ | * | |
17 | 鉻(Cr6+) | √ | √ | * | |
18 | 鉛 | √ | √ | * | |
19 | 汞 | √ | √ | * | |
20 | 銀 | √ | * | ||
21 | 硼 | √ | * | ||
22 | 砷 | √ | √ | * | |
23 | 氟化物 | √ | √ | * | |
24 | 耗氧量 | √ | √ | * | |
25 | 硝酸鹽 | √ | √ | * | |
26 | 揮發性酚 | √ | √ | * | |
27 | 氰化物 | √ | √ | * | |
28 | 亞硝酸鹽 | √ | √ | * | |
29 | 菌落總數 | √ | √ | √ | |
30 | 大腸菌群 | √ | √ | √ | |
31 | 溴酸鹽 | √ | √ | * | |
32 | 標簽 | √ | √ |
1.必須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國家或省級鑒定認可的批準號。
2.必須標明特征界限指標、pH值、溶解性總固體、主要陽離子(K+、Na+、Ca+、Mg+)、陰離子(HCO3─、SO42─、Cl─)
的含量范圍。
3.必須標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還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裝飲用純凈水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色度 | √ | √ | √ | |
2 | 渾濁度 | √ | √ | √ | |
3 | 嗅和味 | √ | √ | √ | |
4 | 肉眼可見物 | √ | √ | √ | |
5 | 凈含量 | √ | √ | √ | |
6 | pH值 | √ | √ | ||
7 | 電導率 | √ | √ | √ | |
8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 | √ | * | |
9 | 氯化物 | √ | * | ||
10 | 鉛 | √ | √ | * | |
11 | 總砷 | √ | √ | * | |
12 | 銅 | √ | √ | * | |
13 | ★氰化物 | √ | √ | * | |
14 | ★揮發性酚 | √ | √ | * | |
15 | 游離氯 | √ | √ | * | |
16 | 三氯甲烷 | √ | √ | * | |
17 | 四氯化碳 | √ | √ | * | |
18 | 亞硝酸鹽 | √ | √ | * | |
19 | 菌落總數 | √ | √ | √ | |
20 | 大腸菌群 | √ | √ | √ | |
21 | 致病菌 | √ | √ | * | |
22 | 霉菌、酵母菌 | √ | √ | * | |
23 | 標簽 | √ | √ |
注: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規定:
1. 有采用蒸餾法加工的產品才能使用“蒸餾水”名稱。
2. 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其產品名稱后需用醒目字樣標明“飲用純凈水”。
其他飲用水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色度 | √ | √ | √ | |
2 | 渾濁度 | √ | √ | √ | |
3 | 嗅和味 | √ | √ | √ | |
4 | 肉眼可見物 | √ | √ | √ | |
5 | 凈含量 | √ | √ | √ | |
6 | 銅 | √ | * | ||
7 | 總砷 | √ | √ | * | |
8 | 鎘 | √ | √ | * | |
9 | 鉛 | √ | √ | * | |
10 | 余氯 | √ | √ | * | |
11 | 三氯甲烷 | √ | √ | * | |
12 | 耗氧量 | √ | √ | * | |
13 | 揮發性酚 | √ | √ | * | |
14 | 亞硝酸鹽 | √ | √ | * | |
15 | 菌落總數 | √ | √ | √ | |
16 | 大腸菌群 | √ | √ | √ | |
17 | 霉菌 | √ | √ | * | |
18 | 酵母 | √ | √ | * | |
19 | 致病菌 | √ | √ | * | |
20 | 溴酸鹽 | √ | √ | * | |
21 | 標簽 | √ | √ | ||
22 | 其他飲用水相應特征項目 | √ | √ | * |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對于同時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的企業,每類產品抽取一個品種;對于既生產瓶裝水又生產桶裝水的企業應抽取桶裝水產品。瓶裝水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桶裝水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桶,瓶裝水的抽樣數量為18瓶,桶裝水的抽樣數量為6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分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碳酸飲料(汽水)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碳酸飲料(汽水)類產品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氣的飲料,包括碳酸飲料、充氣運動飲料等具體品種,不包括由發酵法自身產生二氧化碳氣的飲料。碳酸飲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氣的含量(20℃時體積倍數)應符合相關規定。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水處理→水 + 輔料 瓶及蓋的清洗消毒
↓ ↓
基料→調配→制冷、碳酸化→灌裝封蓋→(暖罐/瓶)→燈檢→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尤其是添加劑的使用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制冷充氣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 制冷充氣工序控制、包裝材料密封性等問題易造成二氧化碳氣容量不達標,失去抑菌作用;技術管理和配料計量管理等問題造成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碳酸飲料類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水處理車間、配料車間、冷卻充氣、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各生產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應采用非手動式開關)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水處理設備;2. 配料設備;3. 過濾器;4. 混比機;5. 瓶及蓋的清洗消毒設施;6.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7.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8.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T10792-1995《碳酸飲料(汽水)》;GB2759.2-2003《碳酸飲料衛生標準》;GB15266-2000《運動飲料》;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應為食品級并符合其產品標準規定;所用的消毒劑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有監管部門的批準文號或食品級證明;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有證企業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二氧化碳測定裝置;(六)計量容器;(七)折光儀;(八)酸堿滴定裝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檢驗項目為可樂型碳酸飲料。
碳酸飲料(汽水)及充氣運動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
4 | 二氧化碳氣容量 | √ | √ | √ | |
5 | 總酸 | √ | √ | √ | |
6 | ★咖啡因 | √ | √ | * | |
7 | 總砷 | √ | √ | * | |
8 | 鉛 | √ | √ | * | |
9 | 銅 | √ | √ | * | |
10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11 | 山梨酸 | √ | √ | * | |
12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13 | 甜蜜素 | √ | √ | * | |
14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5 | 菌落總數 | √ | √ | √ | |
16 | 大腸菌群 | √ | √ | √ | |
17 | 致病菌 | √ | √ | * | |
18 | 霉菌 | √ | √ | * | |
19 | 酵母 | √ | √ | * | |
20 | 鉀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1 | 鈉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2 | 鈣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3 | 鎂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4 | 抗壞血酸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5 | 硫胺素及其衍生物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6 | 核黃素及其衍生物 | √ | √ | * | 充氣運動飲料項目 |
27 | 標簽 | √ | √ |
注: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其所執行產品標準的規定:1.執行GB/T10792—1995的碳酸飲料產品,果汁型產品必須標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產品必須標明“果味”標志,可樂型必須標明酸味劑的名稱,低熱量型必須標明甜味劑的名稱、熱值。2.運動飲料產品標簽還應符合GB13432的規定,標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種營養素含量,果汁類運動飲料應標明果汁含量,植物蛋白類和含乳類運動飲料應標明蛋白質含量。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若企業同時生產碳酸飲料(汽水)和充氣運動飲料,則每類產品應抽查一個品種。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三批)》( 國家經貿委令第32號)規定,在2002年底前淘汰每分鐘生產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飲料生產線。
茶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茶飲料類產品包括所有以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茶粉為原料,經加工、調配(或不調配)等工序制成的飲料。不包括以茶作為調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種茶味飲料。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水處理→水+輔料
↓
茶葉的水提取物(或其濃縮液、速溶茶粉)→調配(或不調配)→過濾→殺菌→灌裝封蓋→燈檢→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茶多酚、咖啡因含量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生產茶飲料類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水處理車間、配料車間、包裝瓶及蓋清洗消毒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包裝瓶及蓋清洗消毒車間及灌裝封蓋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水處理設備;2. 配料設施;3. 過濾器;4. 殺菌設備;5.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6.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7.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8. 混比機(適用碳酸型茶飲料)。
四、產品相關標準
QB2499-2000《茶飲料》;GB19296—2003《茶飲料衛生標準》;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所用的茶葉應符合GB/T13738.2《第二套紅碎茶》、GB/T13738.4《第四套紅碎茶》、GB/T14456《綠茶》等標準的規定;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為原料調制茶飲料。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酸堿滴定裝置(適用碳酸型茶飲料);(六)二氧化碳測定裝置(適用碳酸型茶飲料);(七)定氮裝置(適用奶味茶飲料);(八)酸度計;(九)計量容器;(十)分光光度計;(十一)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茶飲料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項目為非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茶飲料微生物指標檢驗項目,帶★的項目為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茶飲料微生物指標檢驗項目。
茶飲料類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要求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茶多酚 | √ | √ | √ | |
4 | 咖啡因 | √ | √ | * | |
5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6 | 山梨酸 | √ | √ | * | |
7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8 | 甜蜜素 | √ | √ | * | |
9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0 | 二氧化碳氣容量 | √ | √ | √ | 碳酸型茶飲料項目 |
11 | 總酸 | √ | √ | √ | 碳酸型茶飲料項目 |
12 | pH值 | √ | √ | √ | 非碳酸型茶飲料項目 |
13 | 蛋白質含量 | √ | √ | √ | 奶味茶飲料項目 |
14 | 總砷 | √ | √ | * | |
15 | 鉛 | √ | √ | * | |
16 | 銅 | √ | √ | * | |
17 | ☆菌落總數 | √ | √ | √ | |
18 | ☆大腸菌群 | √ | √ | √ | |
19 | ☆致病菌 | √ | √ | * | |
20 | ☆霉菌 | √ | √ | * | |
21 | ☆酵母 | √ | √ | * | |
22 | ★商業無菌 | √ | √ | √ | |
23 | 標簽 | √ | √ |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所抽品種應為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對于有碳酸型茶飲料產品的企業應抽查碳酸型茶飲料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果汁和蔬菜汁類飲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類飲料產品包括所有以各種果(蔬)或其濃縮汁(漿)為原料,經預處理、榨汁、調配、殺菌、無菌灌裝或熱灌裝等主要工序而生產的各種果汁及蔬菜汁類飲料產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飲料。
二、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以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
水處理→水 + 輔料
↓
濃縮汁(漿)→稀釋、調配→殺菌→無菌灌裝(熱灌裝)→燈檢→成品
2.以果(蔬)為原料
果(蔬) 水處理→水 + 輔料
↓ ↓
預處理→榨汁→稀釋、調配→殺菌→無菌灌裝(熱灌裝)→燈檢→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原果汁含量與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果汁及蔬菜汁類飲料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水處理車間、原料清洗車間(直接以果、蔬為原料)、配料車間、包裝瓶及蓋清洗消毒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包裝瓶及蓋清洗消毒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各生產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果(蔬)預處理設施(適用直接以果蔬為原料);2. 榨汁機或制漿機(適用直接以果蔬為原料);3. 水處理設備;4. 調配設施(需調配的);5. 貯罐;6. 殺菌設備;7.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8.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9. 管道設備清洗消毒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9297—2003《果、蔬汁飲料衛生標準》;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使用的水果(蔬菜)或其濃縮汁(漿)應符合生產的基本要求和GB17325-2005《食品工業用濃縮果疏汁(漿)衛生標準》等有關標準的要求;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計量容器;(六)酸度計(顏色較深的樣品測定);(七)折光儀;(八)酸堿滴定裝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及出廠檢驗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項目為橙、柑、桔汁及其飲料的測定項目;帶☆的項目為以非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果蔬汁飲料的微生物測定項目;帶★的項目為以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果蔬汁飲料的微生物測定項目。
果汁及蔬菜汁類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總酸 | √ | √ | √ |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
5 | ※原果汁含量 | √ | √ | * | |
6 | 總砷 | √ | √ | * | |
7 | 鉛 | √ | √ | * | |
8 | 銅 | √ | √ | * | |
9 | 二氧化硫殘留量 | √ | √ | * | |
10 | 鐵 | √ | √ | * | 金屬罐裝產品 |
11 | 鋅 | √ | √ | * | 金屬罐裝產品 |
12 | 錫 | √ | √ | * | 金屬罐裝產品 |
13 | 鋅、銅、鐵總和 | √ | √ | * | 金屬罐裝產品 |
14 | 展青霉素 | √ | √ | * | 蘋果汁、山楂汁 |
15 | ☆菌落總數 | √ | √ | √ | |
16 | ☆大腸菌群 | √ | √ | √ | |
17 | ☆致病菌 | √ | √ | * | |
18 | ☆霉菌 | √ | √ | * | |
19 | ☆酵母 | √ | √ | * | |
20 | ★商業無菌 | √ | √ | √ | |
21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22 | 山梨酸 | √ | √ | * | |
23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24 | 甜蜜素 | √ | √ | * | |
25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26 | 標簽 | √ | √ |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對于同時生產果汁飲料及蔬菜汁飲料的企業,每類產品應抽查一個品種。果汁飲料中橙、柑、橘汁飲料為必抽品種。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蛋白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蛋白飲料類產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的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飲料。包括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復合蛋白飲料。
含乳飲料是指以鮮乳或乳制品(經發酵或未經發酵)為主要原料,經調配、均質、灌裝、殺菌(或殺菌、灌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飲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植物蛋白飲料是以蛋白質含量較高的植物果實、種子或核果類、堅果類的果仁等為原料,經處理、制漿、調配、均質、灌裝、殺菌(或殺菌、灌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產品。復合蛋白飲料是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可經乳酸菌發酵)調配而制得的飲料。
二、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含乳飲料。
乳(復原乳)→調配→均質→殺菌灌裝(灌裝殺菌)→成品
↓ ↑
殺菌冷卻 水處理→ 水+輔料
↓ ↓
發酵→均質→調配→均質→殺菌灌裝(灌裝殺菌)→成品
注:活性乳酸菌飲料無最后一步殺菌過程。
2.植物蛋白飲料。
水處理→水 水處理→水+輔料
↓ ↓
原料→預處理→制漿→過濾脫氣→調配→均質→殺菌灌裝(或灌裝 殺菌)→成品
3. 復合蛋白飲料。
參照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的生產工藝。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蛋白質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蛋白飲料類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水處理車間、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各生產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車間、乳酸菌發酵車間、菌種培養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料預處理設施(適用植物蛋白飲料);2. 磨漿機或膠體磨(適用植物蛋白飲料);3. 過濾機或離心機(適用植物蛋白飲料);4. 貯罐;5. 發酵罐(適用發酵型產品);6. 均質機;7. 殺菌設備;8.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9. 水處理設備;10.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11.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1673-200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6321-2003《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QB1554-1992《乳酸菌飲料》;QB/T2439-1999《花生乳(露)》;QB/T2438-1999《杏仁乳(露)》;QB/T2300-1997《椰子乳(汁)》;QB/T2132-1995《豆乳和豆乳飲料》;QB/T2301-1997《核桃乳(露)》;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T 6914《生鮮牛乳收購標準》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飲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應符合其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計量容器;(六)折光儀;(七)定氮裝置;(八)酸度計;(九)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項目為以非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類產品微生物測定項目;帶★的項目為以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的微生物測定項目。
含乳飲料(包括乳酸菌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蛋白質 | √ | √ | √ |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乳酸菌飲料項目 |
5 | 脂肪 | √ | √ | * | 鮮奶原料含乳飲料項目 |
6 | 酸度 | √ | √ | * | 乳酸菌飲料項目 |
7 | 總砷 | √ | √ | * | |
8 | 鉛 | √ | √ | * | |
9 | 銅 | √ | √ | * | |
10 | 脲酶試驗 | √ | √ | * | 乳酸菌飲料項目 |
11 | 菌落總數 | √ | √ | √ | 未殺菌乳酸菌飲料不檢 |
12 | 大腸菌群 | √ | √ | √ | |
13 | 致病菌 | √ | √ | * | |
14 | 霉菌 | √ | √ | * | |
15 | 酵母 | √ | √ | * | |
16 | 乳酸菌 | √ | √ | * | 未殺菌乳酸菌飲料項目 |
17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18 | 山梨酸 | √ | √ | * | |
19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20 | 甜蜜素 | √ | √ | * | |
21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22 | 標簽 | √ | √ |
植物蛋白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蛋白質 | √ | √ | √ | |
4 | 氰化物 | √ | √ | * | 以杏仁為原料產品項目 |
5 | 脲酶試驗 | √ | √ | * | 以大豆為原料產品項目 |
6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7 | 山梨酸 | √ | √ | * | |
8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9 | 甜蜜素 | √ | √ | * | |
10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1 | 總砷 | √ | √ | * | |
12 | 鉛 | √ | √ | * | |
13 | 銅 | √ | √ | * | |
14 | ☆菌落總數 | √ | √ | √ | |
15 | ☆大腸菌群 | √ | √ | √ | |
16 | ☆霉菌和酵母 | √ | √ | * | |
17 | ☆致病菌 | √ | √ | * | |
18 | ★商業無菌 | √ | √ | √ | |
19 | 標簽 | √ | √ |
注: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
1. 執行QB/T2132的豆乳和豆乳飲料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果汁型豆乳飲料必須標明原果汁含量。
2. 執行QB/T2300的椰子乳(汁)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添加合成香精的產品不得命名為“天然椰子乳(汁)”。
3. 執行QB/T2301的核桃乳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產品的級別和類型。
4. 執行QB/T2438的杏仁乳(露)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
5. 執行QB/T2439的花生乳(露)必須標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質的含量。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對于同時生產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的企業,則每類產品都抽取一個品種。乳酸菌飲料應優先抽取未殺菌乳酸飲料。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固體飲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固體飲料產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制成的固體制品(不包括燒煮型咖啡)。
二、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水+輔料
↓
原料→調配→脫水干燥→成型包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冷卻和包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脫水和包裝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脫水干燥、冷卻包裝、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使產品的水分、衛生指標等不合格;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固體飲料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配料車間、干燥脫水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干燥脫水車間、包裝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包裝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混合配料設備;2.焙烤設備(適用焙烤型固體飲料);3.干燥脫水設備(干法生產的產品不適用);4.自動包裝設備;5.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GB 19642-2005 《可可粉固體飲料衛生標準》;QB/T3623-1999《果香型固體飲料》;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定氮裝置(適用蛋白型固體飲料);(六)干燥箱;(七)分析天平(0.1mg);(八)天平(0.1g)。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進行2次檢驗。
固體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蛋白質 | √ | √ | √ | 蛋白型固體飲料項目 |
4 | 水分 | √ | √ | √ | |
5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6 | 山梨酸 | √ | √ | * | |
7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8 | 甜蜜素 | √ | √ | * | |
9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0 | 總砷 | √ | √ | * | |
11 | 鉛 | √ | √ | * | |
12 | 銅 | √ | √ | * | 可可粉固體飲料除外 |
13 | 菌落總數 | √ | √ | √ | |
14 | 大腸菌群 | √ | √ | √ | |
15 | 霉菌 | √ | √ | * | 可可粉固體飲料除外 |
16 | 致病菌 | √ | √ | * | |
17 | 標簽 | √ | √ |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所抽品種應為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包裝,抽樣數量為18個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后。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飲料類產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單元未包括的其他類型軟飲料產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飲料類、咖啡飲料類、植物飲料類(非果蔬類的)、風味飲料類等。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點
(一)其他飲料類的生產工藝。
水處理→水 輔料
↓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濃縮液、粉等)→調配(或不調配)→過濾(或不過濾)→殺菌灌裝(灌裝殺菌)→封蓋→檢驗→成品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的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
(二)生產的關鍵控制點及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生產的關鍵控制點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2. 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標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飲料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應采用非手動式開關)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及封蓋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水處理設備;2. 配料設施;3. 過濾器(需過濾的產品);4. 殺菌設備;5.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6.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7.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
應根據實際的生產工藝配備生產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相關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如使用的原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其他類飲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下列出廠檢驗設備:(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殺菌鍋;(三)培養箱;(四)干燥箱;(五)顯微鏡;(六)分析天平(0.1mg);(七)計量容器;(八)酸度計(需檢pH項目);(九)相應檢驗特征性指標的設備 (出廠需檢特征性指標項目)。
注:不同的產品,出廠檢驗設備應根據實際出廠檢驗項目來確定。
七、檢驗項目
其他類飲料發證檢驗、定期監督檢驗和企業出廠檢驗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進行2次檢驗。表中帶★的項目為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飲料微生物指標檢驗項目。
其他類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要求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特征性含量指標 | √ | √ | √ | 適用特殊用途飲料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5 | 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 | √ | √ | * | |
6 | 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鉀) | √ | √ | * | |
7 | 合成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8 | 總酸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9 | pH值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10 | 蛋白質 | √ | √ | √ | 有此要求的 |
11 | 總砷 | √ | √ | * | |
12 | 鉛 | √ | √ | * | |
13 | 銅 | √ | √ | * | 可可類飲料除外 |
14 | 菌落總數 | √ | √ | √ | |
15 | 大腸菌群 | √ | √ | √ | |
16 | 致病菌 | √ | √ | * | |
17 | 霉菌 | √ | √ | * | |
18 | 酵母 | √ | √ | * | |
19 | ★商業無菌 | √ | √ | √ | |
20 | 標簽 | √ | √ | ||
21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的其他項目 | √ | √ | * |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抽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用樣品和備用樣品。所抽品種應為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將所抽樣品分成兩份送檢驗機構,分別用于檢驗和復查。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后送檢驗機構。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產其他類飲料的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各項指標應符合附表規定的技術要求。如企業標準與附表技術要求不符,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按附表要求進行檢驗和判定。
附表: 其他類飲料質量檢驗技術要求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備注 |
1 | 感官 | 應具有該類產品應有的色澤、滋味和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同時還應符合該產品的企業執行標準 | 目測、嘗味,企業執行標準規定的方法 | |
2 | 凈含量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各類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檢測方法 | |
3 | 特征性含量指標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檢測方法 | 適用特殊用途飲料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檢測方法 | |
5 | 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 | GB 2760 | GB/T5009.29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6 | 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鉀) | GB2760 |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7 | 合成著色劑 | GB2760 | GB/T5009.35 | 根據色澤選擇測定 |
8 | 總酸 | 企業執行標準 | GB/T12456 | 有此要求的 |
9 | 蛋白質 | 企業執行標準 | GB/T5009.5 | 有此要求的 |
10 | 著色劑 | GB 2760 | GB/T5009.35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1 | 總砷 | ≤0.2 | GB/T5009.11 | |
12 | 鉛 | ≤0.05 | GB/T5009.12 | 以乳、果蔬等為原料 |
≤0.3 | 以茶、植物葉等為原料 | |||
13 | 銅 | ≤5.0 | GB/T5009.13 | |
14 | 菌落總數 | ≤1000 | GB/T4789.2 | 以乳制品等為原料 |
≤100 | 其他原料 | |||
15 | 大腸菌群 | ≤6 | GB/T4789.3 | 以乳制品等為原料 |
≤3 | 其他原料 | |||
16 | 致病菌 | 不得檢出 | 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 | |
17 | 霉菌 | ≤10 | GB/T4789.15 | |
18 | 酵母 | ≤10 | GB/T4789.15 | |
19 | 商業無菌 | 商業無菌 | GB/T4789.26 | 以罐頭工藝加工的產品 |
20 | 標簽 | GB7718 | / | |
21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的其他項目 | 企業執行標準及標簽明示值 | 企業執行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