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加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促進市場主體發(fā)展,我局對《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擴充了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分類目錄,對一些條款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請將意見建議于2022年3月28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反饋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生產處。
電子郵箱:nmgfood@126.com
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
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優(yōu)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fā)〔2019〕25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自治區(qū)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fā)〔2018〕40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自治區(qū)以更優(yōu)營商環(huán)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fā)〔2022〕4號),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是指先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申請人,依法提出低風險及部分較低風險食品(以下簡稱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由承擔相應許可類別權限的盟市及旗縣區(qū)級行政許可部門(以下簡稱行政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由行政許可部門作出食品生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qū)范圍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生產多個類別食品,其中有超出本辦法規(guī)定的低風險食品范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低風險食品實施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方式:
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分類目錄
第六條 各地行政許可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工作。
第七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二)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三)試制低風險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第八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申請人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資料后,
行政許可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準予許可的,由受理的行政許可部門當場制作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當場送達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
第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發(fā)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十條 申請人應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2個月內,按照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屬地監(jiān)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檢查。
發(fā)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屬地監(jiān)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個月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產審查通則》、相關細則等條件要求的,由屬地監(jiān)管部門告知行政許可部門,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部門在作出撤銷許可決定前制發(fā)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告知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和依據,并告知其在收到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有權陳述和申辯,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逾期視為無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自陳述和申辯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申請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復核,事實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被撤銷后,行政許可部門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證件,并反饋給申請人,同時向社會公布。頒發(fā)食品生產許可證紙質證書的,收回紙質證書,頒發(fā)電子證書的,刪除電子證書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部門發(fā)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且無法聯系的,在所在地主流報刊和行政許可部門官方網站發(fā)布公告,公示期限3個月,經公告后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證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低風險食品類別等事項發(fā)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行政許可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品種明細表);
(二)第七條規(guī)定的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行政許可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延續(xù)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延續(xù)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及生產條件未發(fā)生變化,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建立企業(yè)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屬地監(jiān)管部門在后續(xù)監(jiān)管中發(fā)現企業(yè)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企業(yè)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第十九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延續(xù)、變更時,所申請的若干低風險食品類別按照許可權限既涉及盟市又涉及旗縣區(qū)行政許可部門的,由旗縣區(qū)行政許可部門受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自動廢止。
附件:1.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樣本)
2.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3.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4.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5.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
6.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電子郵箱:nmgfood@126.com
內蒙古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
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優(yōu)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fā)〔2019〕25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自治區(qū)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fā)〔2018〕40號),《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自治區(qū)以更優(yōu)營商環(huán)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fā)〔2022〕4號),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是指先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申請人,依法提出低風險及部分較低風險食品(以下簡稱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由承擔相應許可類別權限的盟市及旗縣區(qū)級行政許可部門(以下簡稱行政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由行政許可部門作出食品生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qū)范圍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生產多個類別食品,其中有超出本辦法規(guī)定的低風險食品范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低風險食品實施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方式:
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分類目錄
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 | 類別編號 | 類別名稱 | 品種明細 |
糧食加工品 | 0102 | 大米 | 大米、糙米類產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發(fā)芽糙米等)、其他 |
0103 | 掛面 | 1.普通掛面 2.花色掛面 3.手工面 | |
調味料 | 0303 | 味精 | 1.谷氨酸鈉(99%味精) 2.加鹽味精 3.增鮮味精 |
0305 | 調味料 | 作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醬 | |
薯類和膨化食品 | 1202 | 薯類食品 | 1.干制薯類 2.冷凍薯類 3.薯泥(醬)類 4.薯粉類 5.其他薯類 |
蔬菜制品 | 1601 | 醬腌菜 | 調味榨菜、腌蘿卜、腌豇豆、醬漬菜、蝦油漬菜、鹽水漬菜、其他 |
1602 | 蔬菜干制品 | 1.自然干制蔬菜 2.熱風干燥蔬菜 3.冷凍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 |
1603 | 食用菌制品 | 1.干制食用菌 2.腌漬食用菌 | |
水果制品 | 1702 | 水果制品 |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圓、椰干、大棗干制品、其他 |
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 | 1801 | 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 | 烘炒類: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
蛋制品 | 1901 | 蛋制品 | 1.再制蛋類:皮蛋、咸蛋、糟蛋、鹵蛋、咸蛋黃、其他 2.干蛋類:巴氏殺菌雞全蛋粉、雞蛋黃粉、雞蛋白片、其他 3.冰蛋類:巴氏殺菌凍雞全蛋、凍雞蛋黃、冰雞蛋白、其他 4.其他類:熱凝固蛋制品、其他 |
食糖 | 2101 | 糖 | 1.白砂糖 2.綿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單晶體冰糖、多晶體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紅糖 8.其他糖:具體品種明細 |
第七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二)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三)試制低風險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單。
第八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申請人提交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資料后,
行政許可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準予許可的,由受理的行政許可部門當場制作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當場送達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
第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電子證書發(fā)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十條 申請人應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2個月內,按照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屬地監(jiān)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檢查。
發(fā)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屬地監(jiān)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個月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產審查通則》、相關細則等條件要求的,由屬地監(jiān)管部門告知行政許可部門,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部門在作出撤銷許可決定前制發(fā)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告知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和依據,并告知其在收到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有權陳述和申辯,并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逾期視為無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自陳述和申辯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申請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應當復核,事實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被撤銷后,行政許可部門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證件,并反饋給申請人,同時向社會公布。頒發(fā)食品生產許可證紙質證書的,收回紙質證書,頒發(fā)電子證書的,刪除電子證書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部門發(fā)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不具備許可條件且無法聯系的,在所在地主流報刊和行政許可部門官方網站發(fā)布公告,公示期限3個月,經公告后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證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低風險食品類別等事項發(fā)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行政許可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品種明細表);
(二)第七條規(guī)定的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行政許可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延續(xù)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延續(xù)申請書,作出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及生產條件未發(fā)生變化,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建立企業(yè)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屬地監(jiān)管部門在后續(xù)監(jiān)管中發(fā)現企業(yè)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企業(yè)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許可方式。
第十九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證、延續(xù)、變更時,所申請的若干低風險食品類別按照許可權限既涉及盟市又涉及旗縣區(qū)行政許可部門的,由旗縣區(qū)行政許可部門受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內蒙古自治區(qū)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管理暫行辦法》自動廢止。
附件:1.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樣本)
2.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3.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4.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書
5.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
6.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