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條文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二、條文理解
2.1 預包裝食品
按照定義,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基本的特征,首先是“預先定量”,其次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的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任何一個特征不具備,則不成為預包裝食品,即僅定量不包裝或僅包裝不定量都不是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包括了兩種形式,即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散裝計量稱重產品不屬于預包裝食品。如果某企業將其產品進行了包裝,并且稱量后標注了凈含量,但由于生產工藝或者產品特點無法具有統一的質量,有0.5kg,也有0.6kg或者0.7kg,那么它們依然不是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
計量稱重的預包裝食品或納入GB7718范疇。2019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發布關于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之2.1 預包裝食品,指的是“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也包括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兩種形式:一是印制或壓印在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上;二是單獨印制,粘貼在食品的包裝容器上。
“一切說明物”是廣義范疇的標簽,包括吊牌、附簽、二維碼等。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信息,展示食品特性和性能的一種形式,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諾。
2.3 配料
配料指制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某些情況下原輔料加工時已發生改變“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如生產白酒的原料高粱等。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包括:包裝或者灌裝日期。
“生產日期”在GB 7718-2011中擁有更廣的范疇,既包括傳統意義的“制造日期”、“灌裝日期”,也包括將食品置入最終銷售單元的“包裝日期”和食品能夠進入銷售領域的出廠日期。
如根據工藝需要,需要經“后熟”等工藝存放后的成品,其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所描述產品的日期。不得出現“早產”食品等生產日期虛假標注行為。凝固型酸奶,灌裝后還要發酵冷藏后熟,還沒有形成最終的銷售單元,有乳制品企業依據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文件《關于確定乳制品生產日期的函》(食標[2003]42號)解釋,“酸牛乳、殺菌乳、滅菌乳等產品的生產日期應將罐裝、封口、冷卻降溫及需要繼續發酵的時間和檢驗時間計算在內”,提前打印生產日期。當時,原國家質檢總局針對“早產奶”專門下發《關于嚴格液態奶生產日期標注有關問題公告》(質檢總局2006年第186號)規定“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液態奶包裝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產品的灌裝日期。”
大包裝產品分裝后,其生產日期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的日期標示。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 2.4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如果該產品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識“包裝日期”。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明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為了避免了企業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產生歧義,《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重新明確了生產日期的定義,變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2.5 保質期
在食品標簽明示的貯存條件下,在食品包裝完整、無破損或未開封情況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用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企業應根據產品生產工藝、自身特性、貯存要求和具體的包裝形式等確定產品的保質期,可依據加速穩定性實驗數據分析、同類產品的長期穩定性實驗數據分析以及參考市售同類產品保質期等要素科學制定保質期。長期經驗也是確定食品保質期的重要參考要素。
不同食品、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食品應當有不同的保質期。
產品若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GB 7718-2011中作為時間度量的年、月、日分別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業應考慮自然發生的年、月、日時間長度的浮動,并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保質期的標示。
附錄C.4“此日期前最佳”“……之前最佳”中提到的日期是指保質期的最后一天。
保質期取決于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條件、包裝材料、儲運過程等多種因素,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保證。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2.6 規格
可從三方面理解規格的定義:第一,同一預包裝內含有的多件食品必須是預包裝食品。第二,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等同于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格。第三標示“規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格”兩字。
規格不同于質量(品質)等級。質量等級是根據具體產品質量標準的規定而確定的,有的食品在質量標準中有質量等級要求。
2.7 主要展示版面
“容易被觀察到的板面”是指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明顯,無需特意尋找的部位。確定主要展示板面最重要的原則是,應該有足夠的大小容納應標示的內容,通常選擇面積最大的一面作為展示板面,或其中的一個作為主要展示板面。例如,長方體形包裝的最大側面。正方體型包裝物的任意側面,圓柱形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的一個可平視側面,扁圓形包裝物的周圍面或頂蓋,均為“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同樣大小的包裝,展示板面可能不只一個。不規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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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二、條文理解
2.1 預包裝食品
按照定義,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基本的特征,首先是“預先定量”,其次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的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任何一個特征不具備,則不成為預包裝食品,即僅定量不包裝或僅包裝不定量都不是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包括了兩種形式,即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散裝計量稱重產品不屬于預包裝食品。如果某企業將其產品進行了包裝,并且稱量后標注了凈含量,但由于生產工藝或者產品特點無法具有統一的質量,有0.5kg,也有0.6kg或者0.7kg,那么它們依然不是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
計量稱重的預包裝食品或納入GB7718范疇。2019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發布關于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之2.1 預包裝食品,指的是“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及長度標識的食品,也包括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兩種形式:一是印制或壓印在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上;二是單獨印制,粘貼在食品的包裝容器上。
“一切說明物”是廣義范疇的標簽,包括吊牌、附簽、二維碼等。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信息,展示食品特性和性能的一種形式,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諾。
2.3 配料
配料指制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某些情況下原輔料加工時已發生改變“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如生產白酒的原料高粱等。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包括:包裝或者灌裝日期。
“生產日期”在GB 7718-2011中擁有更廣的范疇,既包括傳統意義的“制造日期”、“灌裝日期”,也包括將食品置入最終銷售單元的“包裝日期”和食品能夠進入銷售領域的出廠日期。
如根據工藝需要,需要經“后熟”等工藝存放后的成品,其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所描述產品的日期。不得出現“早產”食品等生產日期虛假標注行為。凝固型酸奶,灌裝后還要發酵冷藏后熟,還沒有形成最終的銷售單元,有乳制品企業依據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文件《關于確定乳制品生產日期的函》(食標[2003]42號)解釋,“酸牛乳、殺菌乳、滅菌乳等產品的生產日期應將罐裝、封口、冷卻降溫及需要繼續發酵的時間和檢驗時間計算在內”,提前打印生產日期。當時,原國家質檢總局針對“早產奶”專門下發《關于嚴格液態奶生產日期標注有關問題公告》(質檢總局2006年第186號)規定“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液態奶包裝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產品的灌裝日期。”
大包裝產品分裝后,其生產日期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的日期標示。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 2.4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如果該產品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識“包裝日期”。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明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為了避免了企業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產生歧義,《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重新明確了生產日期的定義,變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2.5 保質期
在食品標簽明示的貯存條件下,在食品包裝完整、無破損或未開封情況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用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企業應根據產品生產工藝、自身特性、貯存要求和具體的包裝形式等確定產品的保質期,可依據加速穩定性實驗數據分析、同類產品的長期穩定性實驗數據分析以及參考市售同類產品保質期等要素科學制定保質期。長期經驗也是確定食品保質期的重要參考要素。
不同食品、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食品應當有不同的保質期。
產品若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GB 7718-2011中作為時間度量的年、月、日分別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業應考慮自然發生的年、月、日時間長度的浮動,并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保質期的標示。
附錄C.4“此日期前最佳”“……之前最佳”中提到的日期是指保質期的最后一天。
保質期取決于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條件、包裝材料、儲運過程等多種因素,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保證。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2.6 規格
可從三方面理解規格的定義:第一,同一預包裝內含有的多件食品必須是預包裝食品。第二,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等同于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格。第三標示“規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格”兩字。
規格不同于質量(品質)等級。質量等級是根據具體產品質量標準的規定而確定的,有的食品在質量標準中有質量等級要求。
2.7 主要展示版面
“容易被觀察到的板面”是指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明顯,無需特意尋找的部位。確定主要展示板面最重要的原則是,應該有足夠的大小容納應標示的內容,通常選擇面積最大的一面作為展示板面,或其中的一個作為主要展示板面。例如,長方體形包裝的最大側面。正方體型包裝物的任意側面,圓柱形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的一個可平視側面,扁圓形包裝物的周圍面或頂蓋,均為“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同樣大小的包裝,展示板面可能不只一個。不規則形狀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應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主要展示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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