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也經常接到這類問題的投訴舉報,比如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問題,也多次出現消費者由于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種類食品標簽上關于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的提示,導致讓不適宜人群食用的情況。
這就提出來一個問題: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怎樣劃分?或者說怎樣定義特殊食品?搞清楚這個問題,無論是對監(jiān)管,還是處理投訴舉報,都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經過深入研究,筆者認為: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是指在食品注冊、備案和銷售方面實行特殊管理的食品,而不是指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與GB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標簽》附錄A中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既有交叉,又有區(qū)別;
而《食品安全法》(包括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只有三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中嬰幼兒配方食品又可以分為乳基和豆基兩類,即配方乳粉和配方食品,統(tǒng)稱為嬰幼兒配方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是指實行特殊管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將特殊食品專門列為一章,其中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jiān)督管理。”本條的“等”字,聯(lián)系《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只能理解為“等內等”,即不存在這三類食品之外的特殊食品。理由如下:
1.《食品安全法》第75-82條,對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注冊、生產質量控制、標簽說明書等做出了分別規(guī)定,而只有第83條在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中,增加了一個“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中,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是確定的特殊食品,并無爭議;而“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是否屬于特殊食品則暫且存疑,除此之外并沒有其他類型的特殊食品。
結論:《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特殊食品的生產要件,符合生產要件的食品才是特殊食品。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證明特殊食品的標簽或說明書,應當是經過注冊或備案的食品。無需注冊或備案的,銷售者自然也無法審查是否一致。所以,標簽、說明書應當依法進行注冊或備案,是判斷食品是否屬于特殊食品的一個要件。
結論: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的注冊備案是認定特殊食品的形式要件,標簽、說明書需要注冊或備案的食品才是特殊食品。
3.目前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強制實施產品注冊、備案的食品,也只有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這三類。“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目前并沒有強制性注冊備案要求,因而可以將其從特殊食品中排除。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建立的特殊食品注冊備案查詢平臺(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目前只有“保健食品注冊、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保健食品備案”四項,其中保健食品分為兩項,依然是三類。
證明目前納入特殊食品注冊備案范圍的,只有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三類。
4.2021年12月3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改為備案,在《公告》的附件1《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和附件2《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中,經營者經營種類和提交文件資料目錄選項中,特殊食品均羅列其中(見下表)。這說明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特殊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除外)的銷售也同樣由許可改備案了。

也同樣說明,特殊食品依然指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這三類。
5.2023年10月,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guī)指南》,對特殊食品的網絡銷售提供了詳細的合規(guī)指引,在特殊食品定義上,和《食品安全法》一致,《指南》明確特殊食品分為下列三類: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因此,在食品安全法體系中,特殊食品是指在注冊、備案、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都有特殊要求、實行特殊管理的食品,也證明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中的“等”是等內“等”。
“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由于不存在強制性注冊備案要求,而不成為特殊食品。
二、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關系分析
事實上還有一類食品比較特殊,就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它是否可以認定為特殊食品呢?
GB 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標簽》第2.1條規(guī)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類別見附錄A”,附錄A 包含了四類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運動營養(yǎng)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在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區(qū)別上,《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guī)指南》做出了指引:“應注意與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進行區(qū)分,對其中不同的范圍界定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
所以,區(qū)分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依據,不是標準規(guī)定,而是法律規(guī)定,特殊膳食類食品是否屬于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要根據它是否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進行注冊、備案來確定。
根據目前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注冊要求,除嬰幼兒配方乳粉及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外,其他特殊膳食沒有產品注冊的要求,不滿足“特殊管理”的要求,不屬于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而屬于普通食品。
所以,《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范圍既有交叉,又有不同:保健食品屬于特殊食品,但不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既屬于特殊食品,也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而嬰幼兒輔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運動營養(yǎng)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等,則只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屬于特殊食品。
非特殊食品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有以下幾類:
1.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077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適用于6月齡以上嬰兒和幼兒食用的輔助食品,公眾對這類食品有較為清晰的認識,不易與其他產品混淆。這也是“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一種。
2.GB2257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指含有多種微量營養(yǎng)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的補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品基質和其他輔料,添加在6-36月齡嬰幼兒即食、輔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60月齡兒童。
3.GB24154-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yǎng)食品通則》(含第1號修改單),運動營養(yǎng)食品指為滿足運動人群(指每周參加體育鍛煉3次及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30min及以上、每次運動強度達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謝狀態(tài)、運動能力及對某些營養(yǎng)素的特殊需求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分為補充能量類、控制能量類、補充蛋白質類、速度力量類、耐力類、運動后恢復類等不同種類。
4.GB316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孕婦及乳母營養(yǎng)補充食品》。孕婦及乳母營養(yǎng)補充食品指添加優(yōu)質蛋白質和多種微量營養(yǎng)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制成的適宜孕婦及乳母補充營養(yǎng)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依據GB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標簽》附錄A的規(guī)定,這類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才是特殊膳食用食品,而其他一些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即使屬于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也不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如老年人食品,國家衛(wèi)健委于2018年9月發(fā)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老年食品通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但截止目前,并未有正式國家標準公布;而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yī)學學會于2024年3月30日發(fā)布了《老年營養(yǎng)食品通則》團體標準,編號為T/LXLY 28-2024,并于發(fā)布當日起正式實施。所以依照該團體標準生產的老年食品,既不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也不屬于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
三、“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的標注不是食品類別劃分的依據
除已明確的三類“特殊食品”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要求根據不同情況,應當標注“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比如GB24154-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運動營養(yǎng)食品通則》就規(guī)定: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當在標簽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事實上,這些關于適宜人群的標準,并不是確定食品類別歸屬的依據,其性質上是對食品安全的警示、提示語,它的法律來源是《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guī)定。
很多普通食品也有相應的警示語標注要求。比如果凍的食品安全標準GB1929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果凍》中要求: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下列方法標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jiān)護下食用”。再如固體飲料,2022年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jiān)管的公告》(2021第46號公告),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qū)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新資源食品也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煉乳產品應當標注“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酒類產品應當標注“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而關于根據食品中含有特定成分下的警示語也很多,如花生等致敏物提示、轉基因食品提示等。
通過以上例證,證明了“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的標注,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警示語,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充分了解食品特性,正確做出是否適宜自己食用的判斷,與食品的分類無關。
所以,是否標準適宜人群,不是判斷食品是否屬于特殊食品的依據。
綜上,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只有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三類,它們不能與其他食品混放銷售。除此之外的食品,都是與“特殊食品”相對應的“普通食品”。
而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規(guī)定,需要標注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需要標注警示語的食品,依然是普通食品,與無需標注警示語的食品混放銷售,并不違法。
如果要求按有無警示語標注要求進行食品陳列,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具有可行性。
一方面,關注必要的食品標簽信息,是消費者確保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對保護消費者消費安全,明確規(guī)定警示語標注要求的情況下,消費者也應當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不能對自身的安全持放任態(tài)度。當然,消費者教育也許考慮消費者本身的生活經驗、專業(yè)能力等因素,不能對消費者提太高要求。
另一方面,產品質量與安全才是企業(yè)的生命線,企業(yè)應當以人民的利益為基礎,從消費者知情權和健康中國角度出發(fā),扎扎實實做好品質保障,老老實實開展推廣宣傳,堅決避免普通食品功效化的宣傳,盡可能得讓消費者少一些疑惑、多一些信任,而不是用盡營銷手段去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混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
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只能提供必要的、有限的保護,消費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這就提出來一個問題: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怎樣劃分?或者說怎樣定義特殊食品?搞清楚這個問題,無論是對監(jiān)管,還是處理投訴舉報,都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經過深入研究,筆者認為: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是指在食品注冊、備案和銷售方面實行特殊管理的食品,而不是指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與GB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標簽》附錄A中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既有交叉,又有區(qū)別;
而《食品安全法》(包括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只有三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中嬰幼兒配方食品又可以分為乳基和豆基兩類,即配方乳粉和配方食品,統(tǒng)稱為嬰幼兒配方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特殊食品是指實行特殊管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將特殊食品專門列為一章,其中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jiān)督管理。”本條的“等”字,聯(lián)系《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只能理解為“等內等”,即不存在這三類食品之外的特殊食品。理由如下:
1.《食品安全法》第75-82條,對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注冊、生產質量控制、標簽說明書等做出了分別規(guī)定,而只有第83條在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中,增加了一個“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中,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是確定的特殊食品,并無爭議;而“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是否屬于特殊食品則暫且存疑,除此之外并沒有其他類型的特殊食品。
結論:《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特殊食品的生產要件,符合生產要件的食品才是特殊食品。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證明特殊食品的標簽或說明書,應當是經過注冊或備案的食品。無需注冊或備案的,銷售者自然也無法審查是否一致。所以,標簽、說明書應當依法進行注冊或備案,是判斷食品是否屬于特殊食品的一個要件。
結論: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的注冊備案是認定特殊食品的形式要件,標簽、說明書需要注冊或備案的食品才是特殊食品。
3.目前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強制實施產品注冊、備案的食品,也只有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這三類。“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目前并沒有強制性注冊備案要求,因而可以將其從特殊食品中排除。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建立的特殊食品注冊備案查詢平臺(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目前只有“保健食品注冊、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保健食品備案”四項,其中保健食品分為兩項,依然是三類。
證明目前納入特殊食品注冊備案范圍的,只有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三類。
4.2021年12月3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由許可改為備案,在《公告》的附件1《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和附件2《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中,經營者經營種類和提交文件資料目錄選項中,特殊食品均羅列其中(見下表)。這說明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特殊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除外)的銷售也同樣由許可改備案了。

也同樣說明,特殊食品依然指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這三類。
5.2023年10月,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guī)指南》,對特殊食品的網絡銷售提供了詳細的合規(guī)指引,在特殊食品定義上,和《食品安全法》一致,《指南》明確特殊食品分為下列三類: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因此,在食品安全法體系中,特殊食品是指在注冊、備案、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都有特殊要求、實行特殊管理的食品,也證明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中的“等”是等內“等”。
“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由于不存在強制性注冊備案要求,而不成為特殊食品。
二、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關系分析
事實上還有一類食品比較特殊,就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它是否可以認定為特殊食品呢?
GB 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標簽》第2.1條規(guī)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類別見附錄A”,附錄A 包含了四類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運動營養(yǎng)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在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區(qū)別上,《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規(guī)指南》做出了指引:“應注意與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進行區(qū)分,對其中不同的范圍界定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
所以,區(qū)分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依據,不是標準規(guī)定,而是法律規(guī)定,特殊膳食類食品是否屬于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要根據它是否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進行注冊、備案來確定。
根據目前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注冊要求,除嬰幼兒配方乳粉及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外,其他特殊膳食沒有產品注冊的要求,不滿足“特殊管理”的要求,不屬于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而屬于普通食品。
所以,《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與特殊膳食用食品范圍既有交叉,又有不同:保健食品屬于特殊食品,但不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既屬于特殊食品,也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而嬰幼兒輔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運動營養(yǎng)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等,則只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屬于特殊食品。
非特殊食品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有以下幾類:
1.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1077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是指適用于6月齡以上嬰兒和幼兒食用的輔助食品,公眾對這類食品有較為清晰的認識,不易與其他產品混淆。這也是“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一種。
2.GB2257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指含有多種微量營養(yǎng)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的補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品基質和其他輔料,添加在6-36月齡嬰幼兒即食、輔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60月齡兒童。
3.GB24154-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yǎng)食品通則》(含第1號修改單),運動營養(yǎng)食品指為滿足運動人群(指每周參加體育鍛煉3次及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30min及以上、每次運動強度達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謝狀態(tài)、運動能力及對某些營養(yǎng)素的特殊需求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分為補充能量類、控制能量類、補充蛋白質類、速度力量類、耐力類、運動后恢復類等不同種類。
4.GB316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孕婦及乳母營養(yǎng)補充食品》。孕婦及乳母營養(yǎng)補充食品指添加優(yōu)質蛋白質和多種微量營養(yǎng)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制成的適宜孕婦及乳母補充營養(yǎng)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依據GB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標簽》附錄A的規(guī)定,這類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才是特殊膳食用食品,而其他一些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即使屬于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也不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如老年人食品,國家衛(wèi)健委于2018年9月發(fā)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老年食品通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但截止目前,并未有正式國家標準公布;而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yī)學學會于2024年3月30日發(fā)布了《老年營養(yǎng)食品通則》團體標準,編號為T/LXLY 28-2024,并于發(fā)布當日起正式實施。所以依照該團體標準生產的老年食品,既不屬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也不屬于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
三、“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的標注不是食品類別劃分的依據
除已明確的三類“特殊食品”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要求根據不同情況,應當標注“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比如GB24154-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運動營養(yǎng)食品通則》就規(guī)定: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當在標簽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事實上,這些關于適宜人群的標準,并不是確定食品類別歸屬的依據,其性質上是對食品安全的警示、提示語,它的法律來源是《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guī)定。
很多普通食品也有相應的警示語標注要求。比如果凍的食品安全標準GB1929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果凍》中要求: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下列方法標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jiān)護下食用”。再如固體飲料,2022年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jiān)管的公告》(2021第46號公告),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qū)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新資源食品也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煉乳產品應當標注“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酒類產品應當標注“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而關于根據食品中含有特定成分下的警示語也很多,如花生等致敏物提示、轉基因食品提示等。
通過以上例證,證明了“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的標注,是為了確保食品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警示語,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充分了解食品特性,正確做出是否適宜自己食用的判斷,與食品的分類無關。
所以,是否標準適宜人群,不是判斷食品是否屬于特殊食品的依據。
綜上,食品安全法意義上的“特殊食品”只有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三類,它們不能與其他食品混放銷售。除此之外的食品,都是與“特殊食品”相對應的“普通食品”。
而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規(guī)定,需要標注適宜人群或不適宜人群、需要標注警示語的食品,依然是普通食品,與無需標注警示語的食品混放銷售,并不違法。
如果要求按有無警示語標注要求進行食品陳列,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具有可行性。
一方面,關注必要的食品標簽信息,是消費者確保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對保護消費者消費安全,明確規(guī)定警示語標注要求的情況下,消費者也應當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不能對自身的安全持放任態(tài)度。當然,消費者教育也許考慮消費者本身的生活經驗、專業(yè)能力等因素,不能對消費者提太高要求。
另一方面,產品質量與安全才是企業(yè)的生命線,企業(yè)應當以人民的利益為基礎,從消費者知情權和健康中國角度出發(fā),扎扎實實做好品質保障,老老實實開展推廣宣傳,堅決避免普通食品功效化的宣傳,盡可能得讓消費者少一些疑惑、多一些信任,而不是用盡營銷手段去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混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
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只能提供必要的、有限的保護,消費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