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審核要求
5.1.1 新辦 (見表5.1.1)
申請人首次申請小麥粉等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申請人持有小麥粉等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因各種原因證書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請的。
5.1.2 變更:申請人持有現行有效的生產許可證,因各種原因需變更生產許可證的有關內容的。
5.1.2.1 申請人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的(見表5.1.2.1)
如遷址;②改(擴)建;③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④增加申證單元;⑤補充審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時; ⑥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重新生產加工的;⑦取證產品的部分內容注銷;⑧企業改制、重組等。
5.1.2.2 申請人的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申請人在已獲證產品的申證單元內增加品種的(見表5.1.2.2)
5.1.3 補領證書(見表5.1.3)
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申請補領的。
5.1.4 期滿換證(見表5.1.4)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申請期滿換證的。期滿換證時,企業的申請內容與原證書不一致時,應同時符合變更相關要求。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按新辦辦理。
5.1.5 注銷生產許可證(見表5.1.5)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小麥粉等產品的生產活動,申請注銷證書的。
表5.1.1 新辦
表5.1.1 新辦
表5.1.2 .1變更
(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
表5.1.2.2變更
(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
表5.1.3補領證書
(生產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無法辨認的)
表5.1.4期滿換證
(期滿換證時,企業的申請內容與原證書不一致時,應同時符合變更相關要求)
表5.1.5注銷生產許可證
5.1 受理人審核要求
5.1.1 新辦 (見表5.1.1)
申請人首次申請小麥粉等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申請人持有小麥粉等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因各種原因證書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請的。
5.1.2 變更:申請人持有現行有效的生產許可證,因各種原因需變更生產許可證的有關內容的。
5.1.2.1 申請人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的(見表5.1.2.1)
如遷址;②改(擴)建;③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④增加申證單元;⑤補充審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時; ⑥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重新生產加工的;⑦取證產品的部分內容注銷;⑧企業改制、重組等。
5.1.2.2 申請人的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申請人在已獲證產品的申證單元內增加品種的(見表5.1.2.2)
5.1.3 補領證書(見表5.1.3)
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申請補領的。
5.1.4 期滿換證(見表5.1.4)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申請期滿換證的。期滿換證時,企業的申請內容與原證書不一致時,應同時符合變更相關要求。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按新辦辦理。
5.1.5 注銷生產許可證(見表5.1.5)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小麥粉等產品的生產活動,申請注銷證書的。
表5.1.1 新辦
表5.1.1 新辦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 2份 | 原件 | (1)申請書每頁的右上角均有與網上一致的申報號;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3)申請書上的產品明細按照表4.1.1中的明細(五級目錄)詳細填寫,包括規格等; (4)根據表4.1.2核對申請產品是否屬于產品政策調整; (5)“企業陳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6)申請書的填寫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
2 |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應在有效期內; (2)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
3 | 生產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意見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要求意見明確。 (3)意見應是現行有效的。 |
4 | 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文件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環保文件是指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驗收批復和年度環保達標證明(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僅需提供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立項批復); (3)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
5* | 產品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加蓋企業公章; (2)經主管部門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3)備案應在有效期內。 |
6* | 北京市市級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書或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3)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文件; (4)內容明確,有“該產品或企業或建設時點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內容。 |
備注 |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 2、序號上帶有*的,申請人涉及到的須提供。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份數為2×申證單元數。 |
表5.1.2 .1變更
(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產品發生變化)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 2份 | 原件 | (1)申請書每頁的右上角均有與網上一致的申報號;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3)申請書上的產品明細按照表4.1.1中的明細(五級目錄)詳細填寫,包括規格等。 (4)根據表4.1.2核對申請產品是否屬于產品政策調整; (5)“企業陳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6)申請書只填寫變更內容,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
2 | 食品生產許可證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3)證書復印件上應加蓋申請企業的公章。 |
3 |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工商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2)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
4 | 生產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意見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要求意見明確。 (3)意見應是現行有效的。 |
5 | 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文件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環保文件是指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立項批復、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批復和年度環保達標證明(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僅需提供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立項批復)。 (3)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
6* | 產品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經主管部門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2)備案應在有效期內。 |
7* | 北京市市級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書或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2)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文件; (3)內容明確,有“該產品或企業或建設時點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內容。 |
8* |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 2份 | 原件 | (1)生產許可證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2)證書遺失的,應當提交在北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的遺失聲明。聲明應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
9* | 按變更內容提供證明/說明性材料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注:(1)與原件一致; (2)遷址的提交原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2)同時企業名稱變更的,在提供原營業執照復印件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 (3)同時因政府的規劃,企業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在提供原營業執照復印件時,還須提交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 |
備注 |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 2、序號上帶有*的,申請人涉及到的須提供。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份數為2×申證單元數。 |
表5.1.2.2變更
(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 2份 | 原件 | (1)申請書每頁的右上角均有網上一致的申報號;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3)申請書上的產品明細按照表4.1.1中的明細(五級目錄)詳細填寫,包括規格等。 (4)根據表4.1.2核對申請產品是否屬于產品政策調整; (5)“企業陳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6)申請書只填寫變更內容,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
2 | 食品生產許可證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3)證書復印件上應加蓋申請企業的公章。 |
3 |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工商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2)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
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注:企業名稱變更的須提交此證明。 (1)與原件一致; (2)證明內容與變更內容一致。 |
5* | 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注:因政府的規劃,企業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須提交此證明。 (1)與原件一致; (2)證明內容與變更內容一致。 |
6* |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 2份 | 原件 | (1)生產許可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2)證書遺失的,應當提交在北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的遺失聲明。聲明應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
備注 |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 2、序號上帶有*的,申請人涉及到的須提供。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份數為2×申證單元數。 |
表5.1.3補領證書
(生產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無法辨認的)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產許可證補領證書申請書 | 2份 | 原件 | (1)申請書每頁的右上角均有網上一致的申報號; (2)申請書的填寫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3)申請書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公章應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名稱、地址完全一致。 |
2 |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與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稱一致; (3)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查看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
3 | 食品生產許可證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
4 |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 2份 | 原件 | (1)生產許可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2)證書遺失的,應當提交在北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的遺失聲明。聲明應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
備注 |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 |
表5.1.4期滿換證
(期滿換證時,企業的申請內容與原證書不一致時,應同時符合變更相關要求)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 2份 | 原件 | (1)申請書每頁的右上角均有網上一致的申報號;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 (3)申請書上的產品明細按照表4.1.1中的明細(五級目錄)詳細填寫,包括規格等。 (4)根據表4.1.2核對申請產品是否屬于產品政策調整; (5)“企業陳述”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6)申請書符合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內容填寫完整,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
2 | 食品生產許可證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3)證書復印件上應加蓋申請企業的公章。 |
3 |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工商營業執照應在有效期內; (2)如果提供的是負責人營業執照,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及授權委托文件。 |
4 | 生產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意見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要求意見明確。 (3)意見應是現行有效的。 |
5 | 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文件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環保文件是指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立項批復、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批復和年度環保達標證明(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僅需提供當地區縣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立項批復)。 (3)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
6* | 產品執行的企業標準文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經主管部門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3)備案應在有效期內。 |
7* | 北京市市級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書或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明性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3)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文件; (4)內容明確,有“該產品或企業或建設時點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內容。 |
8* |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 2份 | 原件 | (1)生產許可證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2)證書遺失的,應當提交在北京市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的遺失聲明。聲明應包括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號、產品名稱、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
9* | 按變更內容提供證明/說明性材料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注:(1)與原件一致; (2)遷址的提交原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3)同時企業名稱變更的,在提供原營業執照復印件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 (4)同時因政府的規劃,企業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在提供原營業執照復印件時,還須提交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證明。 |
備注 | 1、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 2、序號上帶有*的,申請人涉及到的須提供。 3、當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申證單元時,提交上述材料份數為2×申證單元數。 |
表5.1.5注銷生產許可證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申請注銷的原因 | 2份 | 原件 | (1)說明注銷的原因; (2)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
2 | 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 2份 | 復印件 (同時交驗原件) | (1)與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稱一致。 |
3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和IC卡 | 2份 | 復印件 | (1)與原件一致; (2)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
4 | 食品生產許可證 | 1套 | 原件 | (1)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證書的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 |
2套 | 復印件 | |||
5* | 原生產許可證殘件或遺失聲明 | 2份 | 原件 更多>同類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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