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局、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稽查總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第2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實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北京市小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技術審查規范(暫行)》同時廢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確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認定標準,加強許可備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及其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小餐飲店是指具有固定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150㎡(含6㎡,含150㎡),從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于60 ㎡(含60 ㎡)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通過實體門店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第四條 本市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管理;對小食雜店實行備案管理, 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不需要辦理備案。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推進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全程電子化辦理和電子證書發放進程。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區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告知承諾先證后核制度,并符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的規定。在一個生產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小餐飲店許可應符合《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具體要求。
鼓勵小餐飲店按照“陽光餐飲”工程建設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申請小作坊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括申請許可類別;小作坊的生產許可類別應當符合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
申請小餐飲店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對面積不足60㎡的小餐飲店申請生食類與熱食類、冷食類、糕點類、自制飲品類制售項目復合經營的,要謹慎許可。
第八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 小作坊、小餐飲店許可申請書(表);
(二)申請辦理小餐飲店許可的,還應根據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如方位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流程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操作流程等文件。
第九條 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條 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頒發《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經營場所、主體業態、食品類別及名稱(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由SP(“食品”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編號、2位區編號、2位街鄉鎮(街道)編號、小餐飲店6位順序編號、1位校驗編號(小作坊4位食品類別編號、3位順序號)。
第十二條 發放《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生產經營者應妥善保管《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小作坊、小餐飲店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以及生產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小作坊生產場所遷出原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的,應向遷入地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重新申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小餐飲店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生產經營許可需延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終止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
小作坊、小餐飲店生產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
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示30個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銷。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小食雜店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小食雜店備案表;
(二)經營場所平面圖(包括主要設備設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積);
(三)食品安全承諾書;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備案部門對小食雜店備案申請實行即時辦理,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發放《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
備案部門應在小食雜店辦理備案時主動告知其應具備的食品經營條件、需履行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等內容。
小食雜店取得《北京市小食雜店備案卡》后應當在備案卡載明的事項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