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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寧河縣福旭源副食商店(李金龍)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1-04-21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696
核心提示: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大罰〔2021〕1號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福旭源副食商店  主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大罰〔2021〕1號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福旭源副食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1MA064HBJ67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大北澗沽村二區6排5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金龍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2211983********
 
  聯系電話:181********  其他聯系方式: 無
 
  聯系地址: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大北澗沽村二區6排5號
 
  2021年1月15日我局接到市民投訴稱:“2021年1月14日在天津市寧河區大北澗沽鎮大北澗沽村的天津市寧河縣福旭源副食商店購買31°對面(干脆面)和衛龍小辣棒后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根據投訴,執法人員于1月18日對被投訴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店內銷售的標價為5角的“31°炭燒對面(紅燒牛肉味)”點心面37袋(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5月24日,保質期:六個月),“31°炭燒對面(香蔥雞汁味)”點心面40袋(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5月24日,保質期:六個月)及標價為1元的“衛龍”小辣棒20袋(凈含量:18g,生產日期:2020年8月11日,保質期:150天)三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上述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當日對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津寧市監大實強﹝2021﹞1號),對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予以扣押。為查清事實,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調查。此案于2021年2月22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6月21日,當事人從位于天津市寧河區貿易開發區長發路19號的天津市寧河縣百樂副食商行以0.35元/袋的價格購進“31°炭燒對面(紅燒牛肉味)”點心面(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5月24日,保質期:六個月)和“31°炭燒對面(香蔥雞汁味)”點心面(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5月24日,保質期:六個月)各50袋用于銷售,兩種商品售價為0.5元/袋。2020年9月6日,當事人從天津市寧河縣百樂副食商行以0.65元/袋的價格購進“衛龍”小辣棒(凈含量:18g,生產日期:2020年8月11日,保質期:150天)40袋,商品售價為1元/袋,以上商品均有商品標價簽。2021年1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擺有“31°炭燒對面(紅燒牛肉味)”點心面(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5月24日,保質期:六個月)37袋,“31°炭燒對面(香蔥雞汁味)”點心面(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年5月24日,保質期:六個月)40袋及“衛龍”小辣棒(凈含量:18g,生產日期:2020年8月11日,保質期:150天)20袋,三種商品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稱上述三種食品過期后,僅在2021年1月14日售出了“31°炭燒對面”點心面4袋、“衛龍”小辣棒3袋,當事人能提供上述三種過期食品的進貨票據。本案貨值金額為58.5元,違法所得為1.6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負責人李金龍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2頁、我局現場拍攝照片并制作的取證單16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情節;
 
  3.我局對負責人李金龍的詢問調查筆錄4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細節;
 
  4.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2份、供貨方天津市寧河縣百樂副食商行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照片制作的取證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渠道購進相關商品的事實情節。
 
  2021年4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大罰告〔2021〕1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了有關商品的進貨記錄,且違法數額較小,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7)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標稱“31°炭燒對面(紅燒牛肉味)”點心面37袋,“31°炭燒對面(香蔥雞汁味)”點心面40袋,“衛龍”小辣棒20袋;2、沒收違法所得1.65元;3、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標簽: 保質期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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