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宜興德福食品自選商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辛罰〔2021〕21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宜興德福食品自選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11600331524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六埠商廈一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岳訓喜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51X
聯系電話:159******28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六埠商廈一樓
2021年3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賓堡戚風小蛋糕巧克力味一袋,生產日期2021年2月15日,保質期至2021年3月16日,上好佳芝士條四袋,生產日期2020年6月19日,保質期9個月,截至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扣押。
上述當事人貨架擺放的食品,商品名稱:賓堡戚風小蛋糕巧克力味,生產廠家北京曼可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規格為100g/袋,進貨價格2.5元每件,銷售價格3元每件,生產日期2020年2月15日,保質期30天,商品名稱:上好佳芝士條,生產廠家上好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規格為12g/袋,進貨價格0.5元每件,銷售價格1元每件,生產日期2020年6月9日,保質期9個月,至查獲止,涉案商品共5件,均已超過保質期,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超過保質期后未進行過銷售,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查獲商品貨值金額為:7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1年3月31日,《扣押財物審批表》一份,共一頁,證明執法人員依法扣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二:2021年3月31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一頁,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1年3月31日,《詢問通知書》一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財務清單》一份,共四頁,證明我局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接受調查、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進行扣押的事實;
證據四:2021年3月31日,《送達回證》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已收到《詢問通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的事實;
證據五:2021年4月1日,《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六:2021年4月1日,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七:2021年4月1日,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五張,共三頁,證明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八:2021年4月1日,當事人提供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負責人的身份;
證據九:2021年4月1日,當事人提供情況說明兩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商品超過保質期后銷售情況和貨值、違法所得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負責人簽字認可或蓋章認可。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能主動排查原因、并積極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屬于《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由于其用于違法經營的貨架、收銀臺等工具、設備還用于開展其他商品經營活動,故不予沒收;無違法所得故不予沒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2000元。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賓堡戚風小蛋糕巧克力味一袋、上好佳芝士條四袋。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1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辛罰〔2021〕21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宜興德福食品自選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11600331524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六埠商廈一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岳訓喜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51X
聯系電話:159******28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第六埠村六埠商廈一樓
2021年3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賓堡戚風小蛋糕巧克力味一袋,生產日期2021年2月15日,保質期至2021年3月16日,上好佳芝士條四袋,生產日期2020年6月19日,保質期9個月,截至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扣押。
上述當事人貨架擺放的食品,商品名稱:賓堡戚風小蛋糕巧克力味,生產廠家北京曼可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規格為100g/袋,進貨價格2.5元每件,銷售價格3元每件,生產日期2020年2月15日,保質期30天,商品名稱:上好佳芝士條,生產廠家上好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規格為12g/袋,進貨價格0.5元每件,銷售價格1元每件,生產日期2020年6月9日,保質期9個月,至查獲止,涉案商品共5件,均已超過保質期,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超過保質期后未進行過銷售,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查獲商品貨值金額為:7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1年3月31日,《扣押財物審批表》一份,共一頁,證明執法人員依法扣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二:2021年3月31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一頁,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1年3月31日,《詢問通知書》一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財務清單》一份,共四頁,證明我局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接受調查、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進行扣押的事實;
證據四:2021年3月31日,《送達回證》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已收到《詢問通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的事實;
證據五:2021年4月1日,《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六:2021年4月1日,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七:2021年4月1日,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五張,共三頁,證明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八:2021年4月1日,當事人提供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負責人的身份;
證據九:2021年4月1日,當事人提供情況說明兩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商品超過保質期后銷售情況和貨值、違法所得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負責人簽字認可或蓋章認可。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能主動排查原因、并積極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屬于《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由于其用于違法經營的貨架、收銀臺等工具、設備還用于開展其他商品經營活動,故不予沒收;無違法所得故不予沒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2000元。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賓堡戚風小蛋糕巧克力味一袋、上好佳芝士條四袋。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1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