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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九品蓮花調味品有限公司寧河分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木薯淀粉案

   2021-02-08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419
核心提示: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罰〔2021〕5號  當事人:天津九品蓮花調味品有限公司寧河分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罰〔2021〕5號
 
  當事人:天津九品蓮花調味品有限公司寧河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1MA05MT422P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現代產業園區海航東路新華產業科技園E8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黃**
 
  聯系電話:158******26???其他聯系方式: 無?
 
  聯系地址:河南省許昌縣河街鄉小黃莊7組??
 
  2020年1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發現玉溪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S20201306),報告顯示天津九品蓮花調味品有限公司寧河分公司生產的木薯淀粉(生產日期2020-08-10,規格型號:200克/袋),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12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于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之內未提出異議及復檢申請。
 
  經查實:當事人與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委托生產關系,當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生產了木薯淀粉12件零2袋,每件40袋,規格為200克/袋,1袋用于出廠檢驗,1袋留樣,其余全部按照合同銷售給了委托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成本是每件39.2元(每袋0.98元),售價是每件45.6元。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木薯淀粉的貨值金額為547.2元,違法所得76.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1份,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據二: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據三:玉溪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NO:S20201306)1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
 
  證據四:送達回證1份、現場筆錄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確認收到回執1份;
 
  證據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財物清單1份、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1份、送達回證2份;
 
  證據六: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責任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崇左市群力淀粉有限責任公司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1份、委托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當事人采購原料入場檢驗報告復印件2份、采購物資出入庫臺賬復印件1份、原料驗收記錄復印件1份;
 
  證據七:當事人原料出入庫登記表復印件1份、生產記錄復印件1份、留樣及銷毀記錄復印件1份、成品出入庫臺賬復印件1份、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產品銷售記錄臺賬復印件1份;
 
  證據八: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委托合同1份;
 
  證據九:當事人不合格批次木薯淀粉通報情況1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木薯淀粉召回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
 
  證據十:當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單1份、詢問筆錄1份、成品出入庫記錄1份、產品銷售記錄臺賬復印件1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證明1份。
 
  2021年1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向天津九品蓮花調味品有限公司寧河分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綜罰告〔2021〕4號)。當事人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木薯淀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6.8元;2、沒收木薯淀粉(生產日期2020-08-10、規格200克/袋)1袋;3、罰款75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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