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農獸藥殘留超標一直是我國食品出口日本時被違規通報的高頻原因。特別是加工食品中的農獸藥殘留標準,一直是企業關注熱點。食品伙伴網跟大家分享一下日本的農獸藥殘留管理要求,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日本農獸藥殘留限量合規判定邏輯,提高自檢水平。
一
日本農獸藥殘留管理制度
日本基于《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從2006年起實施農獸藥肯定列表(Positive List,簡稱PL)制度,在《食品、添加劑等的規格標準》中的食品通用規格部分,規定了食品原材料及部分加工食品的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規定了食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抗菌劑,同時列舉出了所有食品中不得檢出的農獸藥清單。目前,日本對食品中農獸藥的殘留限量標準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類:
(1)殘留限量:當某種農獸藥在某種食品中有具體殘留限量值規定時,檢出值不得超過殘留限量要求。例如:嘧菌酯在大米(含糙米)中MRL≤0.2ppm,如果在大米(含糙米)中檢出嘧菌酯,其檢出值不得超過0.2ppm。
(2)不得檢出:食品中不得檢出“不得檢出物質清單”中列出的物質。目前該清單中包括2,4,5-滴等24種物質。此外,對于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抗菌劑,原則上食品中不得含有任何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抗菌劑,另有規定可以使用的例外。例如:氧氟沙星在雞肉、雞脂肪、雞肝、雞腎及雞的其他可食部位中規定了殘留限量值,在這5種食品中檢出氧氟沙星時,只要檢出值不超過限量值即可;對于其他食品,不得檢出氧氟沙星。
(3)豁免物質:指厚生勞動大臣認定的,即使食物中含有也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的物質(即“對象外物質清單”)。目前該清單中包括植酸鈣等78種物質。
(4)一律標準:對未涵蓋在上述標準中的所有其他農獸藥制定一個統一限量標準,即0.01ppm。一般認為低于該濃度的殘留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例如:硅氟唑在胡蘿卜中未規定殘留限量值,則如果在胡蘿卜中檢出,檢出值不得超過一律限量,即0.01ppm。
二
加工食品的農獸藥限量要求
下面重點介紹一下日本對加工食品中農獸藥限量的相關要求。日本目前對60種加工食品及礦泉水類設有農獸藥限量值,對于相關產品,必須執行相應的農獸藥殘留限量要求。對于上述60種以外的加工食品及其他一般食品,法規中沒有規定殘留限量值的,原則上應遵循一律標準(不得檢出物質及對象外物質除外)。總結如圖1:

圖1 加工食品農獸殘限量標準
那么,對于那些沒有規定農獸殘限量的食品,是否檢出某種農獸藥殘留超過一律標準(0.01ppm),就一定會被通報違規、受到處罰呢?下面我們結合例子,來看看日本厚生勞動省是如何規定的。
三
超過一律限量時的農獸殘合規判定邏輯
3.1 加工食品中的農獸殘合規判定邏輯
日本法規要求加工食品的原材料也必須符合日本相應安全、質量指標要求。而加工食品種類繁多,難以為其一一設定農獸殘標準。因此對于加工食品,厚生勞動省在指導文件中指出應以原材料中的農獸藥殘留量為判斷基準。檢疫部門會結合食品生產工藝,計算出一個生鮮換算系數,并依據該系數推導終產品中農獸殘是否合規。判定邏輯如圖2。

圖2 加工食品中的農獸殘合規判定邏輯
對于存在違規可能性的食品,檢疫部門可能會要求進行更為精確的二次檢驗。
3.2 與天然物質成分相同的農獸藥殘留的合規判定邏輯
有些農獸藥與動植物中天然存在的物質成分相同,例如植物生長調節劑就與植物內源性激素成分相同。如果這類農獸藥在產品中未規定殘留限量值,但檢出值超過0.01ppm,此時,合規判定邏輯如圖3(以赤霉素為例)。

圖3 與天然物質成分相同的農獸藥殘留的合規判定邏輯
可見,日本對農獸藥殘留的管理并非簡單粗暴地套用一律標準。即使終產品中農獸藥的檢出值超過一律標準(0.01pm),只要換算后可以推斷原材料中的該種農獸藥殘留未超過相應限量值,一般不會被判定為違規。
四
小結
加工食品的配料和工藝多種多樣,因此在檢測、判斷農獸殘是否合規時,很難一刀切地套用一律標準,應結合具體產品具體分析。即使終產品中某種農獸藥的檢出值超過一律標準(0.01pm),也不意味著一定會被日本檢疫部門判定為違規,一般會依據以下邏輯進行二次判斷:
如果超標農獸藥與動植物中天然存在的一些物質成分相同,需參考該物質在自然界中的本底值及相關文獻,結合具體產品具體分析。
如果終產品中的超標農獸藥是由食品原料代入的,需結合產品生產、加工工藝,計算出合理的加工系數,以食品原料中的殘留值為標準進行判斷。
以上便是食品伙伴網為大家梳理的日本對于農獸藥殘留的管理要求,如有關于這方面的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了解,歡迎垂詢食品伙伴網。
一
日本農獸藥殘留管理制度
日本基于《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從2006年起實施農獸藥肯定列表(Positive List,簡稱PL)制度,在《食品、添加劑等的規格標準》中的食品通用規格部分,規定了食品原材料及部分加工食品的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規定了食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抗菌劑,同時列舉出了所有食品中不得檢出的農獸藥清單。目前,日本對食品中農獸藥的殘留限量標準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類:
(1)殘留限量:當某種農獸藥在某種食品中有具體殘留限量值規定時,檢出值不得超過殘留限量要求。例如:嘧菌酯在大米(含糙米)中MRL≤0.2ppm,如果在大米(含糙米)中檢出嘧菌酯,其檢出值不得超過0.2ppm。
(2)不得檢出:食品中不得檢出“不得檢出物質清單”中列出的物質。目前該清單中包括2,4,5-滴等24種物質。此外,對于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抗菌劑,原則上食品中不得含有任何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抗菌劑,另有規定可以使用的例外。例如:氧氟沙星在雞肉、雞脂肪、雞肝、雞腎及雞的其他可食部位中規定了殘留限量值,在這5種食品中檢出氧氟沙星時,只要檢出值不超過限量值即可;對于其他食品,不得檢出氧氟沙星。
(3)豁免物質:指厚生勞動大臣認定的,即使食物中含有也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的物質(即“對象外物質清單”)。目前該清單中包括植酸鈣等78種物質。
(4)一律標準:對未涵蓋在上述標準中的所有其他農獸藥制定一個統一限量標準,即0.01ppm。一般認為低于該濃度的殘留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例如:硅氟唑在胡蘿卜中未規定殘留限量值,則如果在胡蘿卜中檢出,檢出值不得超過一律限量,即0.01ppm。
二
加工食品的農獸藥限量要求
下面重點介紹一下日本對加工食品中農獸藥限量的相關要求。日本目前對60種加工食品及礦泉水類設有農獸藥限量值,對于相關產品,必須執行相應的農獸藥殘留限量要求。對于上述60種以外的加工食品及其他一般食品,法規中沒有規定殘留限量值的,原則上應遵循一律標準(不得檢出物質及對象外物質除外)。總結如圖1:

圖1 加工食品農獸殘限量標準
那么,對于那些沒有規定農獸殘限量的食品,是否檢出某種農獸藥殘留超過一律標準(0.01ppm),就一定會被通報違規、受到處罰呢?下面我們結合例子,來看看日本厚生勞動省是如何規定的。
三
超過一律限量時的農獸殘合規判定邏輯
3.1 加工食品中的農獸殘合規判定邏輯
日本法規要求加工食品的原材料也必須符合日本相應安全、質量指標要求。而加工食品種類繁多,難以為其一一設定農獸殘標準。因此對于加工食品,厚生勞動省在指導文件中指出應以原材料中的農獸藥殘留量為判斷基準。檢疫部門會結合食品生產工藝,計算出一個生鮮換算系數,并依據該系數推導終產品中農獸殘是否合規。判定邏輯如圖2。

圖2 加工食品中的農獸殘合規判定邏輯
對于存在違規可能性的食品,檢疫部門可能會要求進行更為精確的二次檢驗。
3.2 與天然物質成分相同的農獸藥殘留的合規判定邏輯
有些農獸藥與動植物中天然存在的物質成分相同,例如植物生長調節劑就與植物內源性激素成分相同。如果這類農獸藥在產品中未規定殘留限量值,但檢出值超過0.01ppm,此時,合規判定邏輯如圖3(以赤霉素為例)。

圖3 與天然物質成分相同的農獸藥殘留的合規判定邏輯
可見,日本對農獸藥殘留的管理并非簡單粗暴地套用一律標準。即使終產品中農獸藥的檢出值超過一律標準(0.01pm),只要換算后可以推斷原材料中的該種農獸藥殘留未超過相應限量值,一般不會被判定為違規。
四
小結
加工食品的配料和工藝多種多樣,因此在檢測、判斷農獸殘是否合規時,很難一刀切地套用一律標準,應結合具體產品具體分析。即使終產品中某種農獸藥的檢出值超過一律標準(0.01pm),也不意味著一定會被日本檢疫部門判定為違規,一般會依據以下邏輯進行二次判斷:
如果超標農獸藥與動植物中天然存在的一些物質成分相同,需參考該物質在自然界中的本底值及相關文獻,結合具體產品具體分析。
如果終產品中的超標農獸藥是由食品原料代入的,需結合產品生產、加工工藝,計算出合理的加工系數,以食品原料中的殘留值為標準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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