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式性。
即票據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
上載明法定事項并交付。
(2)無因性。
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
瑕疵而受影響。
(3)文義性。
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
即使其與實質關系的內容不一致,仍按票據上的記載而產生效力。
(4)獨立性。
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
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有瑕疵
而受影響。
票據是指出票人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
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