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方生產的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2、在承兌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其他經濟組織(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
3、能夠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初次辦理)、貸款卡、商品購銷合同,且在合同中約定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結算方式;
4、能夠提供承兌行認可的擔保方式。對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部分應提供合法有效地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
5、資信良好,無不良記錄,并與承兌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備到起履行支付匯票金額的資金來源;
6、無欠息、無不良記錄,或有負債無銀行墊款;
具備以上條件,即可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敞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