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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稅款保付保函操作辦法

   2017-10-26 中國貿易金融網648
核心提示:(一)基本操作辦法  1.如申請企業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在中國銀行開立了帳戶,中國銀行對企業資信情況及提供的多種形式的擔保經

(一)基本操作辦法

  1.如申請企業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在中國銀行開立了帳戶,中國銀行對企業資信情況及提供的多種形式的擔保經過評估后,認為符合風險控制要求的,可給予授信,并為其出具稅款保付保函。

  2.企業

  無論是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只要提供國內、外金融機構出具的、符合中國銀行擔保資格及擔保條款要求的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作為反擔保,中行憑上述反擔保為企業向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

  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承擔深圳地區的加工貿易企業的稅款保付保函的業務辦理,所有保函均由深圳市分行直接開出,由我行轄內各個臺賬網點辦理臺賬的開設、變更、核銷等具體業務。

  (二)具體條件

  1.申請開立保函:

  向我行申請辦理稅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貿易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

  (2)在我行開立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經我行授信的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保的,可由企業選擇);

  (3)企業財務狀況正常,資信良好;

  (4)能夠提供我行認可的反擔保;

  (5)提交《銀行保證金臺賬開設聯系單》第三聯及其他相關材料。

  保函開立后,由中行內部傳遞至臺賬網點,臺賬網點在收到保函后,憑核對無誤的保函和海關的《銀行保證金臺賬開設聯系單》第四聯向海關開立《銀行保證金臺賬登記通知單》,為企業設立臺賬,保函正本交由海關保存。

  2.稅款保付保函的修改:

  該修改范圍包括保函金額增額和合同延期。企業取得《銀行保證金臺賬變更聯系單》后向中國銀行申請保函修改,臺賬網點收到聯系單和保函修改函,核對無誤后,向海關開立《銀行保證金臺賬變更通知單》,變更臺賬。

  由“空轉”轉為“實轉”的手冊變更,需辦理保函手續的,參照“開設”條件辦理。

  3.臺賬核銷時的保函處理

  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時,海關出具核銷聯系單,將核銷聯系單和保函正本交企業送中行臺賬網點,中行憑海關的核銷聯系單和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賠的除外)核銷臺帳。

  4.保函的賠付:

  由于轉稅以及其他原因,海關憑保函正本向中國銀行進行索償的,中國銀行將無條件對海關支付相關的款項,同時會向企業和有關的金融機構進行無條件的追索。

  5.保函的展期

  保函展期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由海關依照規定主動要求,并由企業提出申請,在臺賬核銷期滿前20天內將《稅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單》送達中國銀行臺賬點。中國銀行在對企業資信及擔保情況進行評估后,自行決定是否為企業辦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中國銀行應在臺賬核銷期滿后20天之內辦妥展期手續,并送達海關。保函展期只能辦理一次。

  企業可根據其業務情況申請延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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