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應當依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從事報檢業務。應當依法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未依法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的企業,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辦理報檢業務的人員應當依法辦理報檢從業注冊,并實行憑證報檢。未依法辦理報檢從業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以及報檢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檢。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從事報檢業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報檢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自理報檢單位實行備案管理。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應當依照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手續。備案時,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給予備案編號。備案管理實行屬地備案、全國聯網管理的模式,即收發貨人向其工商注冊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在全國通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自理報檢的收發貨人予以備案后,頒發自理報檢單位備案證明書。自理報檢單位需要到注冊地以外的地點辦理報檢手續時,只須持有自理報檢單位備案證明書即可,不需重新備案。備案號是唯一的,一個自理報檢單位只對應使用一個,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自理報檢單位的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辦理備案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更改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予辦理相關信息變更手續。收發貨人如有名稱、注冊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辦理備案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還應當對其重新核發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已經備案的單位因故撤銷的,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核實后予以注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自理報檢單位的備案信息進行定期檢查。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實行注冊登記管理。凡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均應依法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未依法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的企業,不得從事報檢業務。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增長和外貿經營方式的變化,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出現了專門提供代理報檢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為規范代理報檢業務行為,引導代理報檢業務健康發展,《商檢法》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進行注冊登記;辦理報檢手續時應當向商檢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加強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管理,規范代理報檢行為。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是一項行政許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代理報檢單位的注冊登記工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代理報檢單位的注冊登記工作。申請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條件,如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報檢業務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對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登記,頒發《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注冊登記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理由。代理報檢單位取得《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后,即可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批準的地域范圍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對從事報檢業務的人員實行報檢從業注冊管理。凡從事報檢業務的人員,均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從業注冊,憑證報檢。未依法辦理報檢從業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從業注冊是一項行政許可。辦理報檢業務的從業人員既包括自理報檢單位的從事報檢業務人員,也包括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等單位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人員。報檢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質檢總局舉辦的報檢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檢員資格證》,方可申請報檢員注冊。自理報檢從業人員和代理報檢從業人員因其從事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有異,故對兩者的資格要求標準不同。報檢員注冊由自理報檢單位或者代理報檢單位向備案或者注冊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予以注冊,頒發《報檢員證》。《報檢員證》不得轉借、涂改。未取得《報檢員證》的,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本條第四款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以及報檢人員的從業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即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檢,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從事報檢活動。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方面的規定,代理報檢企業從事代理報檢活動不得超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許可的區域范圍(報檢區域在《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證書》中已具體列明)。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從事代理報檢的范圍僅限于本企業運營的出入境快件,所有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入境快件應當經由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代理報檢。
代理報檢企業和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在代理報檢業務中,應當做到:遵守法律法規對收發貨人的各項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本單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并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負責落實檢驗場地、時間等事宜;對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等。
本條第四款所指報檢人員包括自理報檢單位、代理報檢企業和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中從事報檢業務的報檢員。報檢員在辦理報檢業務時應當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檢員代表所屬企業辦理報檢業務,有權拒絕辦理所屬企業交辦的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報檢業務。
報檢員的報檢身份是唯一的,即不得同時兼任自理報檢單位、代理報檢企業或者一個以上單位的報檢工作。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中的報檢員也適用此條規定。報檢員調往其他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當先通過原單位向其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再持調人企業的證明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調往異地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當向調出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并持注銷證明向調入企業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重新辦理注冊手續。經核準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予以換發新的《報檢員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