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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2011-08-12 340
核心提示: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一次特別會議2000年1月28日,蒙特利爾,中國代表于2000年8月8日簽署)  本議定書締約方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一次特別會議2000年1月28日,蒙特利爾,中國代表于2000年8月8日簽署)

  本議定書締約方,

  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方,

  憶及《公約》的第19條第3款和第4款、第8(g)條和第17條,

  還憶及《公約》締約方大會1995年11月17日的締約國大會第二次會議第5號決定要求制定一項生物安全議定書, 特別關注因現代生物技術而產生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問題, 特別是著手擬定適當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 以供審議,

  重申《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15中所包括的預先防范原則,

  意識到現代生物技術迅速發展, 公眾亦日益關切此種技術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認識到如能在開發和使用現代生物技術的同時亦采取措施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 現代生物技術很可能給人類帶來福祉,

  也認識到遺傳多樣性起源中心和多樣性中心對人類的至關重要性,

  考慮到許多國家, 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處理與改性活生物體有關的已知和潛在的風險方面的有限能力,

  認識到貿易和環境協議應該相互支持, 目標都是實現可持續發展,

  強調本議定書將不能解釋為締約方在現有的國際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

  認為上段陳述將不意在使本議定書從屬于其他國際協定,

  達成以下協議:

  第1條 目標

  本議定書的目標是遵循《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15所確立的預先防范原則,努力確保在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生物體的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尤其是越境轉移方面采取充分的保護措施,并考慮到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威脅。

  第2條 一般義務

  1.每一締約方應為履行本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各締約方應確保在從事任何改性活生物體的開發、處理、運輸、使用、轉移和釋放時, 防止或減少其對生物多樣性構成的風險, 同時亦應考慮到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

  3.本議定書的任何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依照國際法所確立的各國對其領海所擁有的主權以及國際法所規定的各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及其大陸架所擁有的主權和管轄權, 亦不得妨礙所有國家的船只和航空器依照國際法和有關國際文件所享有的航行權和航行自由。

  4.不得將本議定書中的任何條款解釋為限制締約方為確保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采取比本議定書所規定的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的權利, 但此種行動須符合本議定書的各項目標和條款并符合國際法為締約方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5.鼓勵各締約方酌情考慮到在人類健康風險領域內具有開展活動權限的各國際機構所掌握的現有專門知識、所制定的文件和所開展的工作。

  第3條 術語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a)“締約方大會”是指《公約》的締約方大會。

  (b)“封閉使用”是指在一設施、裝置或其他有形結構中進行的涉及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操作, 且因對所涉改性活生物體采取了特定控制措施而有效地限制了其與外部環境的接觸及其對外部環境所產生的影響。

  (c)“出口”是指以從一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的有意越境轉移。

  (d)“出口者”是指屬于出口締約方管轄范圍之內并安排出口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e)“進口”是指從一締約方進入另一締約方的有意越境轉移。

  (f)“進口者”是指屬于進口締約方管轄范圍之內并安排進口改性活生物體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g)“改性活生物體”是指任何具有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新型組合的活生物體。

  (h)“活生物體”是指任何能夠轉移或復制遺傳材料的生物實體, 其中包括不能繁殖的生物體、病毒和類病毒。

  (i)“現代生物技術”是指下列技術的應用:

  a.體外核酸技術, 包括重新組合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 或

  b.生物分類學科以上的細胞融合,

  此類技術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障礙, 且并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

  (j)“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個特定區域的主權國家所組成的組織, 它已獲得其成員國轉讓的處理本議定書所規定事項的權限、且已按照其內部程序獲得正式授權可以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

  (k)“越境轉移”是指從一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轉移改性活生物體, 但就第17條和第24條的目的而言, 越境轉移所涉范圍當予擴大到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的轉移。

  第4條 范圍

  本議定書應適用于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過境、處理和使用, 并考慮到對人類健康構成的威脅。

  第5條 藥品

  盡管有第4條的規定, 在不損害締約方在其就進口問題作出決定之前對所有改性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的權利的情況下, 本議定書不應適用于由其他有關國際協定或組織已有規定的、用作供人類使用的藥物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第6條 過境和封閉使用

  1.盡管有第4條的規定, 在不損害過境締約方對穿越其領土運輸的改性活生物體實行管制, 以及根據本議定書第2條第3款把該締約方關于穿越其領土運輸特定的改性活生物體的決定通知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 本議定書中關于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規定不應適用于過境的改性活生物體。

  2.盡管有第4條的規定, 在不損害締約方在其就進口問題作出決定之前對所有改性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的任何權利、以及對屬其管轄范圍之內的封閉使用制定標準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 本議定書中關于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規定不應適用于那些擬按照進口締約方的標準用于封閉使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第7條 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適用

  1.在不違反第5條和第6條的情況下, 第8至第10條和第12條中所列提前知情同意程序應在擬有意向進口締約方的環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體的首次有意越境轉移之前適用。

  2.以上第1款中所述“有意向環境中引入”并非指擬直接用作食物或飼料或用于加工的改性活生物體。

  3.第11條應在擬直接用作食物或飼料或用于加工的改性活生物體首次越境轉移之前予以適用。

  4.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不應適用于經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大會的一項決定認定在亦考慮人類健康所構成的威脅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的有意越境轉移。

  第8條 通知

  1.出口締約方應在有意越境轉移屬于第7條第1款范圍內的改性活生物體之前, 通知或要求出口者確保以書面形式通知進口締約方的國家主管部門。通知中至少應列有附件一所要求的資料。

  2.出口締約方應確保制訂法律條文, 規定出口者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無誤。

  第9條 對收到通知的確認

  1.進口締約方應于收到通知后九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出通知者確認已收到通知。

  2.應在此種確認中表明:

  (a)收到通知的日期;

  (b)通知中是否初步看來列有第8條所述資料;

  (c)可否根據進口締約方的國內規章制度或根據第10條中列明的程序采取下一步行動。

  3.以上第2條(c)款所述國內規章制度應與本議定書相一致。

  4.即使進口締約方未能對收到的通知作出確認, 亦不應意味著其對有意越境轉移表示同意。

  第10條 決定程序

  1.進口締約方所作決定應符合第15條的規定。

  2.進口締約方應在第9條所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通知者可否在下述情況下進行有意越境轉移:

  (a)只可在得到進口締約方的書面同意后; 或

  (b)于至少九十天后未收到書面同意。

  3.進口締約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二百七十天內向發出通知者及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書面通報以上第2條(a)款中所述決定并表明:

  (a)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批準進口, 其中包括說明此項決定將如何適用于同一改性活生物體的后續進口;

  (b)禁止進口;

  (c)根據其國內規章條例或根據附件一要求提供更多的有關資料; 在計算進口締約方作出答復所需時間時, 不應計入進口締約方用于等侯獲得更多的有關資料所需的天數; 或

  (d)告知發出通知



 
標簽: 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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