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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機構及人員核準

   2011-11-10 922
核心提示:  一、項目名稱:  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機構及人員核準(試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一、項目名稱:

  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機構及人員核準(試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55條第1款:“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三、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熏蒸、消毒處理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危險品、特種設備等使用許可證書;

  (三)具有必要的熏蒸、消毒處理安全防護服裝和器具、交通工具、急救藥品和設備,以及經相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危險品專用倉庫;

  (四)使用的熏蒸、消毒處理藥械、藥劑必須符合有關的規定;

  (五)從事熏蒸、消毒處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少于3人,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從業證》;

  (六)有健全的熏蒸、消毒處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應急預案;

  (七)有健全的職工健康體檢制度及職業衛生健康檔案。

  四、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國家質檢總局

  五、許可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營業場所和辦公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企業有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審。

  (四)初步審查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將初審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五)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機構及人員核準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核查和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 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收取注冊登記費。

  熏蒸、消毒處理單位資質核準每個機構收取500元,熏蒸、消毒處理從業人每人次收取100元。專家評審費按規定收取。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熏蒸、消毒處理單位資格核準申請表(附件1);

  (二)法人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的有效復印件;

  (三)危險品、特種設備等儲存、運輸、使用許可證的有效復印件;

  (四)藥械、藥劑的合格證明和藥劑有效期的證明;

  (五)安全操作規程;

  (六)從業人員名單及其從《從業證書》,職工勞動保障制度;

  (七)儀器設備情況登記表;



 標簽:消毒 出入境 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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