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獸藥注冊審批制度,促進獸用環境消毒劑、體外獸醫診斷制品的創新研發和加快上市應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藥注冊辦法》,以及原農業部公告第422號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42號有關注冊資料要求,我部組織修訂了《獸用環境消毒劑注冊資料要求》和《體外獸醫診斷制品注冊資料要求》,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受理但被退回的注冊申請,重新提交申請的,可按本要求進行技術審查。此前相關文件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1.獸用環境消毒劑注冊資料要求
2.體外獸醫診斷制品注冊資料要求
農業農村部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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