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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99號)

   2013-07-19 629
核心提示: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按照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突出抓好重點立法項目

  要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第十一屆人大會的工作部署和各項目標任務要求,認真研究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的需求情況,堅持從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實際出發,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要重點抓好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銀川綜合保稅區建設和產業優化升級、科技進步和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政府共同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項目。對其中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盡早出臺。要堅持“立改廢”并舉的立法原則,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含有地方保護、行業壟斷等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要及時清理,依法按程序進行修改或廢止,力求使政府立法體現規律要求,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

  二、嚴格控制行政審批事項

  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一般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中、事后監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夠有效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審批事項。因維護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需要確需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的,要嚴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公布草案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在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訂草案時,要正確處理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同時,要加強社會管理創新,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對與公民生命健康攸關的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行政審批事項,在制度設計上要規范審批程序,創新審批方式,依法審批,接受社會監督。

  三、切實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堅持“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立法工作機制,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聽取意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切實增強政府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部門,要堅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增強全局觀念,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和溝通、書面征求意見,相關部門要及時回復意見;向自治區政府上報草案時,要一并說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和存在的不同意見。在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主動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自治區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及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溝通,充分聽取其意見。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對事關全區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多個部門利益的立法項目草案,要統籌安排、加強協調、組織實施。

  四、認真落實政府立法規劃

  對于列入《規劃》的一類項目,承擔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起草任務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責任到人,確保按時完成《規劃》規定的立法項目的起草報送工作;若不能按時報送的,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對列入《規劃》的二類項目,承擔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起草任務的部門,要抓緊做好調研論證及協調工作,形成調研成果,條件成熟后及時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報送的送審稿要力求做到結構合理,條理清楚,邏輯嚴密,內容具體明確,用語規范、準確、通俗、簡潔,并同時報送起草說明。對不符合本通知各項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審稿,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應當退回起草部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的法規規章審查工作,對征求意見或者送請會簽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要認真研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各起草部門落實立法規劃的情況,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審查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依法審查,嚴格把關,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9日

  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精神,按照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第十一屆人大會的工作總體部署和各項目標任務要求,自治區政府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以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推進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銀川綜合保稅區建設和產業優化升級、科技進步和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政府共同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的立法項目為重點,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為建設和諧富裕新寧夏、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分為一類項目、二類項目。一類項目是指已形成較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調研工作,在5年規劃內應當出臺的立法項目;二類項目是指5年規劃內要抓緊進行前期調研、草案起草、部門之間的協調等工作,條件相對成熟后可出臺的立法項目。現將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規劃安排如下:

  一、擬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一類項目(30項)

  1.自治區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條例(政府法制辦起草)

  2.自治區地名條例(民政廳起草)

  3.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無委會起草)

  4.自治區信息化條例(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5.自治區社會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6.自治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條例(司法廳起草)

  7.自治區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條例(衛生廳起草)

  8.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公安廳起草)

  9.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商務廳起草)

  10.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11.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辦法(教育廳起草)

  12.自治區枸杞產區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

  13.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環境保護廳起草)

  14.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農牧廳起草)

  15.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辦法(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16.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民委起草)

  17.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水利廳起草)

  18.自治區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扶貧辦起草)

  19.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公安廳起草)

  20.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民政廳起草)

  21.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22.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民政廳起草)

  23.自治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修訂)(工商局起草)

  24.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修訂)(地震局起草)

  25.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水利廳起草)

  26.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修訂)(科技廳起草)

  27、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安監局起草)

  28.自治區旅游條例(修訂)(旅游局起草)

  29.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30.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二、擬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二類項目(29項)

  1.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廳起草)

  2.自治區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環境保護廳起草)

  3.自治區文化產業促進條例(文化廳起草)

  4.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5.自治區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6.自治區城市供水條例(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7.自治區涇河源保護條例

  8.自治區民用機場保護條例(民航寧夏監管局起草)

  9.自治區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

  10.自治區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林業局起草)

  11.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林業局起草)

  12.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安監局起草)

  13.自治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訂)(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14.自治區人民調解條例(修訂)(司法廳起草)

  15.自治區科學普及條例(修訂)(科技廳起草)

  16.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訂)(文化廳起草)

  17.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18.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修訂)(質監局起草)

  19.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民政廳起草)

  20.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21.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22.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修訂)(糧食局起草)

  23.自治區檔案條例(修訂)(檔案局起草)

  24.自治區統計管理條例(修訂)(統計局起草)

  25.自治區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修訂)(司法廳起草)

  26.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質監局起草)

  27.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質監局起草)

  28.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人口計生委起草)

  29.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交通運輸廳起草)

  三、擬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一類項目(49項)

  1.自治區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起草)

  2.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3.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物價局起草)

  4.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5.自治區宗教事務若干規定(宗教局起草)

  6.自治區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辦法(衛生廳起草)

  7.自治區大病醫療救助辦法(民政廳起草)

  8.自治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民政廳起草)

  9.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環境保護廳起草)

  10.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民政廳起草)

  11.自治區動物實驗管理辦法(科技廳起草)

  12.自治區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交通運輸廳起草)

  13.自治區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廳起草)

  14.自治區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15.自治區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辦法(水利廳起草)

  16.自治區農田水利管理辦法(水利廳起草)

  17.自治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安監局起草)

  18.自治區防治輻射污染環境辦法(環境保護廳起草)

  19.自治區建設工程標準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20.自治區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廳起草)

  21.自治區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工商局起草)

  22.自治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郵政管理局起草)

  23.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通信管理局起草)

  24.自治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農牧廳起草)

  25.自治區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交通運輸廳起草)

  26.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審計廳起草)

  27.自治區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28.自治區林木種苗管理辦法(林業局起草)

  29.自治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地稅局起草)

  30.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糧食局起草)

  31.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局起草)

  32.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水利廳起草)

  33.自治區水權交易管理辦法(水利廳起草)

  34.自治區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農牧廳起草)

  35.自治區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氣象局起草)

  36.自治區氣象災害風險管理辦法(氣象局起草)

  37.自治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交通運輸廳起草)

  38.自治區毛絨及其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質監局起草)

  39.自治區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廳起草)

  40.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政府法制辦起草)

  41.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政府法制辦起草)

  42.自治區水上交通管理辦法(交通運輸廳起草)

  43.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審計廳起草)

  44.自治區城建檔案管理辦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45.自治區國有企業檔案工作規定(修訂)(檔案局起草)

  46.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修訂)(交通運輸廳起草)

  47.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修訂)(交通運輸廳起草)

  48.自治區公墓管理辦法(修訂)(民政廳起草)

  49.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四、擬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二類項目(7項)

  1.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業局起草)

  2.自治區工業經濟運行風險調控管理辦法(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3.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4.自治區技術改造管理辦法(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5.自治區反竊電辦法(修訂)(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6.自治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安監局起草)

  7.自治區黃金生產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地區: 寧夏
標簽: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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