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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水產品質量管理法施行令》(中文版)

   2014-08-19 721
核心提示: 水產品質量管理法施行令  [施行2008.8.4] [總統令 第20950號、2008.8.4 部分改正]  農林水產食品部(漁業資源館 養殖

   水產品質量管理法施行令

  [施行2008.8.4] [總統令 第20950號、2008.8.4  部分改正]

  農林水產食品部(漁業資源館 養殖產業科)02-500-2377~237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此令以規定《水產品質量管理法》委任事項和為其實行所必要的事項為目的。 〈2005.7.27  改正〉

  第二條(水產加工品的標準)《水產品質量管理法》(下稱"法" )

  依法第二條第四號的規定,水產加工品認定為下列條款1所規定的產品〈2005.7.27 改正〉

  1.以水產品為原料或使用50%以上材料加工的產品。

  2.與第一號所相符的產品為原料或使用50%以上材料,并加工兩次以上的產品。

  3.水產品、水產加工品及農產物(包括林產物及畜產物,下同)或其加工品一起使用的原料材料的加工品時水產品,水產加工品的含量超出農產物或其加工品含量的加工品。

  第三條(水產品質量管理審議會的運營)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以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為處理水產質量管理審議會(下稱"審議會" )的事務,設干事和書記員各一名,其人選在農林水產部長官下屬公務員中選定。〈2008.2.29 改正〉

  第四條(委員長及副委員長的職務)(1)審議會的委員長代表審議會并總管其業務。

  (2)審議會的副委員長輔助審議會委員長,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審議會委員長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由副委員長代理其職務。

  第五條(會議)(1)審議會委員長召開審議會會議,并擔任其議長。

  (2)審議會必須出席多半數的在職委員,并多半數的出席委員贊成才能決議通過。

  第六條(分科委員會的設置及構成)(1)為順利運營審議委員會,可設分科委員會。

  (2)依第一項規定分科委員會(下稱"分科委員會" )由分科委員長,分科副委員長各一名包括在內的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委員組成。〈2007.12.13 改正〉

  (3)分科委員長,分科副委員長及分科委員,是由審議會委員長充分考慮專業知識和經驗而選定的審議會委員選定。

  (4)分科委員長代表分科委員會,并總管分科委員會的業務。

  (5)分科副委員長輔助分科委員長,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分科委員長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由分科副委員長代理其職務。

  第七條(分科委員會會議)(1)分科委員長召開分科委員會會議,并擔任議長。

  (2)分科委員會必須出席多半數的在職委員,并多半數出席分科委員贊成才能決議通過。

  (3)分科委員會依據第九條運營細則,受審議會委任審議、決議的事項,可視為審議會的議決。

  第八條(委員的津貼等)對出席審議會及分科委員的委員,可在預算之內支付津貼和旅差費。但,公務員委員在履行本職工作時出席會議時除外。

  第九條(運營細則)此令規定之外,運營審議會及分科委員會所必要的事項,經審議會決議由委員長認定。

  第二章水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條(質量認證,對象品種的選定)(1)依法第六條第四項水產品、水產特產物及水產傳統食品的質量認證對象品種在下列各條款中任一條件的品種中,經審議會審議,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選定并告示。〈2005年7月27日,2008.2.24,2008.8.4 改正〉

  1.需具有傳統性和大眾性。

  2.商品化時,能確保市場競爭力。

  3.對水產傳統食品保全、繼承及發展所必要;

  4.刪除〈2008.8.4〉

  (2)特別市長,廣域市長。道知事,或特別自治道知事,(下稱"市道知事" )可以依第一項把水產傳統食品的質量認證對象品目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推薦〈2008.2.29,2008.8.4 改正〉

  (3)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第一項規定的水產傳統食品的質量認證對象品目選定時,要與保健福利家庭部長官事先協議。〈2008.2.29 改正〉。

  第十一條(質量認證的標準)(1)依"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質量認證標準,定為如下。〈2005.7.27 改正〉

  1.該水產品的產地知名度高或認定其商品的差異化時。

  2.為該水產質量量水平的確保及維持的生產技術和設施,材料具備時。

  3.該水產品的生產出貨過程中,具備自我質量管理體系和對流通中異常品(?? ?)的事后管理體系時。

  (2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細部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所定,而告示〈2008.2.29 改正〉

  (3)農林水產會食品部長官依第一項規定的為制定質量認證標準的調查資料及試行案的起草,可以委托下屬各號的任何一個有關機關和研究所〈2004.12.3,2005.7.27,2008.2.29 改正〉。

  1.農林水產食品部所屬機關。

  2.依《政府出臺研究機關等的設立,運營及培養的有關法律》或《科學技術部門政府出臺的研究機關等的設立,運營及培養有關法律》的有關食品專門研究機關。

  3.大學或大學的研究所

  第十二條(質量認證的程序等)(1)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接受質量認證申請時,審查是否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質量認證標準后,符合時應給予質量認證。《改正2005年7月27日,2008年2月29日》。

  (2)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判定依第一項規定審查結果,不符合質量認證時立即向申請人明示而告知。但認定十日之內可以彌補不符合事項時,定彌補期限,讓申請人彌補后,取質量認證。〈2008.2.29 改正〉

  (3)水產品,水產特產品及水產傳統食品的質量認證有關細部程序方法及其它必要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改正2008.2.29〉

  第十三條(地理標志的登記標準及對象品目等〈2007.12.27改正〉)(1)依"法"第九條第三項的地理標志登記標準如同下列各號〈2007.12.13,2008.2.29,2008.8.4改正〉

  1.該品目的名稱,質量及其外的特性等,本質上特定地域的自然環境或人的因素而成就的。

  2.該品目的優秀性在國內,國外的有知名度的

  3.其外符合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為為地理標志必要而制定的認證標準的。

  (2)依"法"第九條第三項的地理標志的登記對象是

  具有地理特證的優秀水產品或水產加工品〈2007.12.13,2008.8.4 改正〉

  (3)依"法"第九條第三項的地理標志的對象地域是考慮自然環境及人的因素,屬下列各事情的任何一項而劃分。〈2007.12.13,2 008.8.4 改正〉

  1.海域按棲息地,捕魚采取的環境統一海域經緯度來表示。

  2.生產加工的場所,按地理特性統一場所,行政區域或江河為標準。

  第十四條(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或登記申請者的資格〈2008.8.4改正〉)(1)依法第九條的要登記地理標志者依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所定,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申請〈新設2008.8.4〉

  (2)依第一項的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只能是具有生產加工地理特性的優秀的水產及水產加工品者,構成的法人。但是生產加工者,只有一名時,不是法人也可以申請登記。〈2008.8.4 改正〉

  (3)依第二項本文的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地理標志的登記對象品目的生產者或加工業者,加入或退出。〈2008.8.4 改正〉

  [2007.12.13全文改正]

  第十五條(地理標志的登記程序等)(1)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的地理標志登記申請時,交付審議會,審查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的登記標準。〈2007.12.13,2008.2.29,2008.8.4改正〉

  (2)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按第一項規定的審查結果,判定為不符合地理標志登記時,不得拖延,立即向申請人明示理由,但認為十日之內可以彌補不符合事項時,限彌補時間可以讓申請人彌補〈2008.2.29 改正〉

  (3)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第二項規定,審議結果沒有理由拒絕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時,應公告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2008.2.29 改正〉

  (4)依第三項的公告時,無論誰在公告日起30天之內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的地理標志異議申請書上記載異議理由的書面材料和添加必要的證據,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提出異議申請〈2008.2.29 改正〉

  (5)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有依第四項規定的異議申請時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結果定為無正當理由或依第四項規定的時間內,無異議申請時,應給予地理標志的登記〈2008.2.29 改正〉

  (6)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公告登記證交付及其外有關地標標志的必要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十六條刪除〈2008.8.4〉

  第十七條(原產地標志對象品目的選定)依法第十條規定的原產地標志的對象品目是為流通程序的確立和消費者的選擇在水產品,水產加工品中,經審議會審議,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并告示,但是其品目是進口水產,水產加工品時,依《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三條,視為知識經濟部長官公告的品目。〈2005.7.27,2007.9.10,2008.2.29改正〉

  第十八條(原產地標志事項及方法等)(1)依法第十條第三項的原產地標志事項及標志方法,如下列各號〈2005.7.27,2006.6.30,2007.9.10,2007.10.31,2008.1.31,2008.8.4  改正〉

  1.國產水產品中,第二事情的水產品除外,標志為"國產"。但品目的特征上必要時,標志為"沿海"或標志其水產品生產的市,郡名或海域名。

  2.依〈遠洋產業發展法〉第六條第一項,有遠洋漁業許可的魚船,在海外水域捕獲后進入的水產品,標志為"遠洋產"或與"遠海產"標志一起,屬下列各目的任何目的海域名來標志。

  甲、太平洋

  乙、大西洋

  丙、印度洋

  丁、南冰洋

  3.國內水產加工品(以進口料在國內加工的包括在內)時其加工品使用的原料要標志原產地,使用了兩個以上的原料(農產物或其加工品一起使用時,也包括)時,要按比例配合的多少依次標明原產地。

  4.進口的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時,依〈對外貿易法實行法〉第五十六條所定方法,標志原產地。

  (2)依第一項第一號至第三號的規定,國產水產品及國內水產加工品的原產地標志的有關細部事項和判定標準,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5.7.27,2008.2.29 改正〉

  第十九條(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標志對象品目的選定)(1)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標志對象品目屬下列各事情的任何目的水產品中,經審議會審議,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并告示〈2008.2.29 改正〉

  1.判為現有水產品和成分構成,營養價及過敏性反應等特性有區別品目。

  2.其外因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有害性等問題的提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標志基因轉變水產品標志的品目。

  (2)依第一項規定的標志對象品目外,對基因轉變水產品的基因轉變水產品標志可以自行標志,標志對象品目中對非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標志,可以自行標明非基因轉變水產品。

  〈2005.7.27 全文改正〉

  第二十條(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標志標準及方法)(1)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基因轉變水產品標志標準如下〈2005.7.27 改正〉

  1.基因轉變水產品,標為"基因轉變水產品"

  2.含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水產品,標為"含基因轉變水產品"。

  3.可能含基因轉變水產品,標為"可能含基因轉變水產品。"

  (2)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標志方法是,該水產品的包裝,容器的表面或出售現場按下列各號的方法標志。〈改正2005。7。25〉

  1.讓收購者易認讀為標準。

  2.鮮明位置標志。

  3.不易脫落和不易模糊的方法標志。

  (3)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基因轉變水產品的標志標準及標志方法等其它必要事項,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而告示〈改正2008。2。29〉

  (4)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為基因轉變水產的判定與否必要時,可以指定樣品的鑒定機關,并告示。〈2008.2.29 改正〉

  第二十一條(停止標志等的處分標準)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正命令,禁止出售,停止標志及認證,登記的取消等有關標準,如同表一。

  第二十一條的二(公布命令的對象及方法)(1)依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布命令的對象是,依第一項受處分者在屬下列各項事情的任何一項時。

  1.違反標志的物量超過十噸以上時。

  2.違反標志的物量的出售價格,對換額超過五億圓以上(加工品時,超十億圓以上)時,此時,出售價格的換算率以當日鄰近法定批發市場告示的該品目中等品的平均價格為準,沒有批發價時,以違者出售價為準。

  3.揭發日前一年內受過兩次以上的處分時。

  (2)依法第十三條的第二項受公布命令者,立即把下列各項事情事項所含公布文,按〈新聞等自由和技能保障的有關法律〉第十二條第一項,登在全國普及性的一個以上的日刊上。

  1.廠名,業主名及地址。

  2.改正命令的原因及處分內容。

  3.受改正命令的事實。

  [本條新設2008.1.25]

  第三章水產品加工產業的培養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支援)法第十六條第六號所指"其它為水產品加工產業培養所必要的,以總統令指定事業"是指下列各項事情的事項。〈改正2008.2.29,2008.8.4〉

  1.水產加工品的包裝設計的開發。

  2.展示會,品議會的召開與參加等廣告事業。

  3.加工業者相互間的合作事業的培養。

  4.水產加工品的品目轉換支援。

  5.加工設施的改善或導入新的加工技術。

  6.出售網的擴大

  7.其它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的執行法第十六條第二號至第五號的事業,認定是附加事業時。

  第二十三條(名人的指定標準)(1)依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水產傳統食品名人(下稱"名人" )的指定對象是完整保存祖傳的水產傳統食品的調理,加工法,并能繼承實現者在屬下列各號之一,認定為水產傳統食品的發展能做貢獻者。

  1.必須在該水產傳統食品調理加工部門,繼續從事二十年以上。

  2.必須在從該名人傳受技能后,繼續從事十年以上(2)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要指定名人時要審查下列各號的事項。〈2008.2.29,2008.8.4 改正〉

  1.該食品的傳統性。

  2.技能保持者的傳統性。

  3.技能保持者的經歷。

  4.調理和加工方法。

  5.保持的價值。

  (3)依第二項的規定,對審查事項的標準是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并告示〈2008.2.29 改正〉

  第二十四條(名人的指定程序等)①要指定為名人者,依農林水產食品部令,向市道知事,申請指定〈2008.2.29 改正〉②市,道知事,依第一項規定有名人指定的審請時,對其申請內容調查后,認定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名人指定標準時應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推薦。〈2008.2.29 改正〉③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按第二項規定,有市道知事的名人指定推薦時,經審議會審議,認為符合時,應指定為名人。〈2008.2.29 改正〉④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按第三項規定,指定名人時,依農林水產食品部令,交付名人指定書。《改正20082。29》⑤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按第三項規定指定名人或依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取消其指定時,應要公告。〈2008.2.29 改正〉⑥為名人指定的申請程序等有關指定名人的必要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二十五條(名人指定書的返還)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名人指定的被取消者,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把名人指定書返還給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2008.2.29 改正〉

  第二十六條(登記及申報對象水產品加工業的種類等)(1)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登記的水產品加工業的種類如下列各事情,但是在釜山廣域市水產加工業(第三號中有遠洋許可的漁船以水產動植物為原料,加工冷凍,冷藏事業登記的除外)的應向釜山廣域市長登記〈2005.7.27,2008.2.29 改正〉

  1.魚油(肝油)加工業:在陸地上以水產動物做原料加工魚油(肝油)事業的。

  2.冷凍,但處理腌肉冷凍時冷藏量不足五噸的冷藏業,除外。

  3.船上水產加工業:有漁業許可的漁船以水產動物為原料加工魚油(肝油)或有遠洋漁業許可的漁船以水產動物為原料,加工或冷藏的冷藏品事業。

  (2)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市長(特別自治道時,指特別自治道知事,下同)郡守或區廳長(指自治區區廳長,下同)要申報的水產加工業,同下列各事情〈2008.8.4 改正〉

  1.水產皮革加工業:水產動物為原料,加工皮革的事業

  2.海藻類加工業:水產植物為原料,加工肥料,糊料,飼料的加工業。

  第二十七條(水產加工業的登記標準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水產加工業的登記標準同表二。〈2005.7.27〉

  第二十八條(聽聞)市、道知事,以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水產加工業的生產品目的限制,營業停止或取消登記時,要進行聽聞,(廣范聽取意見:譯者注)

  第四章指定海域的指定及生產加工設施的登記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水產品生產加工設施的登記事項等)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總統令指定事項"指下列各號的事項〈2008.8.4 改正〉

  1.依法第二十二條的衛生管理標準( 下稱"衛生管理標準" )適合的水產品生產加工設施及依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的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執行設施。( 下稱"生產加工設施等" )的名稱及所在地。

  2.生產加工設施等的代表人姓名及地址。

  3.生產加工品的種類。

  第二十九條的二(調查,檢驗的周期)

  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對生產加工設施等的調查檢驗周期為年一回以上,但依法,衛生管理標準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執行對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生產加工設施等調查檢驗的周期是如與外國有協約規定或出口相對國指定要求的調查檢驗周期可以反映在上。

  〈本條新設2008.8.4 〉

  第二十九條的三(共同調查,檢驗的邀請方法等)(1)依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事前接到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的調查檢驗通知的生產加工業者等(指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登記者)可以,按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的共同調查申請書,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提交,并要求共同調查檢驗的執行。(2)依第一項接到共同調查檢驗要求的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與有關行政機關長應協議共同調查檢驗的有關事項。

  〈本條新設2008.8.4 〉

  第三十條(指定海域內的生產限制)(1)依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指定海域(下稱"指定海域" )上水產品的生產限制如下列各事情〈2008.2.29,2008.8.4 改正〉

  1.因船舶的觸礁沖撞,沉沒,其外因臨近位置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故障,發生海洋污染時。

  2.指定海域的衛生管理標準,一時不適合時。

  3.因降雨的變化等的影響,考慮污染的可能性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為有必要限制水產品生產時。

  (2)依第一項規定指定海域上對限制水產的水產品的程序方法等必要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三十一條(指定海域的解除指定)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評價近兩年六個月間的調查檢驗結果,認為不適合衛生管理標準時,解除指定海域的全部或部分其內容要告示。

  〈2008.2.29 改正〉

  第三十二條(停止,改善,保修命令等)①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生產加工出貨搬運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產加工設施等的改善,保修命令,(下稱"停止改善保修命令" )及取消登記的標準同表三。

  ②依第一項規定的停止,改善保修命令等及取消登機的細節程序及方法等有關必要事項,以農㈡㈡ 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8.2.29 改正〉

  第五章,水產品等的檢查及安全性的調查等

  第三十二條的二(檢查機關的指定標準)依法等三十條第一項的水產品檢查機關(下稱"檢查機關" )的指定標準,同表四。

  〈本條新設2008.8.4 〉

  第三十二條的三(檢查機關的指定程序等)(1)要指定為檢查機關的人,按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的水產品檢查機關指定申請書上,附上下列各事情的文件,要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提出。

  1.正官(是法人時提出)

  2.記載檢查業務范圍等的事業計劃書

  3.具備檢查機關指定標準的證明材料。

  (2)依第一項接到申請書的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按《電腦政府法》第二十一條通過行政情報的共同和用要確認法人登記部副本(只限法人),但,申請人不同意確認時,要附加其材料。

  (3)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第一項,向審查機關要求指定的申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檢查機關的指定標準時經檢查機關指定后,要通知。指定申請人。

  (4)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第三項指定檢查機關時,把指定事實,包括檢查機關的執行業務范圍,要公告。

  〈本條新設2008.8.4 〉

  第三十二條的四(對檢查機關的指導與監督)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為檢查機關公正執行檢查業務,要指導與監督。

  〈本條新設2008.8.4 〉

  第三十二條的五(對檢查機關的取消指定等的處分標準)1。依法第十條第三項的對檢查機關的取消指定及停止業務的有關處分標準同表五。2。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取消檢查機關的指定或停止業務處分時,立即要公告。

  〈本條新設2008.8.4 〉

  第三十三條(檢查官的資格標準〈2008.8.4 改正〉)1。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檢查官(以下"長查官" )的資格,同下列各號的區分。〈2005.7.27,2008.8.4 改正〉

  1.國立水產質量量檢查員(下稱"質量檢查員" )的檢查官是在質量檢查院,任水產職,水產研究職公務員者,屬下列各目中任何一目者。

  甲、持有[國家技術資格法]第10條規定的魚病師、水產制造產業師、水質環境產業師或食品產業師等資格者。

  乙、依《高等教育法》在第二條第一號至第六號規定的學校或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可的外國大學就讀水產加工學,食品加工學,食品化學,微生物學,生命工程學,環境工程學或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或具有以上同等學歷者。

  丙,國立水產質量檢查院長(下稱"質理檢查院長")執行的質量檢查的檢查官資格專考合格者。

  2.檢查機關的檢查應是,屬下列各條款所相符的

  甲:符合第一號甲或乙條款者

  乙:在有關檢查機關任職過,并在質量檢查院長執行的指定檢查機關檢查官資格專考的合格者

  (2)依第一項第一事情丁目及第二號乙目,檢查官資格專考的區分及方法,合格者決定標準有關的必要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5.7.27, 2008.2.29,2008.8.4 改正〉

  第三十三條的二(對檢查官的教育〈2008.8.4 改正〉)(1)質量檢查委員長,為提高檢查官的檢查技術,素質提高,可實行教育。

  〈2008.8.4 改正〉

  1.委托國內外研究,檢查機關或派遣教育

  2.自我教育

  3.指定檢查機關邀請的檢查院教育

  (2)依第一項,實行教育時,所需教育經費應檢查官所屬機關承擔。〈2008.8.4 改正〉

  [本條新設2005.7.27]

  第三十四條(檢查的部分省略)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第四號的"其它總統令指定時"是只指水產品,水產加工品的進口國家要求一定項目的檢查時,〈2008.8.4 改正〉

  第三十五條(檢疫官的資格標準〈2005.7.27 改正〉)(1)依法第三十六條二的第一項規定,檢查官應具備下列各號的任何一項的相應資格。〈2005.7.27, 2008.2.29 改正〉

  1.具備下列各目的條件者

  甲:在質理檢查院任職六個月以上者。

  乙:依《國家技術資格法》第十條的規定有魚病技師資格者。

  丁:依《高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號到第六號的規定的學校或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定的外國大學魚病學,水產生物學,養殖學,生命工程學,水產生物疾病學或有關部門專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2.在質量檢查院任職六個月以上者,屬下列各目任何一項有關者,在質量檢查院長進行的資格專題考試合格者。

  甲:屬于第一號2目或丙目者。

  乙:質量檢查院長實行的教育或國內外有關部門的專門機關受四周以上有關檢疫教育的。

  (2)依第一項第二號的規定,檢疫資格專題考試的區分及方法,合格者標準等必要事項,以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2005.7.27,2008.2.29 改正〉

  第三十五條的二(檢查官的取消資格等)依法第三十六條二第二項規定,對檢疫官的取消資格或停止如下。

  1.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的檢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派遣檢疫或法第四十條規定再檢疫時,弄虛作假或用不正當手法時。

  2.品種類檢疫對象疾病弄錯或省略檢疫時。

  [本條新設2005.7.27]

  第三十六條(安全性調查計劃的樹立)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為有效地進行安全性調查(下稱安全性調查)每年都要樹立實行,下列各號事項所包括的安全性調查計劃。〈2008.2.29 改正〉

  1.安全性調查的對象基本方向

  2.安全性調查的對象地域

  3.安全性調查的對象品目

  4.安全性調查的對象有害物等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安全性調查的對象地域等)(1)安全性調查的對象地域是水產品生產的場所,儲藏場所批發市場,售貨場,托銷,公開銷售場等。有危害物污染可能的場所,首先進行安全性調查。

  (2)安全性調查的對象是按生產階段,儲藏階段出貨前階段的特征定為下列各號。

  1.生產階段的調查是以未經儲藏出貨的水產品為對象

  2.儲藏階段的調查事情,以儲藏過程中的水產品中生產者儲藏的水產品為對象。

  3.出貨后出售前段的調查是以水產的批發市場,售貨場托銷場及公開出售場等出貨后,出售之前的水產為對象。

  (3)安全性調查方法是生產階段,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之前,收取樣品做調查。

  (4)市長郡守或區廳長依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號規定延期出貨的水產品,到期要出貨時,要重新做調查

  (5)第一項到第四項外的安全性調查的有關必要事項

  依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而公告〈2008.2.29 改正〉

  第三十八條(殘留許可標準超過事實的措施及處理方法)依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號的規定采取措施的時候,按下列各號一而要采取措施。〈2005.7.27, 2008.2.29 改正〉

  1.認定水產品中殘留的有害物,經時間分解,消失后該水產品,可食用時;有害物依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指定的許可標準,或延期出貨期為減少到依《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令的殘留許可標準以下為止。(限生產階段及儲藏階段的水產品)

  2.認定水產品中殘留的有害物,分解消失的時間過長而該水產品不能食用,但可用飼料工業原料等其它用途的使用時,轉換其它用途。

  3.依法第一號或第二號規定的方法,不能處理水產品時,廢棄。

  第六章補則

  第三十九條(獎金的支付)(1)依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褒獎金按下列各號區別支付,但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2005.7.27 改正〉

  1.向主管官廳或搜查機關舉報或告發違反原產地標志者

  2.協助檢舉原產地標志違反者

  3.檢舉原產地標志違反者

  (2)依第一項規定的獎金的細節,支付標準方法及程序等有關必要事項,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而公告。〈2008.2.29 改正〉

  第四十條(權力的委托)(1)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五十一條,下列各號的權力委任給國立水產科學院長(下稱"科學院長" )。〈2008.3.2,2008.2.29,2008.8.4 改正〉

  1.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調查,檢查

  2.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是否符合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調查,檢查(依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生產階段以執行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設施,有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登記的設施)

  3.依法第二十八條的生產,加工出貨,搬運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產加工設施的改善,保修命令(依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生產階段以執行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設施,有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登記的設施)

  4.依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安全性調查中,海域棲息的對貝類毒素調查。

  5.依法第四十六條的出入等(依法第一號,第二號及第四號的有關委任權力的出入等)

  6.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有關衛生管理事項的報告命令及接受(依法第二十三條二項的生產階段以執行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設施有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登記的設施)

  7.依法第五十條的聽聞(依第三號委任的有關權力的聽聞)

  8.依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號及同條第三項第三號的罰金及征收(依第五號及第六事情委任權力的有關罰金)

  (2)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五十一條,下列各號的權力,委任給質量檢查院長〈2005.7.27, 2008.1.25,2008.2.29,2008.8.4 改正〉

  1.依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水產品標準價格的再改正及廢棄。

  2.依法第六條規定的質量認證(水產傳統食品時,只限質量認證的審查)

  3.依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質量認證機關的指定,取消指定及停止業務等的處分。

  3的二,依法第八條二的水產品履歷追跡管理的登記。

  3的三,依法第八條三的親環境水產品認證。

  4.依法第九條規定的地理標志的登記。

  5.依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標準規格品,質量認證品履歷追跡管理品,親環境水產認證品及認證,登記的取消

  6.依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改正命令。

  6的二,依法第三條的處分及公布命令。

  7.依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材料的發給。

  8.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生產加工設施等的登記

  9.依法第二十六第第二項規定生產加工設施等的衛生管理標準及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準的適合與否的調查,檢查中,對生產階段,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之前的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要登記時,

  10.依法第二十八條的生產加工出貨搬運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產加工設施等的改善,保修命令(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生產階段,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前階段的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執行設施,依法等二十五條第一項的登記設施除外)及取消登記。

  11.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檢查。

  12.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的檢查機關的指定取消指定及停止業務等的處分。

  13.依法第三十二條的檢查證書的發給。

  14.依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的不適合判定的通知及水產品水產加工品的廢棄或禁止出售的要求。

  15.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再檢查。

  16.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檢查判定的取消。

  17.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疫。

  18.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派遣檢疫

  19.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檢疫證書的發給及不符合檢疫標準的事實通知。

  20.依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移植用水產品的廢棄或返還命令。

  21.依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再檢疫。

  22.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檢疫判定的取消。

  23.依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有關水產品的安全性調查(對海域棲息的貝類毒素的調查除外

  24.依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監定。

  25.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事情的標準規格品的規格質量認證品的質量認證標準,履歷追蹤管理品的登記標準,親環境水產品認證品的認證標準,地理標志品的登記標準的正確與否的確認。

  26.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號的原產地標志與否,標志事項及標志方法的適當性的確認。

  27.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號的規定的基因轉變水產品標志與否,標志事項及標志方法的適當性的確認。

  28.依法第四十六條的出入等(第三號的二,第三號的三,第九號第十二事情,第十五號,第十七號,第二十一號,第二十三號及第二十五號到第二十七號規定,只限受權的出入項)

  29.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有關衛生管理的事項報告命令及它的接受(依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生產階段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前段的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執行設施,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登記的設施除外)。

  30.依法第五十條規定聽聞(第三號,第五號,第十號,第十二號第十六號,及第二十二號的規定,只限委托事項有關的聽聞)

  31.依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一項的罰金的攤派和征收(第六號,第九號及第二十四號到二十九號的規定不定期,委托權力的罰金)

  (3)刪除〈2008.2.29 〉

  (4)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五十條規定,下列各號的權力委托給市、道知事〈2005.7.27, 2008.1.25,2008.2.29,2008.8.4 改正〉

  1.刪除〈2008.1.25〉

  2.依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執行事業者的選定及資源支援。2的,依法第二十四條的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指定海域及周邊海域的污染物排出行為,家畜飼養行為及動物用醫藥品的使用行為的限制及禁止。

  3.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是否適合的調查,檢查(只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前段的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執行設施的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登記設施)

  4.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指定海域的水產品生產的限制。

  5.依法第二十八第的生產加工出貨搬運的改正限制停止命令,生產加工設施的改善保修命令(依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只限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之產的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執行設施,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登記設施。)

  6.刪除〈2005.7.27〉

  7.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對安全性調查結果的措施,通報及必要的措施要求。

  8.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號的原產地標志與否標志事項及標志方法適當性的確認。8的二,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號的水產加工業的登記標準的適當性與否的確認及檢查。

  9.依法第四十六條的出入等(依第三號,第八號及第八號的規定受權委托的出入等)

  10.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衛生管理有關事項的報告命令及接受(只限依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儲藏階段及出貨后,出售之產危害要素重點管理標準的執行設施,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登記設施)

  11.依法第五十條的聽聞(只限依第五號受權委托的聽聞)

  12.依法第五十六條的罰金攤派和征收(只限第八號,第八號的二,第九號及第十號受權委托的罰金)

  (5)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法第五十一條下列各號的權力,委托給,市長郡守及區廳長。〈2005.7.27,2008.2.29,2008.8.4 改正〉

  1.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的水產品加工業登記(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號的規定,船上水產加工業中,受遠洋漁業許可的漁船,在船上以水產動植物為原料加工冷凍品或冷藏事業的登記除外,下同第二號)

  2.依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對水產加工業停止命令或取消登記。

  2的二,依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號的污染物的排出,家畜飼養行為及動物用醫藥品的使用與否的確認,調查委托權的聽聞,釜山廣域市區廳長除外

  (6)科學院長及質量檢查院長,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受權委托權的部分,可委托給所屬機關長,〈2008.3.2,2008.2.29,2008.8.4 改正〉

  第四十一條(依委托權的業務監督等)1。依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委托事項的市、道知事,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經市長,郡守或區廳長,區廳長經市、道知事,依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所定,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報告處理結果。〈2008.2.29 改正〉

  2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為有效地實行原產地標志制度,認定特別必要時,可不顧第四十條,進行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原產地的標志與否,標志事項及標志方法的適當等的調查確認,〈2005.7.27,2006.6.30, 2008.1.25,2008.2.29 改正〉

  (3)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依第二項的調查,確認結果原產地標準的有關法令違反事實的揭發時,要向質量檢查院長通報,〈2008.1.25,2008.2.29 改正〉

  (4)依第三項接到通報的質量檢查院長,采取措施后,其結果,要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報告或通知。〈2005.7.27,2006.6.30, 2008.1.25,2008.2.29 改正〉

  第四十二條(罰金的攤派)依法第五十六條罰金的攤派標準,同表六。

  [全文改正2008.8.4]

  附則〈第20950號2008.8.4〉

  此令公布之日起實行,但第十三條至第十六第及第二十九條二的改正規定于2008年9月29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三的規定于2009年3月29日起實行。

韓國水產品質量管理法施行令(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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