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
為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解決白酒生產行業中存在的原料驗收制度執行不嚴、產品出廠檢驗把關不嚴、標簽不規范等問題,現就做好我省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督企業落實白酒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根據《通知》要求,白酒生產企業要建立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簽署書面文件進行授權,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全省白酒生產企業要在2月底前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2014年3月10日前向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上報完成情況,同時將授權文件上報省局乳制品及飲品監管處備案。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列入白酒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行政許可審查要求。
二、全面檢查企業落實原料驗收制度情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落實和檢查依據為《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白酒生產企業購進每批次原料都要有相對應的合格證明文件、檢驗記錄和驗收記錄。外購原酒的企業要有對外購原酒的檢驗記錄和驗收記錄,驗收記錄應明確外購原酒的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每批次原酒的數量、等級、執行標準及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含塑化劑檢驗項目)。
三、嚴把白酒出廠檢驗關,確保不合格白酒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出廠檢驗,由于氰化物是標準新增加檢驗項目,我省企業基本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應監督企業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現場檢查時應要求企業出具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及食品檢驗機構的氰化物檢驗項目檢驗資質,確保白酒產品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四、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加強生產過程監管。不得在固態法白酒生產過程中使用食用酒精,不得在白酒生產過程中使用其他違法添加物質,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塑料管道、器具。要嚴格規范白酒標簽,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備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
五、開展白酒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專項檢查。要加強對白酒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的專項監督檢查,監督企業持續滿足生產許可條件,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各市局要對轄區內白酒生產企業進行一次普查和專項檢查,結合《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對企業原輔料采儲、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各環節全面檢查。
六、加強白酒經營行為監管,履行流通環節監管職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嚴格酒類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細化和完善相關流通許可制度,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酒類經營者,從嚴懲處銷售假酒等違法經營行為。督促酒類經營者依法建立進銷貨臺賬,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酒類產品合格證等文件,并做好相關記錄,酒類供貨商在批發時應出具包括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銷貨憑證。
請各市于2014年5月15日前將本市白酒質量安全監管情況報省局乳制品及飲品監管處,省局將適時對各地白酒監管工作開展檢查督導。
為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解決白酒生產行業中存在的原料驗收制度執行不嚴、產品出廠檢驗把關不嚴、標簽不規范等問題,現就做好我省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督企業落實白酒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根據《通知》要求,白酒生產企業要建立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簽署書面文件進行授權,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全省白酒生產企業要在2月底前建立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2014年3月10日前向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上報完成情況,同時將授權文件上報省局乳制品及飲品監管處備案。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列入白酒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行政許可審查要求。
二、全面檢查企業落實原料驗收制度情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落實和檢查依據為《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白酒生產企業購進每批次原料都要有相對應的合格證明文件、檢驗記錄和驗收記錄。外購原酒的企業要有對外購原酒的檢驗記錄和驗收記錄,驗收記錄應明確外購原酒的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每批次原酒的數量、等級、執行標準及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含塑化劑檢驗項目)。
三、嚴把白酒出廠檢驗關,確保不合格白酒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出廠檢驗,由于氰化物是標準新增加檢驗項目,我省企業基本不具備氰化物自檢能力的,應監督企業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現場檢查時應要求企業出具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及食品檢驗機構的氰化物檢驗項目檢驗資質,確保白酒產品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四、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加強生產過程監管。不得在固態法白酒生產過程中使用食用酒精,不得在白酒生產過程中使用其他違法添加物質,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塑料管道、器具。要嚴格規范白酒標簽,不準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備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
五、開展白酒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專項檢查。要加強對白酒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的專項監督檢查,監督企業持續滿足生產許可條件,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各市局要對轄區內白酒生產企業進行一次普查和專項檢查,結合《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對企業原輔料采儲、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各環節全面檢查。
六、加強白酒經營行為監管,履行流通環節監管職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嚴格酒類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細化和完善相關流通許可制度,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酒類經營者,從嚴懲處銷售假酒等違法經營行為。督促酒類經營者依法建立進銷貨臺賬,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酒類產品合格證等文件,并做好相關記錄,酒類供貨商在批發時應出具包括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銷貨憑證。
請各市于2014年5月15日前將本市白酒質量安全監管情況報省局乳制品及飲品監管處,省局將適時對各地白酒監管工作開展檢查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