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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智利蘋果、獼猴桃檢疫問題的通知(農檢疫發〔1994〕11號)

   2010-07-02 438
核心提示: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植物檢疫所:  鑒于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對水果生產的毀滅性危害及智利部分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植物檢疫所:

  鑒于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對水果生產的毀滅性危害及智利部分地區有該蟲發生的情況,而我國又無該蟲發生,過去禁止進口智利的水果。

  近年來,隨著中智兩國貿易的發展,智利多次向中國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檢疫部門在收集有關資料的基礎上,進行了有害生物危險性分析并實地考察后認為,智利第六、七、八、九區不屬地中海實蠅發生區,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這四區生產的蘋果和獼猴桃有條件地出口到中國,但其它地區的水果仍不能向我國出口。目前中智雙方檢疫部門已就有關的檢疫問題達成協議,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前,允許進口的僅限智利第六、七、八、九區生產的蘋果和獼猴桃,其它地區和其它水果仍不能進口。

  二、進口前,進口單位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從指定口岸入境。

  三、輸華的水果必須符合我國的檢疫規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和智利共和國農牧局關于植物檢疫合作補充備忘錄”(附件1)及其實施細則(附件2)的要求,進口單位應在貿易合同中訂明有關檢疫要求。

  四、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要嚴格檢疫和監督;憑總所同意進口的檢疫審批單接受報檢。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動植物檢疫總所。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和智利共和國農牧局關于植物檢疫合作補充備忘錄

  2.中國、智利植物檢疫合作補充備忘錄的實施細則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和智利共和國農牧局關于植物檢疫合作補充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動植物檢疫總所(下稱CAPQ)和智利共和國農業部農牧局(下稱SAG)就智利新鮮水果出口到中國的植物檢疫要求,經過商談,達成協議如下:

  一、考慮到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亞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植物檢疫合作備忘錄》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智利總統訪華時發表的《中國智利聯合公報》第十五條的內容,智利希望向中國出口某些種類新鮮水果,雙方同意對智利新鮮水果出口中國的植物檢疫合作,作為補充備忘錄。

  二、本補充備忘錄所指新鮮水果的種類,為蘋果和獼猴桃。

  三、上述新鮮水果將產自從未發生地中海實蠅和其他實蠅的地區,即第六區、第七區、第八區和第九區。

  上述新鮮水果并不得帶有蘋果蠹蛾等檢疫性有害生物。

  四、本補充備忘錄所指的新鮮水果將在原產地發運前或運輸過程中進行冷藏檢疫處理,蘋果在0℃以下處理十二天,獼猴桃在同樣溫度下處理十四天。處理依下列條件進行:

  (一)原產地冷處理 處理用冷庫需事先經中、智兩國農業部CAPQ和SAG批準,

  兩國農業部派檢疫官員負責監督冷處理過程。冷庫裝備有果內和空氣傳感器,并與一個自動測溫器連接。

  (二)運輸過程冷處理 船艙冷庫須經兩國農業部CAPQ和SAG事先批準和測量,裝滿貨后即行封閉。

  五、本補充備忘錄所指新鮮水果將由兩國農業部檢疫官員負責植物衛生檢疫,這一工作在原產地冷處理后和裝船進行運輸冷處理前進行。

  六、智利農業部將出具國際認可的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新鮮水果在產地已進行冷處理,或將在運輸過程中接受冷處理,必要的補充聲明及新鮮水果產地,檢疫證書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CAPQ派出檢疫官員核查。

  七、本補充備忘錄所指新鮮水果在其包裝箱上,將帶有經兩國農業部CAPQ和SAG同意的檢疫標志。

  八、本補充備忘錄實施細則,將通過兩國農業部CAPQ和SAG商議簽訂。

  九、為了對本備忘錄的實施以及對其他水果種類和出口地區進行分析評估,雙方同意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行會晤,日后將根據兩國各自的需要商定。

  本補充備忘錄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圣地亞哥簽訂。

  姚文國副所長      雷奧波爾多.桑切斯.格魯內特局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智利共和國農業部

  動植物檢疫總所            農牧局

  
              
        附件2:  中國、智利植物檢疫合作補充備忘錄的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下稱CAPQ)和智利共和國農牧局(下稱SAG)就智利水果出口到中國的植物檢疫要求,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智利圣地亞哥簽訂了關于植物檢疫合作補充備忘錄。根據上述補充備忘錄第八條的規定,CAPQ和SAG經過商議,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輸往中國的蘋果、獼猴桃鮮果必須產自指定果園(名稱……),并經指定包裝廠(名稱…)包裝。包裝廠必須有SAG認可的并符合出口生產資格的證書。

  第二條 在指定果園和包裝廠范圍內,及其外圍1平方公里范圍內,設置地中海實蠅監測點,每平方公里設置一個誘捕器。

  第三條 向中國出口水果的指定果園須在SAG的指導下進行有害生物的綜合防治。在上述監測點,如發現地中海實蠅,應立即停止有關果園的鮮果輸往中國,并及時通知CAPQ。

  第四條 輸華鮮果在原產地加工、包裝、貯藏和裝船中,須在SAG檢疫檢驗條件下進行。完成加工、包裝程序的水果,須單獨貯藏,在貯藏期或運輸過程中,須進行檢疫性冷處理(冷處理要求見補充備忘錄第四條)。

  第五條 輸華水果出口時,SAG須嚴格檢疫,保證不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整批鮮果必須換貨。

  第六條 輸華鮮果每個包裝箱上具有可識別水果產地的批號和包裝廠的標記(附后)。出口包裝箱上檢疫標志須經中智CAPQ和SAG認可(附后)。

  第七條 中國動植物檢疫部門在智利水果到達入境口岸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查驗有關證書和包裝箱檢疫標志,實施檢疫。

  如發現地中海實蠅,則采取退貨或銷毀,并立即通知SAG停止進口智利水果;

  如發現蘋果蠹蛾等中國進境檢疫性有害生物,則采取熏蒸等檢疫處理措施,并立即通知SAG查清原因,同時停止進口該批水果指定果園生產的水果;

  如發現其他危險性有害生物,須采取檢疫處理措施,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停止進口。

  第八條 智利輸華鮮果,指定入境口岸為廣州、上海、大連、天津、北京。

  本實施細則自簽字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滿前2個月內雙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終止要求,則其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

  本實施細則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智利共和國農業部

  動植物檢疫總所         農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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