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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禁止從發生禽流感等疫情國家進口相關產品(農業部 國家質檢總局第652號)

   2006-05-31 766
核心提示:  2006年5月18日,丹麥獸醫和食品局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丹麥南部凱特明納市附近的一家養禽場發生H5N1亞型高致

  2006年5月18日,丹麥獸醫和食品局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丹麥南部凱特明納市附近的一家養禽場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禽流感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丹麥輸入禽類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丹麥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消已經簽發的從丹麥進口禽類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5月18日后(含5月18日)啟運的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5月18日前啟運的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產品經禽流感病毒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丹麥的禽類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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