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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質監監字[2003]20號)

   2014-09-03 819
核心提示: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為了規范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的處理工作,加強監督后處理工作的管理,明確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為了規范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的處理工作,加強監督后處理工作的管理,明確責任和權利,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據《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和《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省局制定了《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的處理工作,加強監督后處理工作的管理,明確責任和權利,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據《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和《遼寧省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的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是指在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結果公布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檢查結果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后處理工作體現扶優治劣的原則,具體措施包括通報、整改、復查、處罰、收回及撤柜、產品質量分析會、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級監督抽查、省市級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的后處理工作及外省市移交的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本辦法所規定的國家級監督抽查及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
 
  省局組織的后處理工作采取直接處理和委托處理兩種方式。對委托承擔省局后處理工作的單位開具后處理委托書(格式見附件1)下達后處理工作任務。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辦法所規定的市級監督檢查的后處理工作,承擔省局委托的后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專職執法機構可以承擔同級局委托交辦的后處理工作;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配合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八條  根據國家、省、市監督檢查通報結果,對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省、市局要組織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并舉辦不合格企業的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第九條  承擔省局后處理工作的單位收到后處理委托書后,要及時通知企業進行整改,幫助企業分析不合格原因,督促企業限期改正,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驗收,監督企業對相關產品進行復查檢驗,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對于抽查外省企業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承擔后處理工作的單位,除對經銷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外,將移交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格式見附件2)。
 
  第十條  國家、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的復查檢驗工作由省局委托省級或省級以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的復查檢驗工作由市局委托市級以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省、市局對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出具后處理檢驗復查任務委托書(格式見附件3)。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十二條  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組織實施部門指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復查檢驗由承擔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十三條  應當進行復查而在規定期限內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市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通知被檢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對監督檢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局建議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格式見附件4)
 
  第十六條  對于監督檢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局或市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有關部門建議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格式見附件5)。
 
  第四章  企業整改
 
  第十七條  凡經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必須進行整改。因停產、轉產外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銷售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省局、市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省局、市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接受省局、市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但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二十條  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向后處理承辦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由省、市局委托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監督抽查通報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后處理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承辦單位將以下材料歸檔管理。
 
  (一)、抽樣通知書;
 
  (二)、不合格檢驗報告;
 
  (三)、后處理委托書;
 
  (四)、企業整改報告;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六)、復查檢驗報告;
 
  (七)、罰沒收據(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凡接受委托進行后處理工作的單位按照本辦法附件(6-11)如實匯總、填寫。并于接受委托任務起六個月內向委托部門上報附表材料。
 
  第二十三條  承擔后處理工作的單位,每年于12月20日上報后處理工作總結。
 
  第二十四條  省局對后處理罰沒款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市局定期對后處理工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
 
  第二十六條  對于后處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單位,省、市局應予以批評。對嚴重失職者,將不再委托其承擔后處理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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