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常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境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第二章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縣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人民政府設立安鄉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潘勇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副調研員金德貴、縣衛生局局長高榮華任副指揮長,縣衛生局、縣發改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勞動社保局、縣交通局、縣畜水局、縣商務局、縣質監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林業局、縣藥監局、縣廣電局、縣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衛生應急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副局長劉益民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
負責本縣范圍內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指揮,作出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縣衛生應急辦公室
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規定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區應對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傷病員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2.2.3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衛生局 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措施和建議;根據授權及時對外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縣發改局 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改善應急基礎設施條件,組織落實建設資金,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服務體系。
縣教育局 負責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配合衛生部門組織實施各級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 縣公安局 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
縣民政局 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負責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募捐、救助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縣財政局 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財政資金、捐贈資金的分配、撥付,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勞動社保局 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并監督相關部門(單位)做好待遇的落實工作。
縣交通局 協助衛生部門對乘坐汽車、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確保疫區公路、水路暢通,做好疫區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縣畜牧水產局 負責人畜共患動物疫病(包括陸生和水生動物)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縣商務局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縣質監局 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對涉及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物中毒事件調查、控制和處理工作,確保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
縣安監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職業危害控制工作。
縣環保局 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指導環境污染的防控與處置工作。
縣林業局 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采集及送檢;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劃定的控制區域內攜帶病毒病菌的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隔離工作;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縣藥監局 在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器械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縣廣電局 組織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信息發布,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跟蹤境外疫情,及時對外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
縣紅十字會 負責實施全體群眾性初級衛生救護知識培訓,并依法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發放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好緊急物資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控制以及省、市衛生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2.3 專家組
縣衛生應急辦公室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組,負責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中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擔衛生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4.1 縣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
2.4.2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樣本采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等。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等。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
(3)衛生監督機構主要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監督和執法檢查。
第三章 預防預警機制
3.1 監測
根據國家和省市安排,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縣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落實各項監測措施,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權限范圍內,及時、準確地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縣衛生行政部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衛生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3.3.2 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衛生行政部門要與毗鄰地區加強協作,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機構,一旦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上報、聯系和協調。懷疑發生人畜共患病時,應及時通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3.3.4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3.3.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鄉鎮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電話、傳真等進行報告的同時,應直接通過互聯網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報告信息后,應及時逐級審核信息,確保信息準確,并統計匯總、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章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
(2)發生腺鼠疫流行,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區縣(市)。
(3)霍亂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縣(市),或區縣(市)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霍亂疫情。
(4)一周內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區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腺鼠疫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其他市州。
(4)霍亂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縣(市),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個以上區縣(市)。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城區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臨近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波及臨近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我縣通車的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我縣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縣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4.2.2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等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支持,保證公共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向縣人民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2.3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2.4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響應和預案同時啟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對在學校或全國、全省、全市和全縣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4 應急響應措施
4.4.1 縣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2)根據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4)疫情控制措施:事發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 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質監等部門(單位)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4.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組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
(4)督導檢查: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縣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開展技術培訓: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
(6)開展健康教育: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4.4.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4.4.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按有關技術規定采集足量的標本,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技術培訓: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4.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驗。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5 應急響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區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應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6 善后工作
4.6.1 善后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人民政府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應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制定合理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4.6.2 總結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問題、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應急保障
5.1 技術保障
5.1.1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建立全縣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構;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5.1.2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分級負責、平戰結合、統籌兼顧、科學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在全縣范圍建立符合縣情、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按照《湖南省院前急救建設與管理規范》的標準和要求,本級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救援機構。
(2)傳染病救治機構:本縣要建立傳染病院(區),傳染病院(區)要設置重癥監護病房,配備相應的救治技術力量和設備,成立由呼吸科、傳染科和重癥監護室等科室的醫師組成的專家組,并配足醫務人員。各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5.1.3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加強衛生監督機構建設,規范執法監督行為,提高衛生執法監督隊伍素質,增強衛生執法監督能力。
5.1.4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1)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組建方式和種類: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需要,分別組建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絡等專業人員組成。
(2)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管理與培訓:縣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實行計算機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5.2 物資與經費保障
5.2.1 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發改、財政和商務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商務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會商發改、財政和商務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2.2 經費保障
縣人民政府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縣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序及時撥付;未在財政部門預算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的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部門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
縣人民政府要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6.1 宣傳和教育
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6.2 應急演練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6.3 獎勵與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4 監督檢查
縣衛生應急辦公室、縣衛生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第七章 附則
7.1 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突發事件。
重大傳染病疫情: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涉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指埃搏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衛生應急辦公室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