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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產品包裝物出現"極品"字樣問題的處理意見(工商廣字(2000)第307號)

   2015-07-20 977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發現一些企業在其產品的包裝物上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現對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發現一些企業在其產品的包裝物上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現對此類問題提出規范意見如下:
 
  商品包裝中使用"極品酒"、"極品香煙"等字樣,與"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語言,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凡含有以上內容的產品包裝,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請各地接此意見后,迅速通知本轄區有關企業嚴格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標簽: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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