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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管理試行辦法

   2010-04-21 25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是國家授權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  第二條 檢測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是國家授權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

  第二條 檢測中心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環境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應達到《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的要求。

  第三條 檢測中心在現有的專職檢驗機構或科研單位中,根據條件擇優確定。

  第四條 檢測中心設在科研單位的,其檢測機構要分設,檢測工作要相對獨立,并配備專職檢測人員。

  第五條 檢測中心的規劃和組建工作,在國家經委領導下,由國家標準局會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檢測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指定的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檢驗、優質產品的檢驗鑒定;

  (2)受有關部門的委托,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產品的質量、重要新產品投產的鑒定、產品質量的認證進行檢驗;

  (3)進行產品質量的分等分級鑒定和檢驗;

  (4)負責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5)研究開發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對地方同類產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6)承擔或參與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和有關標準的試驗驗證工作。

  第七條 檢測中心要按時完成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項任務,檢測工作必須認真負責,檢測報告的數據要準確可靠,判斷結論要科學合理。

  第八條 檢測中心的檢測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要嚴格保密,未經國家標準局批準,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九條 檢測中心的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檢單位任何形式的禮品、紀念品、吃請和饋贈。

  檢測中心的工作人員,為了完成監督檢驗任務,必要時可利用受檢單位的儀器設備。

  第十條 檢測中心有權向產品生產企業的有關上級部門反映被檢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上存在的問題或處理建議。

  第三章 審查認可

  第十一條 凡具備《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和地方標準局初審同意,都可向審查機關提出審查認可的申請。

  第十二條 檢測中心的審查機關是國家標準局。

  檢測中心的認可機關是國家經委。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局在接到申請書后,會同國家計量局、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按《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審查認可細則》的規定,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報告,送國家經委認可。

  第十四條 國家經委對審查報告進行審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可證書》和印章,并予通告。

  未經批準的其它產品質量檢測機構,不得冠以“中國”、“全國”或“國家”等容易與國家級檢測中心相混淆的名稱。

  第十五條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認可證書》有效期為4年。期滿前3個月進行復審,復審合格者換發認可證書。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條 被認可的檢測中心,原隸屬關系不變,其質量監督檢測業務受國家標準局指導。

  第十七條 被檢單位或其他單位對檢測中心的檢測結果有爭議時,由國家標準局負責裁決。

  第十八條 檢測中心的組織機構、技術骨干,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九條 檢測中心每半年向國家標準局、檢測中心的上級主管機關和行業歸口部門報告一次工作,重要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標準局對檢測中心的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檢測中心是非營利性的技術服務事業單位,其事業費用,由檢測中心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 檢測中心執行監督抽查任務時,不準向被檢單位收費,其費用由下達監督抽查任務的部門撥給。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要加強對檢測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技術水平、工作成績等,考核結果應作為獎懲和晉升的依據。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對管理水平高,團結協作好,按時完成任務,成績突出的,授予部門或全國先進集體稱號,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可評選為先進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管理混亂,制度不能貫徹執行,工作質量差,并造成后果的檢測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頓,直至吊銷認可證書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誤、泄密,或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的檢測中心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或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標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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