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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金華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2013-04-19 638
核心提示:  《金華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金華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2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徐加愛

  2012年8月3日

金華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廢棄食用油脂(俗稱泔水油、地溝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當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科學合理。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應當遵循“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的原則。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具體辦法由市行政執法局會同市財政、發改(物價)等部門另行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通過倡導凈菜上市、文明用餐和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的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委托環衛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市城管辦負責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監督、協調工作。

  市行政執法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對市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行為實施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農業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食品安全及食用油脂的使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行為。

  婺城區、金東區政府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宣傳工作,鼓勵、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倡導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市發改、財政、建設、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并向中標單位頒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

  第十條 中標單位在市區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應當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協議,并辦理餐廚廢棄物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它固體生活垃圾混合;

  (二)必須使用由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統一提供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配套建設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四)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日至少收運一次餐廚廢棄物,及時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

  (二)配備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市行政執法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項目招標、審批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其工藝路線和設備設施須經法定程序審批,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處置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

  (四)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依法報市行政執法、建設、質量技監等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市行政執法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直接飼養畜禽;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市建設、農業、環保、工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采取法定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由各相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

  第十七條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市建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四)廢棄食用油脂的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的違法情況;

  (六)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行政執法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后,市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條 市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市建設、環保等部門制定市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行政執法、農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地溝油)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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