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體系》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25日
甘肅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體系
為進一步明確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管理相對人的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政發〔2005〕90號)等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確事權”的原則,特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責任體系。
一、各級政府職責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第一責任人。
(一)加強對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領導。負責提出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研究并協調解決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落實地方防控經費,建立穩定的財政支持保障機制。
(二)強化動物防疫責任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強化政府領導、部門分工協作的責任體系。
(三)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完善獸醫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技術支撐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鄉鎮獸醫站建設,健全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完善基層動物防疫網絡。
(四)處置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級別,負責發布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五)做好強制免疫工作。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二、各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是同級政府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的指揮、協調機構,負責貫徹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轄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
(一)農牧部門:負責起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相關法規規章,擬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控制計劃,制定實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相關技術規范。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
(二)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授權發布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普及動物防疫知識。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
(四)財政部門:負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檢疫、控制、撲滅、人員防護經費及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并逐年增加;保障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對動物防疫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五)衛生部門:負責協同農牧部門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職業人群的公共衛生知識宣傳;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開展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疫情監測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疫區治安、交通管制,協助做好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撲殺和疫區封鎖工作。
(七)商務部門:負責定點屠宰行業管理,不斷完善定點屠宰企業防疫條件。協助農牧部門落實同步檢疫等監管措施。
(八)工商部門:負責對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防止病死、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流入市場,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九)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加強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管。
(十)交通運輸和鐵路部門:負責優先安排緊急調用防疫物資的運輸,積極配合做好動物及其產品運輸環節檢疫監督工作。
(十一)農墾系統:負責依法做好本系統動物防疫工作。
(十二)軍隊和武警部隊:負責做好自用動物防疫工作,同時加強軍地之間協調配合與相互支持。
三、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1. 負責管理全省動物防疫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起草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相關法規及規章,擬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控制計劃,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相關技術規范。
3. 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強制免疫計劃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指導各地開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價、免疫效果監測等工作,督促各地強化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
4. 負責組建省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和防疫技術專家咨詢機構,組織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演練,儲備和管理省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
5. 負責相關部門協調和信息通報等日常工作。
6.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督促指導市縣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根據疫情的嚴重程度和級別制定疫情處置工作方案,提出啟動、停止實施疫情應急控制措施的建議。
7. 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市州、縣市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1. 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有關法規和技術規范。承擔區域內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做好縣市區、鄉鎮防疫人員及村級防疫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
3. 組織實施本轄區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承擔免疫效果監測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告疫情。
4.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負責對轄區內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動物飼養場所以及從事動物及其產品經營、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經營、獸醫技術服務等管理相對人的動物防疫監管,推行防疫承諾制,督促落實生產經營等管理相對人的動物防疫主體責任。
5. 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6. 組建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演練,儲備和管理本轄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
7.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
8. 負責制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置方案,組織開展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和疫情隱患排查工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相關部門對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污染物進行撲殺、銷毀,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等工作。
9. 負責組織對疫情處置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10. 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職責
(一)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1. 負責全省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等相關技術工作。
2. 組織實施全省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負責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預警工作,及時開展動物疫情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
3. 負責制定和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指導規范全省免疫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預防的技術指導和科普宣傳,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對規模養殖場(戶)開展疫病預防控制的科普宣傳和法規告知。
4. 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及時規范報告動物疫情,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指導市縣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5. 負責指導市縣落實規模養殖防疫承諾制,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履行防疫監管責任。
6. 發生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疑似疫情的現場診斷和實驗室診斷,并按有關規定送樣到指定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7. 重大動物疫情確診后,負責指導市縣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疫源分析和追蹤調查,提出疫源調查報告及預防控制措施;指導市縣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并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指導受威脅區和相關區域開展易感動物強化免疫工作;組織開展受威脅區和風險區緊急疫情排查和監測工作,全面掌握疫情動態,提出并落實處置措施。
8. 在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期間,按照省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組成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工作組赴疫區駐守,現場指導市縣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工作,直至疫區解除封鎖。
9. 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結束后,負責對疫區解除封鎖驗收的技術支持工作。
10. 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職責。
1. 負責全省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2. 負責指導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對全省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貯藏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監督落實動物標識制度。
3. 負責指導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強對轄區內從事動物及其產品經營、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經營、獸醫技術服務等管理相對人的監管,推行動物運輸經營防疫承諾制。負責動物及其產品調運工作的安全風險評估,指導規范全省養殖檔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精液、胚胎、種蛋等進行審批。
4. 負責對市縣和基層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宣傳告知工作,指導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工作。
5. 負責糾正和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動物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動物衛生行政處罰和處理。
6.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指導市縣在疫區周邊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檢疫,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7. 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指導市縣對疫點、疫區內易感動物、死亡動物及有關物品進行撲殺、銷毀及無害化處理。監督市縣核實和登記撲殺動物的數量。
8. 指導市縣對疫點、疫區的圈舍、場地、污染物等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參與疫情處置的相關人員以及車輛、用具進行消毒。
9. 指導基層根據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對關閉疫點及周邊規定范圍內的所有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提出建議,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10. 監督指導有關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履行檢疫消毒、查證驗物和隔離觀察等職責,防止疫情傳入和傳出。
11. 在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期間,按照省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組成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工作組赴疫區駐守,現場指導市縣按照技術規范開展工作,直至疫區解除封鎖。
12. 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結束后,負責對疫區解除封鎖驗收的相關工作。
13. 完成本級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市州、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1. 負責本轄區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等相關技術工作。
2. 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密切跟蹤疫情動態,承擔信息收集、分析和預警工作。
3. 具體負責本轄區強制免疫和動物疫病監測工作。承擔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評價、免疫效果監測等工作,確保轄區內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免疫密度和抗體合格率達到農業部和省定有關標準。
4. 根據“分片包干、責任到人”的原則,對規模養殖場所推行防疫責任制和承諾制,加強防疫監管。指導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動物防疫條件、管理制度和防疫規程,建立完備規范的免疫檔案。
5. 負責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預防的技術指導和科普宣傳,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對規模養殖場(戶)開展疫病預防控制的科普宣傳和法規告知。
6. 負責縣市區獸醫實驗室管理,使其具備與職能相符的實驗能力,并通過農業部認證。
7. 發生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具體負責采集病料并按規定送檢,承擔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及時逐級報告動物疫情。
8. 重大動物疫情確診后,協助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負責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疫源分析和追蹤調查,提出疫源調查報告及預防控制措施;負責對受威脅區和相關區域開展易感動物強化免疫工作;具體負責疫情排查和監測工作,全面掌握疫情動態。
9. 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市州、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職責。
1. 負責本轄區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2. 負責依法對本轄區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對轄區內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經營、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落實動物標識制度。
3. 負責本轄區內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以及病死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出證率達到100%、檢出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負責動物及其產品調運工作的安全風險評估,監督指導養殖檔案管理。
4. 負責對轄區內從事動物及其產品經營、獸藥飼料等投入品經營、獸醫技術服務等管理相對人的監管工作,推行防疫承諾制。負責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開展執法監督培訓工作。
5. 負責糾正和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動物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動物衛生行政處罰和處理。
6.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負責在疫區周邊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檢疫,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負責對疫點、疫區內的易感動物、死亡動物及有關物品進行撲殺、銷毀和無害化處理。落實撲殺、銷毀工作的生物安全措施,包括掩埋場地的選址、死亡動物全封閉包裹、撲殺動物的運輸及焚燒、深埋等。
7. 具體負責對疫點、疫區的圈舍、場地、污染物等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包括對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所有與動物接觸過的物品、交通工具、挖掘填埋用具、圈舍、場地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參與疫情現場處置的相關人員以及車輛用具做好消毒工作。核實和登記撲殺動物的數量。
8. 根據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建議有關部門及時關閉疫點及周邊規定范圍內的所有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9. 完成本級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鄉鎮畜牧獸醫站(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和村級防疫員職責
(一)鄉鎮畜牧獸醫站(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職責。
1.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負責轄區內動物飼養環節的動物防疫工作,指導畜禽養殖場(戶)規范使用獸藥飼料,落實免疫、消毒、隔離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檔案、防疫記錄,執行畜禽標識等制度。
2. 按照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承擔采血、病料采集等采樣工作。
3. 協助縣級動物衛生監督部門開展動物產地檢疫及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4. 負責對村級動物防疫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
5. 負責轄區內動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時上報動物疫情,配合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病料采集、疫病溯源等工作。
6.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處置工作。
7. 完成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村級防疫員職責。
1. 按照免疫操作規程,負責實施防疫責任區內的動物強制免疫注射。
2. 負責加施動物標識,建立防疫責任區內動物免疫檔案。
3. 負責對責任區內飼養的動物數量、種類、進出欄時間、疫病發生、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進行記錄和備案。
4. 負責防疫責任區內動物疫情觀察和報告工作。
5. 協助完成環境衛生消毒、產地檢疫、動物飼養場(戶)監管、監測采樣、疫情調查和撲滅等任務。
六、動物飼養經營等管理相對人職責
(一)動物飼養場所管理相對人職責。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動物飼養場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動物防疫工作負首要責任,并承擔以下具體責任義務。
1.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其動物飼養場所應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 按照規定的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加施畜禽標識,確保飼養的動物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密度和抗體合格率達到農業部和省定有關標準。
3. 屠宰、出售動物及動物產品前,應當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4. 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免疫檔案和各項養殖檔案,自覺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5. 與當地動物防疫部門簽訂動物防疫承諾書,并嚴格按照承諾事項主動接受動物防疫部門監督管理,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6. 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獸藥、飼料添加劑和可能產生疫病風險的投入品。
7. 發生動物疫情時,應及時按規定上報,并服從動物防疫部門的指導和檢查,積極協助追溯疫源,配合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二)動物經營等管理相對人職責。
從事動物及其產品收購、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的經營者,以及從事飼料等投入品經營的管理相對人,對動物防疫工作負直接責任,并承擔以下具體責任義務。
1.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場所應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2. 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定期消毒、隔離觀察等動物疫病預防義務。
3. 不收購、不販運、不屠宰、不銷售不符合國家動物衛生規定的動物及其產品,不從事可能帶來疫病傳播風險的投入品經營活動。
4. 與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簽訂防疫承諾書,并嚴格按照承諾事項接受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監督管理,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5. 發現動物疫情時,及時按規定上報,并服從動物防疫部門的指導和檢查,積極協助追溯疫源,配合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三)動物診療機構等管理相對人職責。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獸藥經營活動及獸醫技術服務的管理相對人對動物診療、獸藥經營等活動中的動物疫病防控負有直接責任,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1. 動物診療機構及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獸藥經營人員等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2. 動物診療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等要按照技術操作規范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診療輔助活動。
3. 動物診療機構及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從事獸藥經營的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獸藥管理的規定使用獸藥,并詳細記錄獸藥使用情況,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不得濫用抗生素。
4. 動物診療機構及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及獸藥經營人員等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報,并采取隔離、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未經法定部門確認,不得散布有關動物疫情信息。
5. 動物診療機構及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及獸藥經營人員等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報,并采取隔離、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動物疫情傳播。
6.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執業獸醫及鄉村獸醫等應當參加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組織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