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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2019-04-24 585
核心提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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