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泉州市直播電商合規指引及泉州市直播電商負面清單的通知 (泉市監〔2025〕53號)

   2025-04-01 807
核心提示:為落實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要求,督促和引導直播電商各方參與主體合規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直播電商行業有序競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市局有關科室(直屬單位):

為落實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要求,督促和引導直播電商各方參與主體合規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直播電商行業有序競爭、創新發展,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泉州市直播電商合規指引》及《泉州市直播電商負面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宣傳和貫徹實施。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州市直播電商合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要求,督促和引導直播電商各方參與主體合規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直播電商行業有序競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泉州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直播電商是指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活動。

本指引所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是指為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本指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通過直播電商平臺或自建網站等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指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門機構。

本指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直接向社會公眾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人員。

本指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直播電商平臺入駐商家,即通過直播電商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平臺內經營者”定義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堅持正確導向、誠實信用、信息真實、公平競爭原則,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合規要求

第四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在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示上述信息。

第五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入駐登記核驗義務,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及申請開通商品或服務推廣功能的直播間運營者提供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真實身份動態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直播營銷人員身份,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報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對與真實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網絡直播發布的,不得為其提供直播發布服務。

第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明確開通和關閉商品或者服務分享功能、商品服務質量、商業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并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七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直播營銷信息檢查監控制度,運用技術手段開展信息發布審核和實時巡查,發現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保存下列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等經營主體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對商品或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四)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九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直播電商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列明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絡交易、禁止商業推銷宣傳以及不適宜以直播形式營銷的商品和服務類別。應當督促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在開展直播電商經營活動前對營銷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查驗。

第十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對直播內容進行宣傳、推廣,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承擔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對直播電商營銷過程中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第十一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直播電商各相關權利人知識產權。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明、品牌特許經營證明、品牌銷售授權證明等文件。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依法向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部門報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違法違規的直播電商營銷高風險行為采取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暫停直播等措施。

第十三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對利用人工智能、數字視覺、虛擬現實、語音合成等技術展示的虛擬形象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第十五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建立數據安全保護制度,并采用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手段,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一)平臺應當加強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跳轉服務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風險;應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臺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

(二)平臺應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相關機制,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披露、安全處置等應符合法律規定;

(三)平臺應以顯著位置提示消費者交易信息保密原則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信息獲取渠道、保密方式、信息使用目的、信息使用范圍等。

第十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及技術等手段對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設置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具有競爭優勢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第十七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建立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和消費爭議解決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及時處理公眾對于違法違規信息內容和營銷行為的投訴舉報,積極協助消費者提供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及相關交易證據,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信用管理體系,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對違法違規的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信用懲戒,強化合規守信意識。信用評價機制應當以適當方式公示。

第十九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建立完善行為管控機制,引導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和直播營銷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提供有關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和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并為依法調查、執法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第三章 直播電商從業人員合規要求

第二十一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社會責任,規范從業行為。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形象及內容,參照本合規要求。

第二十二條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按照平臺規則和合作協議,依法對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進行規范建設、內容審核以及違規處置。建立直播營銷人員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監控,避免直播營銷人員在直播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一)直播間運營者應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跳轉所對應的平臺內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直播間運營者開展直播電商經營活動前,應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商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信用情況等信息進行核驗,并留存相關記錄備查。

(三)直播間運營者應建立直播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控制和合規管理機制,強化對直播選品、直播賣點等環節的審核把關。

(四)直播間運營者應加強直播間管理,依法合規設置賬號、頭像、簡介和直播間標題、封面、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點環節,不得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依法納稅等義務。

(一)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經營主體資質,與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簽訂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依法合規提供直播營銷人員經紀服務。

(二)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應簽約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直播營銷人員,加強對直播營銷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直播營銷人員激勵、管理、考核制度,提升直播營銷人員合規經營意識。應對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內容進行事前規范、事中審核、違規行為事后及時處置。

第二十四條 直播營銷人員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應當規范自身行為,履行與商家的約定,依法向公眾推銷商品或服務。

(一)直播營銷人員應自覺加強學習,具備從事直播營銷工作所必需的技能,掌握需遵守的法律法規,自覺樹立合規意識。直播營銷人員應履行與平臺內經營者的約定,依法向公眾推銷商品或服務。

(二)直播營銷人員應保持良好的聲屏形象,著裝、服飾、語言、肢體動作及畫面應文明得體,引導消費者文明互動、合理消費,不應在直播電商營銷過程中出現《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第十四條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三)直播營銷人員應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直播營銷人員應遵守網絡實名制注冊賬號有關規定,配合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自覺進行實名注冊并規范使用賬號名稱。若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應及時更新并向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報備。直播營銷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注冊賬號轉讓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四)直播營銷人員向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等提供的直播營銷數據應當客觀、真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不得采取虛假購買和事后退貨等形式騙取傭金。

第二十五條 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平臺規則和合作協議,依法履行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

(一)平臺內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并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等信息。

(二)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通過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銷售商品應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所銷售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完整。應確保銷售商品符合產品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確保食品安全。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銷售的食品有保鮮、保溫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應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委托具有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第二十六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全面、真實、準確披露商品或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信息進行必要、清晰的提示。

第二十七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不得銷售或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和失效、變質的商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三)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和廠址的商品;

(四)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

(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八)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

(九)處方藥、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

(十)煙草制品(含電子煙);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務。

第二十八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銷商品應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應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履行下列提醒告知義務:

(一)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二)直接購自境外的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以便準確選購。

(三)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第二十九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社會公眾;采用虛構交易、虛假評論、虛構預訂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

(二)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域名、網絡名稱、頁面設計、圖標等;

(三)采用財務或其他手段,賄賂直播電商平臺工作人員、對交易有影響的單位或個人,以謀取流量、交易量等方面的競爭優勢;

(四)利用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消費者選擇,對其他經營者實施流量劫持、惡意不兼容、未經許可在他人直播商品或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自己的產品、服務等行為,干擾、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產品或服務;

(五)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或服務做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責任和義務。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嚴格審核把關,符合下列要求:

(一)發布食品、化妝品、生活美容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和服務與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療服務相混淆的用語;

(二)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三)發布酒類廣告,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

(四)發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教育機構、受益者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五)發布金融、類金融、招商投資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及責任承擔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等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六)發布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七)發布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植養殖等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對經濟效益作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科研單位、用戶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八)發布網絡餐飲外賣廣告,不得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信息;

(九)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服務,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第三十二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審查商品及服務價格,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公開標示銷售商品的品名、價格、計價單位,以及提供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在商品或服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

(二)虛標劃線價等價格基準的價格欺詐行為;

(三)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第三十三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開展直播促銷活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期限的,應如實標明促銷條件或期限等不利于消費者的限制條件;

(二)促銷活動有數量要求的,應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后,應及時明示;

(三)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應一致;

(四)以抽獎、附贈、積分換購等方式進行促銷的,應當如實明示有獎銷售詳細信息、贈品信息或換購的條件,獎品、贈品、換購商品均應符合質量要求,不得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五)經營者采用價格比較方式(如“打折”“特價”等)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確標示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較價格和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構“全網最低價”“歷史最低價”作為直播賣點;

(六)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促銷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的基礎。

第三十四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安全權、自主選擇權等基本權利,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鼓勵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積極參與行業自律,共同推進直播電商經營活動社會共治。

第三十六條 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直播電商經營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僅作出一般性指導,供直播電商各方參與主體參考,不具備行政強制力,不作為執法依據和監管職責劃分依據。本指引由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泉州市直播電商負面清單

一、規范類負面清單

(一)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

1.未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未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信息。

2.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履行入駐登記核驗義務;未對直播營銷人員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及建立身份動態核驗機制。

3.未建立健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并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信息或相應鏈接標識。

4.未建立直播營銷信息檢查監控制度,未開展信息發布審核和實時巡查。

5.未依法保存直播視頻、經營主體信息、交易信息、平臺協議和交易規則等信息或未按要求時限保存相關信息。

6.未制定直播電商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未督促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在開展直播電商經營活動前對營銷的商品進行查驗。

7.未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舉報機制,未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期限。

8.未對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

(二)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和平臺內經營者

1.損害國家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遵循社會公序良俗,妨害社會公共秩序。

2.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他人及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場所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

3.未年滿十六周歲或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未經過監護人同意。

4.未對直播間的重點環節設置進行管理,導致直播運營者的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直播間的標題、封面、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直播營銷人員著裝、形象等方面含有違法、不良或誤導用戶的信息。

5.未對商品或服務供應商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信用情況等信息進行核驗、記錄。

6.不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7.在使用其他人肖像作為虛擬形象從事直播電商經營活動的,未征得肖像權人同意。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8.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事先進行廣告發布審查的商品和服務,不適宜以直播電商形式營銷。

二、違法類負面清單

(一)禁止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銷售或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務:

1.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和失效、變質的商品;

2.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3.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

4.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

5.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

6.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7.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

9.處方藥、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

10.煙草制品(含電子煙);

1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使用或發布以下不當信息:

1.含不良導向、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違反公序良俗的營銷內容;

2.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隱瞞或者誤導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將附贈商品與銷售商品混合計數誤導消費者,隱瞞或者不全面告知優惠券使用限定條件;

4.通過比較、對比方式對其他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貶低;

5.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6.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傳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7.化妝品廣告、美容廣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普通化妝品宣稱特殊化妝品相關功效;

8.通過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等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

9.通過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等方式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

10.其他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營銷內容。

(三)禁止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營銷行為

1.禁止直播電商平臺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及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明知或應知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進行推廣引流服務,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行為。

2.禁止利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從事虛假宣傳、虛構交易或評價、刷單炒信、流量數據造假、銷售混淆仿冒商品、商業詆毀、違法有獎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3.禁止利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專有權利等行為。

4.禁止在直播電商經營活動中不明碼標價,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等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

5.禁止違反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的規定。

6.禁止售后服務保障不力,對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合法合理訴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7.采取其他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地區: 福建 泉州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