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化學品安全評價實驗室體系,滿足歐盟REACH法規等國外法律法規關于化學品安全性的要求,國家認監委擬組織開展良好實驗室操作規范(英文簡稱GLP,符合GLP要求的實驗室稱為GLP實驗室,以下同)的實驗室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
根據歐盟REACH法規的規定,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化學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憑GLP實驗室出具的安全性評價數據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我國化學品對歐貿易量巨大,REACH法規的實施對我國的化學品貿易有很大的影響,目前國內還沒有獲得有關國際組織認可的GLP實驗室,相關的產品安全性評價工作只能依靠國外的GLP實驗室,企業承擔較高的成本。
為服務于我國的出口貿易,使我國的產品在國內就能獲得GLP實驗室的檢測服務,按照國際通行原則建立我國統一的GLP實驗室評價體系,組織開展GLP實驗室評價試點工作十分緊迫。同時,GLP實驗室評價試點工作也是推動我國加入OECD/GLP數據互認協議的重要步驟,對實現我國GLP實驗室檢測數據獲得OECD等國際組織的承認具有重要意義。
二、 管理體制
國家認監委總體負責和綜合協調我國的GLP實驗室評價工作。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和有關部門承擔GLP實驗室的技術評價工作。
三、 評價原則
GLP實驗室的評價,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有利于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評價、認定的原則。
四、 評價對象
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或為經濟或者貿易關系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化學品安全評價實驗室,應當經過GLP實驗室評價。
其他從事安全性評價的實驗室,鼓勵開展GLP實驗室評價。
五、 評價依據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際有關準則,組織起草GLP實驗室規范及評價程序并頒布實施。GLP實驗室規范及評價程序另行公布。
六、 申請條件
申請GLP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評價的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驗室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實驗室具有與其從事安全評價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實驗室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安全評價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符合GLP實驗室的相關建設規范。
(4)實驗室應當具備正確進行安全評價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設備設施、生物培育場所、隔離手段等。
(5)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頒布的GLP實驗室規范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安全評價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有效實施。
七、 評價程序
(1)實驗室向國家認監委提出GLP實驗室評價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六條要求的有關證明文件;
(2)認監委根據行政審批程序審查申請人的材料并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3)符合受理條件的,認監委組織開展對申請人進行現場考核評價;
(4)評價合格的,認監委頒發GLP實驗室評價合格證書并將評價結果對社會進行公布。
八、 其他事項
(1)GLP實驗室評價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2)獲得GLP實驗室評價合格證書的實驗室應同時遵循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