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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5〕2號)

   2025-05-06 551
核心提示:為了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提升經營主體登記便利度,促進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和社會治理環境,最大程度尊重經營主體登記注冊自主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制定本辦法。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已經2025年市市場監管委第3次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提升經營主體登記便利度,促進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和社會治理環境,最大程度尊重經營主體登記注冊自主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的經營主體,其設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確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營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登記確認制是指應當進行經營主體登記的申請人,依據本辦法,申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依職權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一種登記制度。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主體的登記確認制度實施、申請材料規范制定和全市統一的網上登記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和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工作。

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登記確認制度的實施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對各類經營主體登記申請的登記確認、營業執照發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經登記確認的各類經營主體電子化申請材料的自主查詢服務。

第五條  實施經營主體登記確認制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主體自治、自主申報的原則。

申請人自主選擇適用登記確認制的,登記機關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對經營主體登記申請實施確認,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

第六條  申請經營主體登記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以及有關負面清單、產業目錄等明確禁止經營或開展的活動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確認登記,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申請經營主體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

第八條  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應當自主申報,承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九條  經營主體的登記信息包括名稱、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主體類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不同經營主體類型,上述登記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

第二章  材料規范

第十條  申請經營主體登記,申請人應當根據經營主體的類型和有關登記規范的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信息完整準確的以下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涉及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提交章程或者合伙協議或者修訂情況;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應當報經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四)登記涉及的其他申請材料。

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信息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持有紙質版營業執照的,應當繳回紙質版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作廢。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可以使用申請材料格式文本,也可以自行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文件。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規定可以免予提交的材料,登記機關應當公示。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或核驗的相關信息或文件,登記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十三條  通過網上登記系統辦理登記的經營主體,其登記申請的電子材料以及各類登記確認通知書可以通過企業專屬服務空間自行查詢、下載或打印;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后的申請材料作為登記檔案,其查詢、下載或打印以及調閱、使用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主體登記,應當按照實名登記有關要求,配合登記機關對與經營主體登記相關的自然人,通過實名認證系統完成實名驗證。已登記的經營主體,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完成實名驗證。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但是,有關規定要求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履行的程序和事項除外。

委托辦理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委托人對真實意思表示予以確認、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通過網上登記系統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登記規范的要求,根據登記申報指引,進行網上信息填報、信息材料確認,完成電子簽名后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無法通過網上登記系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到登記現場,向登記機關提交已經完成簽名或蓋章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主體,應當由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經登記確認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登記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設立的經營主體,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的,變更前后的登記信息同時公示。

第十九條  推進經營主體備案事項改為自主公示。經營主體應當在設立時或者下列事項變動之日起30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對自行公示信息的合法、準確、完整性負責:

(一)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五)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六)經營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書送達接受人。

第二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和本市相關規定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或者經營主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的,經營主體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經營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以外有多個符合規定的實際經營場所,應當自行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多址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設立的經營主體,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滿足規定的注銷條件,自主決定主體注銷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一經確認注銷登記,不得再以該經營主體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組成員、清算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發布債權人公告。

第二十二條  通過網上登記系統申請辦理的,申請人應當對電子格式申請材料的內容認真閱讀,確認申報的信息或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信息完整準確的,有權簽字人應當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形式進行電子簽名。

現場申請辦理的,有權簽字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進行確認,并進行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經營主體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予以確認并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理經營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實施登記確認的日期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設立、變更登記的,登記日期記載于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申請經營主體登記,經登記確認后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申請注銷登記的除外。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自行通過移動終端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也可以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

已經領取的紙質版營業執照丟失、損毀的,應當自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聲明作廢;需要補領的,應當按規定補領。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依據本辦法實施登記確認的經營主體,涉及撤銷等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登記確認制度實施以前登記的經營主體,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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