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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許可

   2011-11-09 334
核心提示:  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⒃O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

  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三、許可條件

  申請特種檢驗檢測資格核準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取得法人資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除外),且從事

  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具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法人資格;

  (二) 有與檢驗檢測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

  是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檢驗師(或者工程師)以上持證資格;

  (三)有與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能認真執行;

  (六)能夠保證檢驗檢測質量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的條件及其允許從事的項目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等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總局(其中氣瓶檢驗站的受理、審批,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五、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使用單位的檢驗檢測機構除外);

  2.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鑒定評審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經批準受理的申請資料,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

  具體程序見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六、許可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并將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返回申請單位。

  (二)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接到鑒定評審約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并在完成鑒定評審工作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三) 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批準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許可增項

  獲證機構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八、復查換證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機構因機構名稱、地址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證的,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

  (二)獲證機構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機構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收費

  依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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