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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中文和韓語版)

   2014-08-19 688
核心提示:  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  [施行 2008.12.31] [總統令 第21214號, 2008.12.31, 他法修訂]  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02-

   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

  [施行 2008.12.31] [總統令 第21214號, 2008.12.31, 他法修訂]

  保健福祉家族部 (食品政策科)02-2023-7783

  第一條(目的)本令旨在對「保健功能食品法」所列事項及其施行所需事項加以規定。<修訂 2007.1.18>

  第二條(營業的種類)「保健功能食品法」(以下稱"法")根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營業的細分種類和其范圍同下列各號。<修訂 2007.1.18>

  1、保健功能食品生產行業

  甲、保健功能食品專業生產行業:專門生產保健功能食品的營業

  乙、保健功能食品投機生產行業:根據「關于培育投機企業的特別措施法」第二條規定,投機企業把保健功能食品委托甲項的保健功能食品專業生產人員生產的營業。

  2、保健功能食品進口行業:進口保健功能食品的營業

  3、保健功能食品銷售行業

  甲、保健功能食品一般銷售行業:在營業場所銷售保健功能食品或通過依照「關于上訪銷售等法」第二條規定的上訪銷售、金字塔式推銷、電話勸導銷售或依照「網上交易類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網上交易、通信銷售等方法銷售的營業。

  乙、保健功能食品流通專業銷售行業:委托第一號甲項的保健功能食品專業生產行業人員生產的保健功能食品,用自己的商標來流通、銷售的營業。,

  第三條 (許可事項的變更許可) 按照法第五條第一款后段的規定,應獲得許可的變更事項,是指營業場所所在地的變更。

  第四條 (質量管理人的資格標準) 按照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質量管理人的資格標準同下列各號。<修訂 2008.2.29>

  1、按照「國家技術資格法」規定,具有食品技師資格的人員;

  2、按照「國家技術資格法」的規定,已取得食品技師資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從事保健功能食品和其原料及成分,其它一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以下在本條中稱"保健功能食品等")生產業務經歷的人員。

  3、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條各號,在規定的學校(除同條第四號的專業大學。以下在本條稱"大學等")中取得學士學位的人員(包括法令中認定為具有同等以上學歷的人員。在本條中下同),并具有食品加工學、食品化學、食品生產學、食品工藝學、食品科學、食品營養學、衛生學、發酵工藝學、農化學、微生物學、遺傳工程學、生命工程學等食品關聯領域(以下在本條中稱"食品關聯領域")的專長或具有按照「國家技術資格法」規定的食品產業技師資格,并有三年以上從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產業務經歷的人員。

  4、在大學等取得食品關聯領域的學士學位人員,并在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大學院 (以下本條中稱"大學院")取得食品關聯領域的碩士學位以上的學位, 而且具有一年以上從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產業務經歷的人員。

  5、在大學等取得非食品關聯領域的學士學位的人員,在大學院取得食品關聯領域的碩士學位以上的學位, 并具有三年以上從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產業務經歷的人員。

  6、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號規定,作為專業大學畢業生(包括法令中認定為具有同等以上的學歷的人員),精通食品關聯領域,具有五年以上從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產業務經歷的人員。

  7、按照「初?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號規定,作為高等學校、高等技術學校畢業生(包括法令中認定為具有同等以上學歷的人員),并具有八年以上從事保健功能食品等生產業務經歷的人員。

  8、 除外具備相同于依照第一號至第七號規定標準或認定為具有其以上的資格、學歷或經歷的人員,并且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指定告示的人員。

  [全文修訂 2007.1.18]

  第五條 (質量管理人的職務)依照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質量管理人的職務,同下列各號。

  1、確保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性;

  2、 依照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通過自主質量檢查等對產品及原料的質量管理;

  3、對生產設施及產品的衛生管理;

  4、對從業者的指導、監督及教育、訓練。

  第六條(所屬機關的機關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所謂的"總統令來制定的其所屬機關的機關長"是指根據「食品醫藥品安全廳和其所屬機關編制」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修訂 2007.1.18>

  第七條 (保健功能食品審議委員會的組成)①依照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健功能食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稱"審議委員會"),由包括委員長一人和副委員長二人在內的三十人以上八十人以下的委員組成。

  ②委員長在委員中互選,副委員長由委員長指定的委員擔任。

  ③委員由下列各號的人員來組成。<修訂 2006.6.12, 2007.1.18, 2008.2.29>

  1、擔任保健功能食品關聯業務的五級以上公務員或屬高位公務員團中的一般職位公務員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任命的人員;

  2、有關下列各條款之一的人員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委托的人員。

  甲、具有豐富的有關食品、醫藥品、營養及保健醫療方面的學識和經驗的人員;

  乙、保健功能食品關聯團體的負責人,市民團體(是指,依照「非盈利民間團體支援法」 第二條規定的非盈利民間團體)的負責人,保健功能食品關聯學會的負責人或大學的負責人,分別推薦的人員。

  ④第三款第一號的委員的任期視為其在職期間,同款第二號的委員的任期定為兩年。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的運營)①委員長代表審議委員會,統轄審議委員會的業務。

  ②副委員長輔佐委員長,在委員長因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委員長指名的副委員長代行委員長職務。

  ③委員長召集審議委員會的會議,并成為其議長。

  ④會議由在籍委員過半數出席來開議,由與會委員過半數的贊成來議決。

  ⑤委員長在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委員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要求召集會議時,應及時召集會議。<修訂 2008.2.29>

  第九條 (分科委員會)①為了有效地履行其業務,審議委員會內按專業分科,可設分科委員會。

  ②在分科委員會中議決的事項,應向委員長報告并經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只是,對委員長認定為輕微的事項,可由分科委員會議的議訣來替代審議委員會的議訣。

  第十條 (研究委員)①為了做好有關保健功能食品的標準、規格及標簽、廣告等的調查、研究,審議委員會內可設二十人以下的研究委員。

  ②研究委員由具有豐富的保健功能食品或關于食品等學識和經驗的人員中,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任命。<修訂 2008.2.29>

  ③研究委員可出席審議委員會或分科委員會的會議,且有發言權。

  第十一條 (意見的聽取)關于審議委員會或分科委員會的審議事項,委員長認定為有必要時,可責令出席有關人員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干事)①為處理審議委員會的事務,審議委員會中設干事一人。

  ②保健福祉家族部所屬的公務員中,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任命干事。<修訂 2008.2.29>

  第十三條(報告)委員長就審議委員會中審議的事項,應及時向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報告。<修訂 2008.2.29>

  第十四條 (津貼和旅費)①對于出席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在預算范圍內可支付津貼、旅費及其它必要的經費。只是,當公務員委員就所分管業務出席委員會時除外。

  ②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或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為研究委員的調查、研究等,可在預算范圍之內支付所須經費。<修訂 2008.2.29>

  第十五條(運營細則)本令制定事項之外的,關于審議委員會運營的事項和有關研究委員服務的必要事項,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制定。<修訂 2008.2.29>

  第十六條(團體的設立認可等)①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所謂的"由總統令制定的營業種類"是指,依照第二條規定的營業的種類。

  ②按照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意欲得到團體設立認可的人員,應向保健福祉家族部長官提出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的文件(包含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取消許可等的處分時期)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指自治區的區廳長,下同),為執行營業許可的取消、停止營業、營業場所的查封、品種或品種類的停止生產等處分,按照法第三十六條實施聽證或按照「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受理提出的意見時,若無特殊事由,自終結其程序之日起十四天以內,應執行處分。<修訂 2007.1.18, 2008.9.22>

  第十八條(應征收追罰稅的違反行為的種類和追罰稅的金額)① 根據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追罰稅的金額應考慮違反行為的種類、程度等,應按照保健福祉家族部令規定的停止營業期間、品種或品種類停止生產期間,并適用附表一的追罰稅標準計算。<修訂 2008.2.29>

  第十九條(追罰稅的征收及交納程序等)① 根據法第三十七條,當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要征收追罰稅時,應明示其違反行為的種類和相關追罰稅的金額等,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交付。<修訂2008.9.22>

  ②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接到通知的人員,應在接到交納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指定的交納機關交納追罰稅。但是,由于天災、地變或其它不得已的事由,在此期間內不能交納追罰稅時,應在其事由消失之日起7日內交納。<修訂 2008.9.22>

  ③根據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追罰稅的收款機關應向其交納者交付收據,并及時將其交納情況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進行通報。<修訂 2008.9.22>

  ④追罰稅的征收程序,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修訂 2008.2.29>

  ⑤ 刪除 <2008.9.22>

  第十九條之二(獎金的支付)①依照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要報案違反法第五條第一款,法條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等規定的人員,應按照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制定的告示,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報告。

  ②根據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接到告發的檢查機關,應及時把事實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匯報。但是,該檢查機關認為告發內容明顯為虛假,或已通過新聞、廣播等言論媒體公開的內容等情況,并認定為不必匯報給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的情況非同。

  ③根據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若接到報案或通報,確認其內容后,應決定獎金的支付與否,并應予以告知報案人或告發人。

  ④根據第三款,接到獎金支付決定通報的報案人或告發人,應遵循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制定的告示,向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申請獎金的支付。

  ⑤根據第四款,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在提出獎金支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向報案人或告發人予以支付獎金。

  ⑥根據第五款的獎金的支付金額,在下列各號的金額范圍之內,遵循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制定告示的金額。

  1、報案或告發違反法第五條第一款或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時:五十萬元;

  2、報案或告發違反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法第二十五條或法第二十六條的行為時:二十萬元;

  3、報案或告發違反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行為時:一千萬元。

  ⑦按照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已報案或告發之后,對同樣的違反行為,報同樣內容的報案或告發的人員不支付獎金,以兩名以上人員的共同名義來報案或告發時,應指定代表者,并向其代表者支付獎金。

  ⑧自第一款至第七款中規定的事項之外,關于獎金的支付標準和方法、程序等必要事項,由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制定并予以告示。

  [本條新設 2008.9.22]

  第二十條 (權限的委任及委托)①根據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將下列各項權限委任給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修訂 2007.1.18, 2008.9.22>

  1、根據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關于保健功能食品進口行業營業申報及變更申報;

  2、 根據法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關于保健功能食品進口申報及檢查;

  3、根據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關于保健功能食品進口行業經營者的地位繼承的申報;

  4、根據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號規定,關于保健功能食品進口行業經營者的法第二十九條至法第三十二條,法第三十五條,法第三十六條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制裁處分(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準用品種的停止生產處分時除外)等;

  5、根據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號規定,關于保健功能食品進口行業經營者的法第三十七條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追罰稅及賦課罰款及征收。

  ② 刪除 <2008.9.22>

  ③ 刪除 <2008.9.22>

  第二十一條 (賦課罰款、征收) ① 根據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賦課罰款的標準如附表二。但是,根據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號的規定,作為經營者應遵循的事項,對保健福祉家族部令制定事項的賦課罰款的具體標準,由保健福祉家族部令來制定。

  ②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可不拘第一款的規定,考慮違反行為的程度,次數,其動機和結果等,在相關金額的二分之一的范圍之內可減輕或加重金額,但加重時不能超過根據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罰款金額的上限。

  [全文修訂 2008.9.22]

  附則(行政安全部和其所屬機關編制)<第21214號, 2008.12.31>

  第一條(施行日期)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文 略>

  第二條至第四條 略

  第五條(其他法令的修訂)① 至 <131> 略.

  <132>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中的一部分修改為如下。附表二第四號的違反事項欄乙項中的"保健福祉部令"改為"保健福祉家族部令"。

  <133> 至 <175> 略

  韓國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令(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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