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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2006-03-12 499
核心提示: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醋產品包括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釀造食醋是指以糧食、果實、酒類等含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醋產品包括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釀造食醋是指以糧食、果實、酒類等含有淀粉、糖類、酒精的原料,經微生物釀造而成的一種酸性液體調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釀造食醋為主體,與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劑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調味醋。食醋產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醋精不納入發證范圍。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品種,即釀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2。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釀造食醋:原料→原料處理→酒精發酵→醋酸發酵→淋醋→滅菌→灌裝

  配制食醋:釀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調配→滅菌→灌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釀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發酵、滅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釀造食醋的比例控制、滅菌。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和化驗室。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種曲(外協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發酵、醋酸發酵、淋醋、調配、滅菌處理和灌裝(包裝)的工藝要求。具備防蠅、防鼠、防蟲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釀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產企業均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原輔料加工設備(篩選、破碎、蒸煮設備等);2.種曲(外協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設備(或酶法液化、糖化設備);3.酒精發酵設施;4.醋酸發酵設施;5.淋醋設施;6.貯存設備;7.滅菌設備;8.灌裝設備和包裝設備。

  僅以酒精為原料的食醋生產企業可不要求1~3項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生產場所和設施。

  食醋產品在滅菌后應在密封狀態下灌裝。生產瓶裝食醋的企業必須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洗瓶、消毒設備,具備有效的自動或半自動的瓶裝灌裝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2719-2003《食醋衛生標準》;GB18187-2000《釀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食醋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食用酒精應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標準;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配制食醋中釀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計)不得少于50%,必須使用食用級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劑     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證明。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二)蒸餾裝置(僅以酒精為原料的液態發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六)微生物培養箱;(七)生物顯微鏡;(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食醋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食醋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2 凈含量  
3 總酸(以乙酸計)  
4 游離礦酸 *  
5 總砷(以As計) *  
6 鉛(以Pb計) *  
7 黃曲霉毒素B1 *  
8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等) *  
9 菌落總數  
10 大腸菌群  
11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 *  
12 不揮發酸   適用于固態發酵的釀造食醋,以乳酸計
13 可溶性無鹽固形物   以酒精為原料的液態發酵食醋不要求
14 標簽    

    注:產品標簽內容除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注明釀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總酸含量、產品標準號(生產工藝)。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產品品種,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時應優先抽取質量等級較低的品種。若企業同時生產釀造食醋和配制食醋,兩種食醋都要抽樣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樣數量為12瓶(袋)。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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