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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魯質監標發〔2010〕274號)【2015-11-09廢止】

   2010-12-11 503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生產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其標準的制定、審查、備案,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并按本規定進行審查、備案。不作為交貨依據的企業產品標準,不需備案。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審查和備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備案,遵循“企業是第一責任人”和“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制定

  第六條 企業制定產品標準應貫徹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與強制性標準相抵觸。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遵從的原則: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

  (二)有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五)有利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六)本企業內的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

  第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編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編寫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標準編寫規則》和GB/T20002《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等國家標準的要求;

  (二) 技術內容應具有先進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應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三)技術要求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四)其它應符合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企業制定產品標準,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應符合企業產品標準的編號方法》(附件一)。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

  第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分為規范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

  (一)規范性審查是指對產品標準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標準格式等方面進行的審查。

  (二)技術性審查是指對產品標準的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藏等技術性內容進行的審查。

  (三)企業產品標準審查一般應是會議審查。也可采取函審方式。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自行委托符合要求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其他技術組織或由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負責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委員會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消費者、行業管理、標準化等方面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和本企業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委員會成員參加審查。

  第十四條 從事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委員會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四)試驗驗證報告。

  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委員會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組織審查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或函審結論表(附件三、附件四)。

  審查(函審)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是否予以通過審查(函審)等內容。

  審查(函審)結論作為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實行地域管轄,一般按以下隸屬關系備案:

  (一)國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二)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三)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在縣(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市轄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否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由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下列產品的標準,應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一)二、三級醫療器械;

  (二)安全檢測設備、警用裝備、安全防范報警及控制系統;

  (三)消防設備與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農藥(原藥和試劑)、肥料、植物生長促進劑;

  (五)10%以下的飼料預混料和飼料添加劑;

  (六)火工產品(炸藥、雷管、煙火等);

  (七)食品包裝材料。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產品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產品標準報送受理備案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企業報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并登陸《山東省標準化管理服務信息系統》錄入相關內容: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申請表(附件二);

  (二)企業產品標準及電子文本(各1份);

  (三)標準編制說明(主要是:技術指標、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目的和依據、試驗方法的可行性、準確性等);

  (四)試驗驗證報告;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報告書或函審結論表(附件三、附件四);

  (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八)企業聲明(附件五);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部門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備案。準予備案的編寫該標準的備案登記號(編寫方法見附件一),用帶有備案標識的A4紙張(具體式樣見附件十)打印一式三份,在標準文本封面標準名稱正下方加蓋備案專用章(具體式樣見附件九)。備案標準連同備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備案部門存檔,一份發送組織標準審查的單位,一份發送企業。不予備案的,應說明理由,填寫《企業產品標準不予備案告知書》(附件六)發送企業。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三年。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須及時復審,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企業產品標準修訂后,其產品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的順序不變,只改年代號。

  第二十三條 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技術內容做修改或補充的,企業應填寫企業產品標準更改登記表(見附件七)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審查和備案單位。經審查、備案單位核準后,連同標準文本一并使用。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更名證明,經備案單位審核同意,可變更名稱,原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變(非同年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效期滿后,應按本規定申報備案復審。申報時填寫《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申請表》(附件二)。復審的企業產品標準編號和備案登記號的順序不變,只改變年代號。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定期公布已備案和復審的企業產品標準名錄。

  第五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從事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的技術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由同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機構情況、基本設施、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嚴格考核,符合要求者準許其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審查。

  第二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建立從事產品標準審查的專家庫,供企業選擇。從事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的專家委員會的專家組成應報請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受理審查和備案的單位應當建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資料檔案并妥善保管,檔案保存期限為五年。受理審查和備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標準制定單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擴散標準的內容或文本。

  第二十九條 從事標準備案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責令企業停止實施,并取消備案(附件八)。

  第三十一條 對應當備案而未辦理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應復審備案而未申報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山東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法律法規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做規定的事項,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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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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