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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進口檢疫與食品衛生制度

   2005-03-17 905
核心提示:  1、日本的進口動植物和食品的檢疫、防疫體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自海外進入其境內的動植物及食品實行嚴格的檢

  1、日本的進口動植物和食品的檢疫、防疫體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自海外進入其境內的動植物及食品實行嚴格的檢疫和衛生防疫制度。相關法律有《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等。

  2、動物檢疫

  日本從外國進口動物以牛、馬、豬、兔等家畜及各種家禽為主。

  日本動物檢疫的指導原則是《家畜傳染病預防法》,以及依據國際獸疫事務局(OIE)等有關國際機構發表的世界動物疫情通報制訂該法的實施細則(即禁止進口的動物及其產地名錄)。凡屬該細則規定的動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國檢疫證明也一概禁止入境。如牛、羊、豬等偶蹄動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對其進口十分警惕。日本認為,全世界僅有韓國、菲律賓、美國等32個國家、地區屬于無口蹄疫的“清潔地區”,可以正常進口。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9個國家的豬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經過指定設備加熱進行消毒處理后才可進口。而來自其它國家的上述貨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進口商自海外進口動物及其產品,須提前向動物檢疫所申報。一般牛、馬、豬等需提前90-120天申報,雞、鴨、狗等提前40-70天申報。動物進口時,由檢疫人員登船檢查確認,檢查無問題后,檢疫所發給進口商《進口檢疫證明書》,作為進口申報書的附件辦理進口申報手續。

  3、植物防疫

  日本進口植物防疫的指導原則是《植物防疫法》。與動物檢疫類似,日本依據有關國際機構或學術界有關報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蟲害分布情況,制定《植物防疫法實施細則》(即禁止進口的植物及其產地名錄)。凡屬日本國內沒有的病蟲害,來自或經過其發生國家的有關植物和土壤均嚴禁進口。

  貨物經植物防疫所檢查確認無病蟲害后,頒發《植物檢查合格證明書》。進口商進行進口申報時將此證明作為進口申報書的附件。

  禁止進口植物獲得農林水產大臣特別許可也可以進口。獲準進口時,日本進口商須將進口許可書寄送給出口商,令其粘貼在該商品上。入境時,與一般植物同樣辦理檢疫。

  對于某些僅憑進口時的檢疫無法判斷病蟲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專門場所隔離栽培一定時間接受檢查。

  4、食品衛生防疫

  日本的進口食品衛生檢疫主要有命令檢查、監測檢查和免檢。

  命令檢查即強制性檢查,是對于某些易于有殘留有害物質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進行100%的檢驗。

  監測檢查是指由衛生檢疫部門根據自行制定的計劃,按照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對不屬于命令檢查的進口食品進行的一種日常抽檢,由衛生防疫部門自負費用、自行實施。若在監測檢驗中發現來自某國的某種食品含有違禁物質,以后來自該國的同類食品有可能必須接受命令檢查。

  進口食品添加劑、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也須同樣接受衛生防疫檢查。

  日本食品進口指南參見:

  http://www.mhlw.go.jp/english/topics/importedfood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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