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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管規定【總局2011年第11公告附件】

   2014-05-27 36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促進獲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促進獲證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3號,以下簡稱《注銷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獲證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及化妝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獲證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接受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獲證企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為獲證企業后續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條 各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應當熟知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從事獲證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條 對獲證企業的日常管理包括: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的審查(以下簡稱年度審查)、建檔管理、信息報送等方式。
 
  第八條 年度審查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檢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九條 獲證企業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定期開展年度自查,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自查報告》(附件1);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獲證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自收到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10%的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實地檢查。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實地檢查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下發《生產許可證證后實地檢查通知書》(附件2),2個月內完成年度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列入實地檢查對象:
 
  (一)企業年度審查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企業在本年度年審期間被投訴、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期間監督抽查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本年度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生產條件實地檢查,必須由2名以上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違反許可證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存在《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輕微缺陷、不符合項以及企業自查報告與實際情況的符合性,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在年度審查中發現獲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按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一)經查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或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二)準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
 
  (三)不符合該類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的
 
  (四)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名稱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獲證產品擅自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產品升級、增生產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六)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八)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九)在實地檢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十)不按規定報送或者虛報年審材料的,拒絕接受年度審查的;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獲證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完成企業實地檢查后,市級(地級市)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獲證企業提交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審查專用章。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許可證年度審查工作,由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屬單位的年度審查工作可委托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實地檢查情況反饋至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總歸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掌握轄區內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生產品種、生產條件和產品質量狀況等信息,建立獲證企業信息數據庫和企業質量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證書文本、年度審查、監督抽查、日常檢查記錄等內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將證后監管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各類記錄及時整理,納入企業質量檔案,準確掌握轄區內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生產條件等情況,實現對獲證企業的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獲證企業應當定期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企業生產及產品質量信息。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度應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證后監管信息。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度應就本省獲證企業證后監管工作情況向質檢總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審查情況、巡查回訪情況、定期監督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獲證企業實施日常檢查,日常檢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訪。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必備生產條件進行的檢查。回訪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巡查、回訪工作做好記錄(附件3)。
 
  第十九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市(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質量安全狀況,制定相應的巡查計劃,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巡查頻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檢驗產品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其中《獲證企業巡查、回訪記錄》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業財物、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十一條 獲證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檢查工作和抽取樣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按照以下內容對獲證企業進行巡查:
 
  (一)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已經發生變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產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企業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注規定,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六)獲證企業執行產業政策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的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由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的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由其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專項檢查是指對獲證企業違法違規較多的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和重點行業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況應當對獲證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舉報的;
 
  (二)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被媒體曝光的;
 
  (三)企業存在制假售假行為和記錄的;
 
  (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需要對實地核查組審查質量、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生產合格產品能力、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證后監管質量進行抽查的;
 
  (六)上級交辦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驗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驗是指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獲證企業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對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驗應按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統一檢驗項目開展檢驗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列入監督抽查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獲證企業和產品質量狀況,每年按要求定期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質量抽查產品和生產企業名單,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實施監督檢驗。特殊情況下,需增補抽樣檢查計劃的,另行上報。
 
  第三十條 在年度審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企業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確需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的,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將企業名單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實施產品抽樣檢驗。
 
  第五章 生產許可證撤回、撤銷、吊銷與注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回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二)準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
 
  (三)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四)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產許可,由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作出決定。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撤回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提出撤回的意見,并按規定要求逐級上報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
 
  作出撤回生產許可決定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撤回生產許可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進行核實;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成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二)已經取得生產許可但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應當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部門或許可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撤銷生產許可,由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作出決定。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撤銷下級部門決定的生產許可。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撤銷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提出撤銷的意見,并按規定要求逐級上報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
 
  作出撤銷生產許可決定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撤銷生產許可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進行核實;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成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三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一)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節嚴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被許可人存在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情形的,應當通報被許可人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辦案程序的規定,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處理意見,聽取被許可人陳述和申辯,并告知其聽證權利。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聽證規則進行聽證。
 
  在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被許可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將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書面建議和有關情況,按規定要求逐級上報至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批復。
 
  被許可人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準予生產許可部門同意吊銷的批復,向被許可人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負責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對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由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對因其他情形應予注銷生產許可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依據事實提出處理建議,上報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準予生產許可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準予生產許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公告注銷生產許可的被許可人名單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企業證書注銷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注銷材料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匯總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查,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企業取得的國家級證書被依法撤回、撤銷、吊銷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其他情形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注銷企業證書的建議報告書,一次一份,并加蓋公章。
 
  (二)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申請書》及電子文檔(見附件4),一個企業一份。
 
  (三)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注銷登記表及電子文檔(見附件5)。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副本原件。
 
  (五)企業證書遺失和企業不知去向等原因無法提供證書原件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提交原因說明書面材料。
 
  (六)其他需要書面說明的材料。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發證的產品,證書注銷程序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
 
  附件2:生產許可證證后實地檢查通知書
 
  附件3:獲證企業巡查、回訪記錄
 
  附件4: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附件5: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注銷登記表【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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