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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工作的通知(質檢食監函[2006]27號)

   2010-06-04 458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質檢總局自2003年1月9日起批準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已陸續到期。為做好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質檢總局自2003年1月9日起批準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已陸續到期。為做好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現將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申請的受理及審批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二)換證申請時,應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換證申請材料除符合首次申報要求外,還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換發新證,舊證書(正本、副本)一律收回。

  (四)審查應當依據現行有效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進行。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生產許可的,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屬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生產許可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

  二、證書和編號

  (一)企業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并在有效期內完成延續申請審批的,重新換發的證書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批準換證日期,其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順延3年。

  (二)企業按規定已提出換證申請,但由于企業需進一步完善條件等原因,其有效期滿但換證申請仍在審批過程中的,企業應當自原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之日起停止生產,直至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批準發放之日起方可恢復生產。新證書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批準換證日期,其有效期限為原證書有效期順延3年。

  (三)企業未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且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已滿的,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仍需繼續生產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并重新賦予編號,已注銷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得重新使用。

  三、核查材料上報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管部門應當將符合延續換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單獨上報(含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填報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的企業情況匯總表(延續換證) (見附件,含電子版)。

  四、證書注銷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按規定提出換證申請的,或者延續換證申請審查不合格的,其已經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自有效期滿之日起失去效力。

  (二)注銷由國家質檢總局發放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事實提出注銷建議,報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并予以公告。省級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注銷決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并予以公告。

  五、監督管理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期滿后未取得許可證(含正在審批過程中)的企業,一律要停止生產銷售,其產品不得使用QS標志和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重新獲得證書后方可恢復生產;對許可證期滿后未取得許可證繼續生產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及時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并依法組織查處。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獲證企業告知有關證后監管、年度報告、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等事宜,指導督促企業按規定開展換證、年度報告等相關工作,年度報告工作要執行總局《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報告及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質檢食監函[2006]5號)。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及時指導督促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工作,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本省應當注銷國家級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和省級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注銷情況。在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國家質檢總局聯系。

  附件: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企業情況匯總表(延續換證).doc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原文及附件】關于做好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及換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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