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衛生計生委,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10月19日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應當遵循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科學合理、安全真實為原則,以有利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
第三條 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存檔備查。
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項目和限值。
對按照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執行的企業標準,企業無需申請備案。
第四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工作。指定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承擔全省企業標準備案的咨詢、受理、登記、存檔、公開等具體工作。委托有條件的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企業標準備案的咨詢、受理、發放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省企業按照本辦法申請企業標準備案的,應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企業標準中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七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制定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申請備案,但應當在備案的企業標準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按照本辦法備案。
第八條 本省企業標準實行網上申報備案,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網上申報備案系統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九條 企業在申請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衛生計生委的網站公示;
(二)內容包括企業標準文本、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企業標準文本包含標準名稱、編號、適用范圍、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食品安全項目指標、限量、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等;編制說明應包含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對的情況、相關指標實驗驗證數據與設定值比對情況、引用的標準、參考文獻等。
(三)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條 企業標準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前,企業應當組織5名以上由營養與食品安全、生產加工工藝、品質控制、標準、檢驗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審查。專家可以從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庫里選取,也可以選取其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庫專家。專家組應當對企業標準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標準格式等規范性內容和技術要求進行論證、審查,同時出具結論性審定意見。
專家管理和審查工作應當遵守《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標準的編寫可以參考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根據以下規定自行編制,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號)。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專家評審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及其采納修改情況;
(四)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有食品檢驗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應當提供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九)《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省衛生計生委自受理企業標準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第十四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需在封面上標注備案號,備案號的編排格式為:4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十五條 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復審后修訂的企業標準,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省衛生計生委申請企業標準重新備案,原企業標準自動廢止。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當于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省衛生計生委申請延續備案;有效期滿企業未辦理延續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續備案,省衛生計生委將注銷該企業標準的備案號。
第十八條 企業在執行企業標準過程中,發現與現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不相符時,應及時申請修訂或注銷企業標準備案。
第十九條 省衛生計生委每年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質量抽檢與評價,指導企業科學、規范編制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在企業標準備案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規定的,省衛生計生委將撤銷該企業標準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企業標準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鄂衛規〔2011〕6號)同時廢止。
為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10月19日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應當遵循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科學合理、安全真實為原則,以有利于促進食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
第三條 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存檔備查。
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相應項目和限值。
對按照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執行的企業標準,企業無需申請備案。
第四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標準備案的管理工作。指定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承擔全省企業標準備案的咨詢、受理、登記、存檔、公開等具體工作。委托有條件的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企業標準備案的咨詢、受理、發放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省企業按照本辦法申請企業標準備案的,應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一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企業標準中應當注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七條 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制定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復申請備案,但應當在備案的企業標準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按照本辦法備案。
第八條 本省企業標準實行網上申報備案,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網上申報備案系統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九條 企業在申請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衛生計生委的網站公示;
(二)內容包括企業標準文本、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企業標準文本包含標準名稱、編號、適用范圍、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食品安全項目指標、限量、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等;編制說明應包含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對的情況、相關指標實驗驗證數據與設定值比對情況、引用的標準、參考文獻等。
(三)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條 企業標準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前,企業應當組織5名以上由營養與食品安全、生產加工工藝、品質控制、標準、檢驗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審查。專家可以從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庫里選取,也可以選取其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庫專家。專家組應當對企業標準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標準格式等規范性內容和技術要求進行論證、審查,同時出具結論性審定意見。
專家管理和審查工作應當遵守《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標準的編寫可以參考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根據以下規定自行編制,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號)。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專家評審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及其采納修改情況;
(四)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說明;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有食品檢驗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應當提供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九)《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省衛生計生委自受理企業標準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第十四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需在封面上標注備案號,備案號的編排格式為:4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十五條 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應當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已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復審后修訂的企業標準,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省衛生計生委申請企業標準重新備案,原企業標準自動廢止。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當于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省衛生計生委申請延續備案;有效期滿企業未辦理延續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延續備案,省衛生計生委將注銷該企業標準的備案號。
第十八條 企業在執行企業標準過程中,發現與現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不相符時,應及時申請修訂或注銷企業標準備案。
第十九條 省衛生計生委每年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質量抽檢與評價,指導企業科學、規范編制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在企業標準備案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規定的,省衛生計生委將撤銷該企業標準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企業標準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鄂衛規〔20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