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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衛生部令第79號)

   2011-07-29 915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一百五十條 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準、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規程,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準和發放文件。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的審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文件的內容應當與藥品生產許可、藥品注冊等相關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產品的歷史情況。

  第一百五十三條 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替換或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并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撤銷、復制、銷毀記錄。

  第一百五十四條 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條 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兩可。

  第一百五十六條 文件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于查閱。

  第一百五十七條 原版文件復制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復制的文件應當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條 文件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修訂后,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防止舊版文件的誤用。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當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一百五十九條 與本規范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記錄應當留有填寫數據的足夠空格。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條 應當盡可能采用生產和檢驗設備自動打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并標明產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條 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記錄如需重新謄寫,則原有記錄不得銷毀,應當作為重新謄寫記錄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條 每批藥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

  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條 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后,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

  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采用磁帶、縮微膠卷、紙質副本或其他方法進行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便于查閱。

  第二節 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準的現行質量標準;必要時,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也應當有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五條 物料的質量標準一般應當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企業統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內部使用的物料代碼;

  2.質量標準的依據;

  3.經批準的供應商;

  4.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樣稿。

  (二)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五)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六十六條 外購或外銷的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質量標準;如果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用于成品的質量評價,則應當制定與成品質量標準相對應的中間產品質量標準。

  第一百六十七條 成品的質量標準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以及產品代碼;

  (二)對應的產品處方編號(如有);

  (三)產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四)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

  第三節 工藝規程

  第一百六十八條 每種藥品的每個生產批量均應當有經企業批準的工藝規程,不同藥品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注冊批準的工藝為依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準。

  第一百七十條 制劑的工藝規程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生產處方:

  1.產品名稱和產品代碼;

  2.產品劑型、規格和批量;

  3.所用原輔料清單(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現的物料),闡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稱、代碼和用量;如原輔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時,還應當說明計算方法。

  (二)生產操作要求:

  1.對生產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如操作間的位置和編號、潔凈度級別、必要的溫濕度要求、設備型號和編號等);

  2.關鍵設備的準備(如清洗、組裝、校準、滅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

  3.詳細的生產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如物料的核對、預處理、加入物料的順序、混合時間、溫度等);

  4.所有中間控制方法及標準;

  5.預期的最終產量限度,必要時,還應當說明中間產品的產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裝產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簽及特殊貯存條件;

  7.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三)包裝操作要求:

  1.以最終包裝容器中產品的數量、重量或體積表示的包裝形式;

  2.所需全部包裝材料的完整清單,包括包裝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類型以及與質量標準有關的每一包裝材料的代碼;

  3.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或復制品,并標明產品批號、有效期打印位置;

  4.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包括對生產區和設備進行的檢查,在包裝操作開始前,確認包裝生產線的清場已經完成等;

  5.包裝操作步驟的說明,包括重要的輔助性操作和所用設備的注意事項、包裝材料使用前的核對;

  6.中間控制的詳細操作,包括取樣方法及標準;

  7.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的物料平衡計算方法和限度。

  第四節 批生產記錄

  第一百七十一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二條 批生產記錄應當依據現行批準的工藝規程的相關內容制定。記錄的設計應當避免填寫差錯。批生產記錄的每一頁應當標注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批號。

  第一百七十三條 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應當經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和批準。批生產記錄的復制和發放均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控制并有記錄,每批產品的生產只能發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產記錄的復制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生產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后,應當由生產操作人員確認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批生產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批號;

  (二)生產以及中間工序開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三)每一生產工序的負責人簽名;

  (四)生產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還應當有操作(如稱量)復核人員的簽名;

  (五)每一原輔料的批號以及實際稱量的數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處理產品的批號及數量);

  (六)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制范圍,以及所用主要生產設備的編號;

  (七)中間控制結果的記錄以及操作人員的簽名;

  (八)不同生產工序所得產量及必要時的物料平衡計算;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并經簽字批準。

  第五節 批包裝記錄

  第一百七十六條 每批產品或每批中部分產品的包裝,都應當有批包裝記錄,以便追溯該批產品包裝操作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七條 批包裝記錄應當依據工藝規程中與包裝相關的內容制定。記錄的設計應當注意避免填寫差錯。批包裝記錄的每一頁均應當標注所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形式和批號。

  第一百七十八條 批包裝記錄應當有待包裝產品的批號、數量以及成品的批號和計劃數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裝記錄的審核、批準、復制和發放的要求與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相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在包裝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后,應當由包裝操作人員確認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條 批包裝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包裝形式、批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二)包裝操作日期和時間;

  (三)包裝操作負責人簽名;

  (四)包裝工序的操作人員簽名;

  (五)每一包裝材料的名稱、批號和實際使用的數量;

  (六)根據工藝規程所進行的檢查記錄,包括中間控制結果;

  (七)包裝操作的詳細情況,包括所用設備及包裝生產線的編號;

  (八)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實樣,并印有批號、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內容;不易隨批包裝記錄歸檔的印刷包裝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內容的復制品;

  (九)對特殊問題或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對偏離工藝規程的偏差情況的詳細說明或調查報告,并經簽字批準;

  (十)所有印刷包裝材料和待包裝產品的名稱、代碼,以及發放、使用、銷毀或退庫的數量、實際產量以及物料平衡檢查。

  第六節 操作規程和記錄

  第一百八十一條 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題目、編號、版本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以及制定人、審核人、批準人的簽名并注明日期,標題、正文及變更歷史。

  第一百八十二條 廠房、設備、物料、文件和記錄應當有編號(或代碼),并制定編制編號(或代碼)的操作規程,確保編號(或代碼)的唯一性。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下述活動也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其過程和結果應當有記錄:

  (一)確認和驗證;

  (二)設備的裝配和校準;

  (三)廠房和設備的維護、清潔和消毒;

  (四)培訓、更衣及衛生等與人員相關的事宜;

  (五)環境監測;

  (六)蟲害控制;

  (七)變更控制;

  (八)偏差處理;

  (九)投訴;

  (十)藥品召回;

  (十一)退貨。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一百八十四條 所有藥品的生產和包裝均應當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有相關記錄,以確保藥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符合藥品生產許可和注冊批準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條 應當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六條 應當建立編制藥品批號和確定生產日期的操作規程。每批藥品均應當編制唯一的批號。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產日期不得遲于產品成型或灌裝(封)前經最后混合的操作開始日期,不得以產品包裝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當檢查產量和物料平衡,確保物料平衡符合設定的限度。如有差異,必須查明原因,確認無潛在質量風險后,方可按照正常產品處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不同品種和規格藥品的生產操作,除非沒有發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生產的每一階段,應當保護產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九十條 在干燥物料或產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第一百九十一條 生產期間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的容器及主要設備、必要的操作室應當貼簽標識或以其他方式標明生產中的產品或物料名稱、規格和批號,如有必要,還應當標明生產工序。

  第一百九十二條 容器、設備或設施所用標識應當清晰明了,標識的格式應當經企業相關部門批準。除在標識上使用文字說明外,還可采用不同的顏色區分被標識物的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潔等)。

  第一百九十三條 應當檢查產品從一個區域輸送至另一個區域的管道和其他設備連接,確保連接正確無誤。

  第一百九十四條 每次生產結束后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本次生產有關的物料、產品和文件。下次生產開始前,應當對前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

  第一百九十五條 應當盡可能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一旦出現偏差,應當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

  第一百九十六條 生產廠房應當僅限于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第二節 防止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七條 生產過程中應當盡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區域內生產不同品種的藥品;

  (二)采用階段性生產方式;

  (三)設置必要的氣鎖間和排風;空氣潔凈度級別不同的區域應當有壓差控制;

  (四)應當降低未經處理或未經充分處理的空氣再次進入生產區導致污染的風險;

  (五)在易產生交叉污染的生產區內,操作人員應當穿戴該區域專用的防護服;

  (六)采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和去污染操作規程進行設備清潔;必要時,應當對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的殘留物進行檢測;

  (七)采用密閉系統生產;

  (八)干燥設備的進風應當有空氣過濾器,排風應當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九)生產和清潔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發霉器具;使用篩網時,應當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液體制劑的配制、過濾、灌封、滅菌等工序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十一)軟膏劑、乳膏劑、凝膠劑等半固體制劑以及栓劑的中間產品應當規定貯存期和貯存條件。

  第一百九十八條 應當定期檢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評估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節 生產操作

  第一百九十九條 生產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上批遺留的產品、文件或與本批產品生產無關的物料,設備處于已清潔及待用狀態。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生產操作前,還應當核對物料或中間產品的名稱、代碼、批號和標識,確保生產所用物料或中間產品正確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條 應當進行中間控制和必要的環境監測,并予以記錄。

  第二百零一條 每批藥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后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并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包括:操作間編號、產品名稱、批號、生產工序、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核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當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四節 包裝操作

  第二百零二條 包裝操作規程應當規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錯風險的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包裝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工作場所、包裝生產線、印刷機及其他設備已處于清潔或待用狀態,無上批遺留的產品、文件或與本批產品包裝無關的物料。檢查結果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零四條 包裝操作前,還應當檢查所領用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核對待包裝產品和所用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態,且與工藝規程相符。

  第二百零五條 每一包裝操作場所或包裝生產線,應當有標識標明包裝中的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和批量的生產狀態。

  第二百零六條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采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七條 待用分裝容器在分裝前應當保持清潔,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屬顆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零八條 產品分裝、封口后應當及時貼簽。未能及時貼簽時,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操作,避免發生混淆或貼錯標簽等差錯。

  第二百零九條 單獨打印或包裝過程中在線打印的信息(如產品批號或有效期)均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其正確無誤,并予以記錄。如手工打印,應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百一十條 使用切割式標簽或在包裝線以外單獨打印標簽,應當采取專門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應當對電子讀碼機、標簽計數器或其他類似裝置的功能進行檢查,確保其準確運行。檢查應當有記錄。

  第二百一十二條 包裝材料上印刷或模壓的內容應當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一十三條 包裝期間,產品的中間控制檢查應當至少包括下述內容:

  (一)包裝外觀;

  (二)包裝是否完整;

  (三)產品和包裝材料是否正確;

  (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確;

  (五)在線監控裝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樣品從包裝生產線取走后不應當再返還,以防止產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一十四條 因包裝過程產生異常情況而需要重新包裝產品的,必須經專門檢查、調查并由指定人員批準。重新包裝應當有詳細記錄。

  第二百一十五條 在物料平衡檢查中,發現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以及成品數量有顯著差異時,應當進行調查,未得出結論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 包裝結束時,已打印批號的剩余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負責全部計數銷毀,并有記錄。如將未打印批號的印刷包裝材料退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第一節 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人員、設施、設備應當與產品性質和生產規模相適應。

  企業通常不得進行委托檢驗,確需委托檢驗的,應當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檢驗部分的規定,委托外部實驗室進行檢驗,但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具有足夠的管理實驗室的資質和經驗,可以管理同一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實驗室。

  第二百一十九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并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

  第二百二十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配備藥典、標準圖譜等必要的工具書,以及標準品或對照品等相關的標準物質。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文件應當符合第八章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至少有下列詳細文件:

  1.質量標準;

  2.取樣操作規程和記錄;

  3.檢驗操作規程和記錄(包括檢驗記錄或實驗室工作記事簿);

  4.檢驗報告或證書;

  5.必要的環境監測操作規程、記錄和報告;

  6.必要的檢驗方法驗證報告和記錄;

  7.儀器校準和設備使用、清潔、維護的操作規程及記錄。

  (二)每批藥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藥品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

  (三)宜采用便于趨勢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數據(如檢驗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制藥用水的微生物監測數據);

  (四)除與批記錄相關的資料信息外,還應當保存其他原始資料或記錄,以方便查閱。

  第二百二十二條 取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有權進入生產區和倉儲區進行取樣及調查;

  (二)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操作規程取樣,操作規程應當詳細規定:

  1.經授權的取樣人;

  2.取樣方法;

  3.所用器具;

  4.樣品量;

  5.分樣的方法;

  6.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

  7.取樣后剩余部分及樣品的處置和標識;

  8.取樣注意事項,包括為降低取樣過程產生的各種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

  9.貯存條件;

  10.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

  (三)取樣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四)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產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樣品來監控生產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如生產的開始或結束);

  (五)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簽,注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自哪一包裝容器、取樣人等信息;

  (六)樣品應當按照規定的貯存要求保存。

  第二百二十三條 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應當確保藥品按照注冊批準的方法進行全項檢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1.采用新的檢驗方法;

  2.檢驗方法需變更的;

  3.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他法定標準未收載的檢驗方法;

  4.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

  (三)對不需要進行驗證的檢驗方法,企業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確認,以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四)檢驗應當有書面操作規程,規定所用方法、儀器和設備,檢驗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與經確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一致;

  (五)檢驗應當有可追溯的記錄并應當復核,確保結果與記錄一致。所有計算均應當嚴格核對;

  (六)檢驗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或物料的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或供貨批號,必要時注明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或來源;

  2.依據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

  3.檢驗所用的儀器或設備的型號和編號;

  4.檢驗所用的試液和培養基的配制批號、對照品或標準品的來源和批號;

  5.檢驗所用動物的相關信息;

  6.檢驗過程,包括對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項具體的檢驗操作、必要的環境溫濕度;

  7.檢驗結果,包括觀察情況、計算和圖譜或曲線圖,以及依據的檢驗報告編號;

  8.檢驗日期;

  9.檢驗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10.檢驗、計算復核人員的簽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間控制(包括生產人員所進行的中間控制),均應當按照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法進行,檢驗應當有記錄;

  (八)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

  (九)必要時應當將檢驗用實驗動物在使用前進行檢驗或隔離檢疫。飼養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的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動物應當有標識,并應當保存使用的歷史記錄。

  第二百二十四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建立檢驗結果超標調查的操作規程。任何檢驗結果超標都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完整的調查,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百二十五條 企業按規定保存的、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產品樣品為留樣。用于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于留樣。

  留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留樣進行管理;

  (二)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物料或產品;

  (三)成品的留樣:

  1.每批藥品均應當有留樣;如果一批藥品分成數次進行包裝,則每次包裝至少應當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裝的成品;

  2.留樣的包裝形式應當與藥品市售包裝形式相同,原料藥的留樣如無法采用市售包裝形式的,可采用模擬包裝;

  3.每批藥品的留樣數量一般至少應當能夠確保按照注冊批準的質量標準完成兩次全檢(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等除外);

  4.如果不影響留樣的包裝完整性,保存期間內至少應當每年對留樣進行一次目檢觀察,如有異常,應當進行徹底調查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5.留樣觀察應當有記錄;

  6.留樣應當按照注冊批準的貯存條件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業終止藥品生產或關閉的,應當將留樣轉交受權單位保存,并告知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便在必要時可隨時取得留樣。

  (四)物料的留樣:

  1.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輸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樣,可不必單獨留樣;

  2.物料的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鑒別的需要;

  3.除穩定性較差的原輔料外,用于制劑生產的原輔料(不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氣體或制藥用水)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留樣應當至少保存至產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較短,則留樣時間可相應縮短;

  4.物料的留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必要時還應當適當包裝密封。

  第二百二十六條 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試劑和培養基應當從可靠的供應商處采購,必要時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評估;

  (二)應當有接收試劑、試液、培養基的記錄,必要時,應當在試劑、試液、培養基的容器上標注接收日期;

  (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使用說明配制、貯存和使用試劑、試液和培養基。特殊情況下,在接收或使用前,還應當對試劑進行鑒別或其他檢驗;

  (四)試液和已配制的培養基應當標注配制批號、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員姓名,并有配制(包括滅菌)記錄。不穩定的試劑、試液和培養基應當標注有效期及特殊貯存條件。標準液、滴定液還應當標注最后一次標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標化記錄;

  (五)配制的培養基應當進行適用性檢查,并有相關記錄。應當有培養基使用記錄;

  (六)應當有檢驗所需的各種檢定菌,并建立檢定菌保存、傳代、使用、銷毀的操作規程和相應記錄;

  (七)檢定菌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菌種名稱、編號、代次、傳代日期、傳代操作人;

  (八)檢定菌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貯存的方式和時間不應當對檢定菌的生長特性有不利影響。

  第二百二十七條 標準品或對照品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按照規定貯存和使用;

  (二)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名稱、批號、制備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開啟日期、含量或效價、貯存條件;

  (三)企業如需自制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建立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質量標準以及制備、鑒別、檢驗、批準和貯存的操作規程,每批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用法定標準品或對照品進行標化,并確定有效期,還應當通過定期標化證明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效價或含量在有效期內保持穩定。標化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節 物料和產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應當分別建立物料和產品批準放行的操作規程,明確批準放行的標準、職責,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百二十九條 物料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質量評價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生產商的檢驗報告、物料包裝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檢查情況和檢驗結果;

  (二)物料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準放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

  (三)物料應當由指定人員簽名批準放行。

  第二百三十條 產品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準放行前,應當對每批藥品進行質量評價,保證藥品及其生產應當符合注冊和本規范要求,并確認以下各項內容:

  1.主要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經過驗證;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檢查、檢驗,并綜合考慮實際生產條件和生產記錄;

  3.所有必需的生產和質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經相關主管人員簽名;

  4.變更已按照相關規程處理完畢,需要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變更已得到批準;

  5.對變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樣、檢查、檢驗和審核;

  6.所有與該批產品有關的偏差均已有明確的解釋或說明,或者已經過徹底調查和適當處理;如偏差還涉及其他批次產品,應當一并處理。

  (二)藥品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準放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

  (三)每批藥品均應當由質量受權人簽名批準放行;

  (四)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還應當取得批簽發合格證明。

  第三節 持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一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藥品的質量,以發現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并確定藥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

  第二百三十二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主要針對市售包裝藥品,但也需兼顧待包裝產品。例如,當待包裝產品在完成包裝前,或從生產廠運輸到包裝廠,還需要長期貯存時,應當在相應的環境條件下,評估其對包裝后產品穩定性的影響。此外,還應當考慮對貯存時間較長的中間產品進行考察。

  第二百三十三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應當有考察方案,結果應當有報告。用于持續穩定性考察的設備(尤其是穩定性試驗設備或設施)應當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進行確認和維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時間應當涵蓋藥品有效期,考察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每種規格、每個生產批量藥品的考察批次數;

  (二)相關的物理、化學、微生物和生物學檢驗方法,可考慮采用穩定性考察專屬的檢驗方法;

  (三)檢驗方法依據;

  (四)合格標準;

  (五)容器密封系統的描述;

  (六)試驗間隔時間(測試時間點);

  (七)貯存條件(應當采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

  (八)檢驗項目,如檢驗項目少于成品質量標準所包含的項目,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五條 考察批次數和檢驗頻次應當能夠獲得足夠的數據,以供趨勢分析。通常情況下,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的藥品,至少每年應當考察一個批次,除非當年沒有生產。

  第二百三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持續穩定性考察中應當額外增加批次數,如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藥品應當列入穩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應當考慮列入考察,除非已經過驗證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七條 關鍵人員,尤其是質量受權人,應當了解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當持續穩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時,則相關各方之間應當有書面協議,且均應當保存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以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百三十八條 應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對任何已確認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大不良趨勢,企業都應當考慮是否可能對已上市藥品造成影響,必要時應當實施召回,調查結果以及采取的措施應當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百三十九條 應當根據所獲得的全部數據資料,包括考察的階段性結論,撰寫總結報告并保存。應當定期審核總結報告。

  第四節 變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變更控制系統,對所有影響產品質量的變更進行評估和管理。需要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變更應當在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應當建立操作規程,規定原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廠房、設施、設備、儀器、生產工藝和計算機軟件變更的申請、評估、審核、批準和實施。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變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二條 變更都應當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企業可以根據變更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變更分類(如主要、次要變更)。判斷變更所需的驗證、額外的檢驗以及穩定性考察應當有科學依據。

  第二百四十三條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變更由申請部門提出后,應當經評估、制定實施計劃并明確實施職責,最終由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變更實施應當有相應的完整記錄。

  第二百四十四條 改變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以及其他影響藥品質量的主要因素時,還應當對變更實施后最初至少三個批次的藥品質量進行評估。如果變更可能影響藥品的有效期,則質量評估還應當包括對變更實施后生產的藥品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五條 變更實施時,應當確保與變更相關的文件均已修訂。

  第二百四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保存所有變更的文件和記錄。

  第五節 偏差處理

  第二百四十七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確保所有人員正確執行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防止偏差的產生。

  第二百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偏差的報告、記錄、調查、處理以及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百四十九條 任何偏差都應當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企業可以根據偏差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偏差分類(如重大、次要偏差),對重大偏差的評估還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額外的檢驗以及對產品有效期的影響,必要時,應當對涉及重大偏差的產品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條 任何偏離生產工藝、物料平衡限度、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等的情況均應當有記錄,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及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有清楚的說明,重大偏差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進行徹底調查,并有調查報告。偏差調查報告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的指定人員審核并簽字。

  企業還應當采取預防措施有效防止類似偏差的再次發生。

  第二百五十一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偏差的分類,保存偏差調查、處理的文件和記錄。

  第六節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并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和形式應當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應當能夠增進對產品和工藝的理解,改進產品和工藝。

  第二百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操作規程,內容至少包括:

  (一)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以及其他來源的質量數據進行分析,確定已有和潛在的質量問題。必要時,應當采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

  (二)調查與產品、工藝和質量保證系統有關的原因;

  (三)確定所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問題的再次發生;

  (四)評估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對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過程中所有發生的變更應當予以記錄;

  (六)確保相關信息已傳遞到質量受權人和預防問題再次發生的直接負責人;

  (七)確保相關信息及其糾正和預防措施已通過高層管理人員的評審。

  第二百五十四條 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應當有文件記錄,并由質量管理部門保存。

  第七節 供應商的評估和批準

  第二百五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所有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尤其是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計,并對質量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行使否決權。

  主要物料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企業所生產的藥品質量風險、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對藥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其他部門的人員不得干擾或妨礙質量管理部門對物料供應商獨立作出質量評估。

  第二百五十六條 應當建立物料供應商評估和批準的操作規程,明確供應商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準、物料供應商批準的程序。

  如質量評估需采用現場質量審計方式的,還應當明確審計內容、周期、審計人員的組成及資質。需采用樣品小批量試生產的,還應當明確生產批量、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穩定性考察方案。

  第二百五十七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物料供應商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審計,分發經批準的合格供應商名單。被指定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法規和專業知識,具有足夠的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審計的實踐經驗。

  第二百五十八條 現場質量審計應當核實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核實是否具備檢驗條件。應當對其人員機構、廠房設施和設備、物料管理、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管理、質量控制實驗室的設備、儀器、文件管理等進行檢查,以全面評估其質量保證系統。現場質量審計應當有報告。

  第二百五十九條 必要時,應當對主要物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進行小批量試生產,并對試生產的藥品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條 質量管理部門對物料供應商的評估至少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檢驗報告、企業對物料樣品的檢驗數據和報告。如進行現場質量審計和樣品小批量試生產的,還應當包括現場質量審計報告,以及小試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和穩定性考察報告。

  第二百六十一條 改變物料供應商,應當對新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改變主要物料供應商的,還需要對產品進行相關的驗證及穩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二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向物料管理部門分發經批準的合格供應商名單,該名單內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稱、規格、質量標準、生產商名稱和地址、經銷商(如有)名稱等,并及時更新。

  第二百六十三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與主要物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在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百六十四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或現場質量審計,回顧分析物料質量檢驗結果、質量投訴和不合格處理記錄。如物料出現質量問題或生產條件、工藝、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等可能影響質量的關鍵因素發生重大改變時,還應當盡快進行相關的現場質量審計。

  第二百六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每家物料供應商建立質量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協議、質量標準、樣品檢驗數據和報告、供應商的檢驗報告、現場質量審計報告、產品穩定性考察報告、定期的質量回顧分析報告等。

  第八節 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第二百六十六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每年對所有生產的藥品按品種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以確認工藝穩定可靠,以及原輔料、成品現行質量標準的適用性,及時發現不良趨勢,確定產品及工藝改進的方向。應當考慮以往回顧分析的歷史數據,還應當對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的有效性進行自檢。

  當有合理的科學依據時,可按照產品的劑型分類進行質量回顧,如固體制劑、液體制劑和無菌制劑等。

  回顧分析應當有報告。

  企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形進行回顧分析:

  (一)產品所用原輔料的所有變更,尤其是來自新供應商的原輔料;

  (二)關鍵中間控制點及成品的檢驗結果;

  (三)所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批次及其調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關的調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五)生產工藝或檢驗方法等的所有變更;

  (六)已批準或備案的藥品注冊所有變更;

  (七)穩定性考察的結果及任何不良趨勢;

  (八)所有因質量原因造成的退貨、投訴、召回及調查;

  (九)與產品工藝或設備相關的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十)新獲批準和有變更的藥品,按照注冊要求上市后應當完成的工作情況;

  (十一)相關設備和設施,如空調凈化系統、水系統、壓縮空氣等的確認狀態;

  (十二)委托生產或檢驗的技術合同履行情況。

  第二百六十七條 應當對回顧分析的結果進行評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或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的評估意見及理由,并及時、有效地完成整改。

  第二百六十八條 藥品委托生產時,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應當有書面的技術協議,規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中各方的責任,確保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按時進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節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二百六十九條 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二百七十條 應當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對不良反應應當詳細記錄、評價、調查和處理,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按照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百七十一條 應當建立操作規程,規定投訴登記、評價、調查和處理的程序,并規定因可能的產品缺陷發生投訴時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慮是否有必要從市場召回藥品。

  第二百七十二條 應當有專人及足夠的輔助人員負責進行質量投訴的調查和處理,所有投訴、調查的信息應當向質量受權人通報。

  第二百七十三條 所有投訴都應當登記與審核,與產品質量缺陷有關的投訴,應當詳細記錄投訴的各個細節,并進行調查。

  第二百七十四條 發現或懷疑某批藥品存在缺陷,應當考慮檢查其他批次的藥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響。

  第二百七十五條 投訴調查和處理應當有記錄,并注明所查相關批次產品的信息。

  第二百七十六條 應當定期回顧分析投訴記錄,以便發現需要警覺、重復出現以及可能需要從市場召回藥品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條 企業出現生產失誤、藥品變質或其他重大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還應當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 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

  第一節 原 則

  第二百七十八條 為確保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委托檢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委托生產或委托檢驗的內容及相關的技術事項。

  第二百七十九條 委托生產或委托檢驗的所有活動,包括在技術或其他方面擬采取的任何變更,均應當符合藥品生產許可和注冊的有關要求。

  第二節 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條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進行評估,對受托方的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核,確認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條 委托方應當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以使受托方能夠按照藥品注冊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確實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應當使受托方充分了解與產品或操作相關的各種問題,包括產品或操作對受托方的環境、廠房、設備、人員及其他物料或產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百八十二條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生產或檢驗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百八十三條 委托方應當確保物料和產品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

  第三節 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條 受托方必須具備足夠的廠房、設備、知識和經驗以及人員,滿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產或檢驗工作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條 受托方應當確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適用于預定用途。

  第二百八十六條 受托方不得從事對委托生產或檢驗的產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四節 合 同

  第二百八十七條 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應當詳細規定各自的產品生產和控制職責,其中的技術性條款應當由具有制藥技術、檢驗專業知識和熟悉本規范的主管人員擬訂。委托生產及檢驗的各項工作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許可和藥品注冊的有關要求并經雙方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條 合同應當詳細規定質量受權人批準放行每批藥品的程序,確保每批產品都已按照藥品注冊的要求完成生產和檢驗。

  第二百八十九條 合同應當規定何方負責物料的采購、檢驗、放行、生產和質量控制(包括中間控制),還應當規定何方負責取樣和檢驗。

  在委托檢驗的情況下,合同應當規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廠房內取樣。

  第二百九十條 合同應當規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產、檢驗和發運記錄及樣品,委托方應當能夠隨時調閱或檢查;出現投訴、懷疑產品有質量缺陷或召回時,委托方應當能夠方便地查閱所有與評價產品質量相關的記錄。

  第二百九十一條 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委托方可以對受托方進行檢查或現場質量審計。

  第二百九十二條 委托檢驗合同應當明確受托方有義務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二章 產品發運與召回

  第一節 原 則

  第二百九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召回系統,必要時可迅速、有效地從市場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

  第二百九十四條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召回的產品,均應當按照規定監督銷毀,有證據證明退貨產品質量未受影響的除外。

  第二節 發 運

  第二百九十五條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發運記錄。根據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查每批產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應當能夠及時全部追回,發運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發貨日期、運輸方式等。

  第二百九十六條 藥品發運的零頭包裝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應當標明全部批號,并建立合箱記錄。

  第二百九十七條 發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節 召 回

  第二百九十八條 應當制定召回操作規程,確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百九十九條 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協調召回工作,并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產品召回負責人應當獨立于銷售和市場部門;如產品召回負責人不是質量受權人,則應當向質量受權人通報召回處理情況。

  第三百條 召回應當能夠隨時啟動,并迅速實施。

  第三百零一條 因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決定從市場召回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百零二條 產品召回負責人應當能夠迅速查閱到藥品發運記錄。

  第三百零三條 已召回的產品應當有標識,并單獨、妥善貯存,等待最終處理決定。

  第三百零四條 召回的進展過程應當有記錄,并有最終報告。產品發運數量、已召回數量以及數量平衡情況應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三百零五條 應當定期對產品召回系統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一節 原 則

  第三百零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企業進行自檢,監控本規范的實施情況,評估企業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二節 自 檢

  第三百零七條 自檢應當有計劃,對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與產品、確認與驗證、文件管理、生產管理、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委托生產與委托檢驗、產品發運與召回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百零八條 應當由企業指定人員進行獨立、系統、全面的自檢,也可由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獨立的質量審計。

  第三百零九條 自檢應當有記錄。自檢完成后應當有自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自檢過程中觀察到的所有情況、評價的結論以及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自檢情況應當報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一十條 本規范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對無菌藥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藥品或生產質量管理活動的特殊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附錄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可以采用經過驗證的替代方法,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二條 本規范下列術語(按漢語拼音排序)的含義是:

  (一)包裝

  待包裝產品變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驟,包括分裝、貼簽等。但無菌生產工藝中產品的無菌灌裝,以及最終滅菌產品的灌裝等不視為包裝。

  (二)包裝材料

  藥品包裝所用的材料,包括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裝材料,但不包括發運用的外包裝材料。

  (三)操作規程

  經批準用來指導設備操作、維護與清潔、驗證、環境控制、取樣和檢驗等藥品生產活動的通用性文件,也稱標準操作規程。

  (四)產品

  包括藥品的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

  (五)產品生命周期

  產品從最初的研發、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階段。

  (六)成品

  已完成所有生產操作步驟和最終包裝的產品。

  (七)重新加工

  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以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

  (八)待包裝產品

  尚未進行包裝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產品。

  (九)待驗

  指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將其隔離或區分,在允許用于投料生產或上市銷售之前貯存、等待作出放行決定的狀態。

  (十)發放

  指生產過程中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文件、生產用模具等在企業內部流轉的一系列操作。

  (十一)復驗期

  原輔料、包裝材料貯存一定時間后,為確保其仍適用于預定用途,由企業確定的需重新檢驗的日期。

  (十二)發運

  指企業將產品發送到經銷商或用戶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貨、運輸等。

  (十三)返工

  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以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

  (十四)放行

  對一批物料或產品進行質量評價,作出批準使用或投放市場或其他決定的操作。

  (十五)高層管理人員

  在企業內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企業、具有調動資源的權力和職責的人員。

  (十六)工藝規程

  為生產特定數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個或一套文件,包括生產處方、生產操作要求和包裝操作要求,規定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工藝參數和條件、加工說明(包括中間控制)、注意事項等內容。

  (十七)供應商

  指物料、設備、儀器、試劑、服務等的提供方,如生產商、經銷商等。

  (十八)回收

  在某一特定的生產階段,將以前生產的一批或數批符合相應質量要求的產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十九)計算機化系統

  用于報告或自動控制的集成系統,包括數據輸入、電子處理和信息輸出。

  (二十)交叉污染

  不同原料、輔料及產品之間發生的相互污染。

  (二十一)校準

  在規定條件下,確定測量、記錄、控制儀器或系統的示值(尤指稱量)或實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參照標準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系列活動。

  (二十二)階段性生產方式

  指在共用生產區內,在一段時間內集中生產某一產品,再對相應的共用生產區、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徹底清潔,更換生產另一種產品的方式。

  (二十三)潔凈區

  需要對環境中塵粒及微生物數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筑結構、裝備及其使用應當能夠減少該區域內污染物的引入、產生和滯留。

  (二十四)警戒限度

  系統的關鍵參數超出正常范圍,但未達到糾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覺,可能需要采取糾正措施的限度標準。

  (二十五)糾偏限度

  系統的關鍵參數超出可接受標準,需要進行調查并采取糾正措施的限度標準。

  (二十六)檢驗結果超標

  檢驗結果超出法定標準及企業制定標準的所有情形。

  (二十七)批

  經一個或若干加工過程生產的、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和特性的一定數量的原輔料、包裝材料或成品。為完成某些生產操作步驟,可能有必要將一批產品分成若干亞批,最終合并成為一個均一的批。在連續生產情況下,批必須與生產中具有預期均一特性的確定數量的產品相對應,批量可以是固定數量或固定時間段內生產的產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體、半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臺混合設備一次混合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體制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后混合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二十八)批號

  用于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和(或)字母的組合。

  (二十九)批記錄

  用于記述每批藥品生產、質量檢驗和放行審核的所有文件和記錄,可追溯所有與成品質量有關的歷史信息。

  (三十)氣鎖間

  設置于兩個或數個房間之間(如不同潔凈度級別的房間之間)的具有兩扇或多扇門的隔離空間。設置氣鎖間的目的是在人員或物料出入時,對氣流進行控制。氣鎖間有人員氣鎖間和物料氣鎖間。

  (三十一)企業

  在本規范中如無特別說明,企業特指藥品生產企業。

  (三十二)確認

  證明廠房、設施、設備能正確運行并可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三十三)退貨

  將藥品退還給企業的活動。

  (三十四)文件

  本規范所指的文件包括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記錄、報告等。

  (三十五)物料

  指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等。

  例如:化學藥品制劑的原料是指原料藥;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藥制劑的原料是指中藥材、中藥飲片和外購中藥提取物;原料藥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藥生產的除包裝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三十六)物料平衡

  產品或物料實際產量或實際用量及收集到的損耗之和與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之間的比較,并考慮可允許的偏差范圍。

  (三十七)污染

  在生產、取樣、包裝或重新包裝、貯存或運輸等操作過程中,原輔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學或微生物特性的雜質或異物的不利影響。

  (三十八)驗證

  證明任何操作規程(或方法)、生產工藝或系統能夠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三十九)印刷包裝材料

  指具有特定式樣和印刷內容的包裝材料,如印字鋁箔、標簽、說明書、紙盒等。

  (四十)原輔料

  除包裝材料之外,藥品生產中使用的任何物料。

  (四十一)中間產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驟的產品,尚需進一步加工方可成為待包裝產品。

  (四十二)中間控制

  也稱過程控制,指為確保產品符合有關標準,生產中對工藝過程加以監控,以便在必要時進行調節而做的各項檢查。可將對環境或設備控制視作中間控制的一部分。

  第三百一十三條 本規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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