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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2017-01-01廢止】

   2010-05-28 858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規范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行為,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規范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行為,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經營)的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的制作、標注、使用和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對于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的種子,標簽是指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二章  標注內容

  第四條  農作物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質量指針、檢疫證明編號、凈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地址以及聯系方式。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分別加注:

  ㈠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加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品種審定編號;

  ㈡兩種以上混合種子應當標注“混合種子”字樣,標明各類種子的名稱及比率;

  ㈢藥劑處理的種子應當標明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項;并根據藥劑毒性附骷髏或十字骨的警示標志,標注紅色“有毒”字樣;

  ㈣轉基因種子應當標注“轉基因”字樣、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和安全控制措施;

  ㈤進口種子的標簽應當加注進口商名稱、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書編號和進口種子審批文號;

  ㈥分裝種子應注明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㈦種子中含有雜草種子的,應加注有害雜草的種類和比率。

  第六條 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按常規種和雜交種標注,類別為常規種的,可以不具體標注;同時標注種子世代類別,按育種家種子、原種、雜交親本種子、大田用種標注,類別為大田用種的,可以不具體標注。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屬于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名稱。

  第七條 產地是指種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區劃最大標注至省級。

  進口種子的產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標注。

  第八條 質量指針是指生產商承諾的質量指針,按品種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指針標注。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某些作物種子質量有其它指針要求的,應當加注。

  第九條 檢疫證明編號標注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

  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注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的編號。

  第十條  生產年月是指種子收獲的時間。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標注為2000-07.

  第十一條  凈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數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第十二條  生產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種子供貨商。進口商是指直接從境外購買種子的單位。

  第十三條 生產商地址按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地址標注,聯系方式為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標簽標注內容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標志應當醒目。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和其它文字,字體應小于相應的中文。

  第十五條 標簽標注內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放在包裝物內。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生產商、質量指針、凈含量、生產年月、警示標志和“轉基因”標注內容必須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

  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的種子,標簽應當制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長和寬不應小于12厘米×8厘米。可根據種子類別使用不同的顏色,育種家種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單對角條紋,原種使用藍色,親本種子使用紅色,大田用種使用白色或者藍紅以外的單一顏色。

  第十六條  種子標簽由種子經營者根據本辦法印制。認證種子的標簽由種子認證機構印制,認證標簽沒有標注的內容,由種子經營者另行印制標簽標注。

  第十七條  包裝種子使用種子標簽的包裝物的規格,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裝物。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種子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種子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可以印制在標簽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混合種子是指不同作物種類的種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種的種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種不同生產方式、不同加工處理方式的種子混合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制作的標簽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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