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 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8年4月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報送工作。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列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自治區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部門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的部門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制定機關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征求意見情況匯總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五)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證明材料。
備案報告的文本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制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和備案審查。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公文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登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標題、發文字號、印發日期和施行日期。
報送備案的公文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告知理由。
報送備案的公文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暫緩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正材料。待材料補正齊全后,予以登記。
第十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予以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
(五)是否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協助審查、提出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專業技術性強或者疑難、復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有關專家進行咨詢。
第十三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查認為合法的,準予備案,納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四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并書面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反饋糾正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該文件與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月的月底前,在政府網站公布上一月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于每年的1月底前在政府網站公布上一年度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總目錄。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應當報備而未報備或者不及時報備的,督促制定機關進行整改并限期報備。
第二十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可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6 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8年4月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報送工作。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列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自治區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部門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的部門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制定機關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征求意見情況匯總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五)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證明材料。
備案報告的文本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制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和備案審查。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公文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登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標題、發文字號、印發日期和施行日期。
報送備案的公文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不予登記,并告知理由。
報送備案的公文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暫緩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正材料。待材料補正齊全后,予以登記。
第十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予以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
(五)是否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協助審查、提出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專業技術性強或者疑難、復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有關專家進行咨詢。
第十三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查認為合法的,準予備案,納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四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并書面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反饋糾正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撤銷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對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該文件與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月的月底前,在政府網站公布上一月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于每年的1月底前在政府網站公布上一年度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總目錄。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
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應當報備而未報備或者不及時報備的,督促制定機關進行整改并限期報備。
第二十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可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6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