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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格規范進口化妝品銷售證明文件審查要求的函(食藥監藥化管便函〔2013〕191號)

   2013-12-17 401
核心提示: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近期發現,部分進口化妝品并未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提交申報資料時以在原產國(
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保健食品審評中心: 
  近期發現,部分進口化妝品并未在原產國(地區)上市銷售,提交申報資料時以在原產國(地區)允許銷售的證明文件代替銷售證明文件。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要求》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口化妝品首次申報時應提交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請你中心分別在受理、審評環節嚴格審核把關。已受理的進口產品,僅該項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對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分別按“完善資料后建議通過”和“補充資料后建議批準”程序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
 
  2013年12月16日


 
標簽: 銷售 化妝品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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