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海參養殖用藥監管的緊急通知》(農明字〔2020〕64號)有關要求,深入開展海參養殖違法違規用藥專項整治,全面掌握養殖海參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持續加大對海參養殖使用農藥和禁(停)用藥品以及假、劣獸藥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升養殖海參質量安全水平,我局決定開展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一)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測
1.監測范圍。重點監測山東、遼寧、福建、河北4省和大連、青島市〔以下簡稱“省(市)”〕的養殖海參產品農藥及獸藥殘留狀況。隨機抽檢水產養殖場的海參樣品276個。
2.抽樣安排。各省(市)應嚴格按照樣品數量安排(見附件1)開展抽樣。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2個樣品,同一池(塘)只能抽取1個樣品。
3.檢測指標。承擔檢測任務的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水產品質檢機構(以下稱“質檢機構”),依照規定的檢測指標(見附件1)及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件2)進行檢測和判定。
(二)農藥及獸藥殘留管控
各省(市)應根據此次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測情況,依法對不合格海參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使用敵敵畏等農藥,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氧氟沙星等禁(停)用藥品,土霉素等假、劣獸藥(應當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的,按照假獸藥處理)和原料藥,以及違法銷售獸用原料藥給養殖者和銷售假、劣獸藥等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責分工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提出和組織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控工作,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有關質檢機構負責協助抽樣、檢測和結果報送等工作。各省(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控工作,指導本轄區內各級主管部門完成相關工作。各省(市)抽樣任務由相關質檢機構配合完成,抽樣過程產生的費用(樣品費、租車費等)由各質檢機構支付,商有關省級主管部門確定支付方式。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稱“水科院質標中心”)負責抽檢結果的匯總、分析和會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規范抽檢。各省(市)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要切實不斷提高對做好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并按照農業農村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采取切實措施,確保本地區監控工作順利開展。各質檢機構應盡快與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商定具體工作事宜,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于9月20日前將實施方案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各省(市)主管部門須派熟悉相關情況的人員陪同質檢機構人員進行抽樣,負責協調抽樣安排。各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水產品抽樣規范》(GB/T30891-2014)等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控制程序處理、保存樣品。
(二)及時報送,認真復檢。對于樣品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相關質檢機構應當在確認后48小時內將不合格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寄出當日郵戳為準),同時傳真至我局和有關省(市)主管部門,并電話確認。有關省(市)主管部門應當將不合格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并依法對不合格海參產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記保存。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通過省(市)主管部門向我局書面申請復檢。復檢工作由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農業農村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則分別負責,復檢程序和費用等按照《暫行規定》執行。
(三)檢打聯動,依法查處。有關省(市)主管部門要組織當地執法機構,對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對檢測結果有異議但逾期不書面申請復議的,或者申請復檢但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不合格樣品生產單位或個人進行立案調查,依法查處違法單位或個人。各地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省(市)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案件查處結果,正式行函報送我局。
(四)加快進度,按時完成。山東、遼寧、河北3省和大連、青島市抽樣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有關質檢機構于11月30日前報送抽檢結果和質量控制報告;福建省的抽樣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各質檢機構于12月20日前報送抽檢結果和質量控制報告。具體時間和抽樣事宜由各省級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商定。水科院質標中心應于12月31日前將監測總結報告報送我局。
聯系方式: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
聯系電話:010-59192976、59192918(傳真)
電子郵件:aqucfish@163.com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
聯系電話:010-68672898(兼傳真)
電子郵件:skyzbzx@126.com
附件:1.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測任務分配表
2.檢測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養殖海參農藥及獸藥殘留監測任務分配表
序號 | 省份 | 樣品數量 | 承擔單位 | 監測指標 |
1 | 遼寧 | 75 | 農業農村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 | 敵敵畏、撲草凈、滅掃利(甲氰菊酯)、土霉素、氯霉素、孔雀石綠、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諾氟沙星、氧氟沙星 |
2 | 大連 | 30 | ||
3 | 山東 | 75 | 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 |
4 | 青島 | 40 | ||
5 | 河北 | 28 | 農業農村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舟山) | |
6 | 福建 | 28 | 農業農村部水產種質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 | |
合計 |
| 276 |
|
|
附件2
檢測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農藥、禁(停)用藥品以及假獸藥 | 檢測方法 | 判定限量值 (μg/kg) |
硝基呋喃類代謝物 | 農業部公告783號-1-2006 水產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各分項限量值為1.0 |
農業部公告1077號-2-2008 水產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 ||
孔雀石綠 | GB/T 19857-2005 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1 |
GB/T 20361-2006 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熒光檢測法 | ||
氯霉素 | SC/T 3018-2004 水產品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0.3 |
農業部公告781號-2-2006 動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
農業部公告958號-13-2007 水產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
農業部公告958號-14-2007 水產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 ||
GB/T 20756-2006 可食動物肌肉、肝臟和水產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
敵敵畏 | GB 23200.94-2016 動物源性食品中敵百蟲、敵敵畏、蠅毒磷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質譜 質譜法 | 不得檢出 |
GB 23200.93-2016 食品中有機磷農藥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 ||
土霉素 | GB/T 21317-2007 動物源性食品中四環素類獸藥殘留量檢測方法 液相色譜-質譜/質譜法與高效液相色譜法 | 不得檢出 |
SC/T 3015-2002 水產品中土霉素、四環素、金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 ||
撲草凈 | SN/T 1968-2007 進出口食品中撲草凈殘留量檢測方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 不作判定 |
滅掃利(甲氰菊酯) | GB/T 5009.162-2008 動物性食品中有機氯農藥和擬除蟲菊酯農藥多組分殘留量的測定 | 不作判定 |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諾氟沙星、氧氟沙星 | 農業部公告1077號-1-2008水產品中17種磺胺類及15種喹諾酮類藥 物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 各分項限量值為2.0 |